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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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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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6/2022 [2024] HKDC 5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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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本席就有關裁定之理據及所作之事實裁定已於判決理由書中公布,在此不贅。 3.於案發時候,本案之受害人X是被告的繼女,祇有13歲。被告與受害人之母親於2013年結婚後,其母得長期外出工作,被告負責照顧受害人及一名與其母親結婚之後所生的兒子。 4.於2022年1月18日當被告與受害人及受害人的弟弟一同躺在床上之時,被告用手穿入受害人的睡衣撫摸其胸部、搓擦其乳頭,另一隻手則穿入其內褲內插入其陰道,在受害人一再呼痛之下被告才停手。其弟弟亦同時發覺情況有所不妥,向被告垂詢,這是第一項控罪的案情。 5.受害人旋即轉移到其居住單位廳中的雙層床下格躺下,被告爬上床作勢與之性交。受害人害怕之下,建議為其手淫,被告遂脫下褲子,一邊撫摸受害人的胸部及陰部,一邊讓受害人為其手淫直到射精。 6.本案最嚴重之處是受害人當時只有13歲,而被告亦違反了受害人及受害人母親所賦予的誠信授以代為照顧的責任。被告人利用其年紀、體形以及身為受害人繼父的關係凌辱一名稚齡少女。受害人因為家境複雜、已患有中度抑鬱及邊緣人格的特質,在案發之前亦曾因服用過量藥物而入院治療。 7.本席特別下令取得醫學報告以衡量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根據葵涌醫院醫生的報告,受害人接受檢查時已經15歲,患有中度抑鬱症及邊緣人格的特質。她表現得焦慮、自卑、有自殺及自殘的行為,醫生表示這是因為受害人家庭環境複雜以及與被告人作為後父後女的關係、以及受害人對其弟弟的關心所引致。是次受害人被性侵令她心理及建立人際關係的能力都有影響,得長期接受青少年精神科醫生的監察。 8.本案因為被告為了一己之慾剝奪了一個本身已經問題極多的少女的正常成長機會,其行為亦對其親生的兒子的成長肯定會有壞影響。本案嚴格來說沒有涉及暴力,但基於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亦利用了受害人對其身為後父的感情強以一己私慾的凌辱受害人,令到受害人當時不敢反對,亦初時不敢報警,這都是令案件更形嚴重之處。 9.兩項控罪最高都可以判刑10年。法庭在判刑之時得反映社會對此等行為的不恥,而其所判的刑期亦得對被告個人及其他社會人士造成震懾、阻嚇的作用;此外法庭的刑期更得為受害人所受的屈辱作出伸張。 10.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在量刑之時並無太大之比重。 11.被告46歲,沒有案底,案件揭發之後已經與受害人的母親離異,現與其家人同住,全職照顧其兒子。 12.此等案件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被告之代表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提出兩件案件作為本案量刑的參考,兩件案件都是涉及一個成年人猥褻侵犯其稚年的親戚: 13.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CACC 141/2007)一案,上訴人五次猥褻侵犯一名外甥女及一名姪女,其時他們的年紀介乎13和15歲。上訴人撫摸受害人的胸、背、腿及陰部,及在承認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之下總共被判處40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此案並非不屬最嚴重的一類,就撫摸胸部的罪行的一項控罪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至於撫摸陰部的罪行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上訴庭特別指出,法庭無意就涉及猥褻侵犯的身體部分作出硬性的量刑指引,最後上訴人的總刑期改為32個月。 14.此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YCW(HCCC 45/2021)一案中,被告在其女兒12至16歲期間多次猥褻侵犯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其罪行,包括撫摸其女兒的胸部及著令為其手淫,原訟庭就撫摸胸部有關之控罪採納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就第二控罪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15.當然上述案例並無定下量刑指引,但本席在量刑時亦會考慮上訴庭就相類罪行所作的刑期。 16.本席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受害人是被告人的繼女,在此之前二人關係親厚;另一令案件更形嚴重之處是受害人的年紀,以及在第一次發生猥褻侵犯時被告的稚齡兒子其實亦躺在同一床上。就第一項控罪的案情而言,被告的行為跡近強姦。再者,受害人本身已是在精神上極之脆弱的人,被告的行為令到受害人的情況更形嚴重。事隔兩年,有關的醫生依然認為受害人應該繼續接受治療。 17.所以,考慮過總體刑期與本案之獨特案情之後,本案就每一項控罪都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正如前面所述,被告個人背景,就本案之情況而言並非最重要的考慮,最重要的是本席對在量刑之時就所作之刑期向社會發出一個清楚的信息,此等行為不但犯法,亦是缺德,干犯者得有極為嚴峻的刑事後果。 18.考慮過總體刑期之後,本席下令第二控罪之12個月與第一控罪之3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代為送抵法庭的求情理由及其親人所發出的求情信,本席認為當中並無任何特別之理由可以再酌情減刑,因此本席就是次兩項控罪所下令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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