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仕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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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3/2023 [2024] HKDC 8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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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l)(a)及(3)條。 2.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15.74克可卡因。 案情 3.2023年3月17日晚上10時40分,警員在葵涌嘉慶路一帶巡邏,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急步行向嘉慶路5-9號嘉慶中心。警員於是在嘉慶中心升降機大堂截停被告人查問。 4.警方向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右後褲袋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1),內有62個載有一些白色固體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2及3)。警員懷疑證物 1至3載有危險藥物,於是向被告人施行警誡後作查問。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證物1至3是毒品,是同日晚上10時15分左右從一個叫「高佬」的男子那處得來的。被告人獲「高佬」指示將證物1至3帶到嘉慶中心地下,有人會在該處接觸被告人,而被告人會獲得港幣1,000元報酬。 5.警員在被告人身上還發現現金港幣311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6.同日晚上11時22分,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我都係等錢洗先幫人帶啲毒比人㗎咋」。 7.2023年3月19日,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8.2023年3月20日,證物2及3送交政府化驗所檢驗,發現涉案62個膠袋載有內含15.74克可卡因的17.31克固體。 9.截至2023年3月,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港幣23,160.78元。 10.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11.被告人有1次定罪紀錄,與本控罪性質不相同。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12.被告人現年26歲,教育程度至中六,與父母、弟弟一起同住。被告人被拘捕時,剛剛從事兼職倉務員工作,每月入息港幣12,000元。 13.拘捕過程中,被告人在警戒下承認因為經濟困難,答應以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販運案件中的毒品。 14.就本案販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 辯方邀請法庭考慮:
15.香港上訴法庭案件R v Lau Tak Ming and Ors [1990] 2 HKLR 370販運可卡因有明確的判刑指引:10 至50 克可卡因應判5至8年即時監禁。 16.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讓被告人盡快與家人團聚。 量刑 17.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關案例、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包括辯方列出有關本案量刑考慮各點。 18.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15.74克可卡因。 19.上訴法院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本案涉15.74克可卡因,刑期為 65個月監禁。 20.考慮了被告人於案中的角色,法庭以6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43.33個月。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過往沒類同背景、呈交的案例,酌情下調至42個月監禁。除外,再看不到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刑期 21.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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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