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連英 對 駿盈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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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10月6日,本席應答辯人的傳票申請,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剔除。在本席於當天作出剔除命令後,申請人曹連英女士(下稱「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3日以傳票方式向本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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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806/2023 [2024] HKDC 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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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於2023年10月6日,本席應答辯人的傳票申請,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剔除。在本席於當天作出剔除命令後,申請人曹連英女士(下稱「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3日以傳票方式向本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答辯人由曾蔚南大律師(下稱「曾大律師」)代表。在今天聆訊前曾大律師於2024年1月17日提交一份書面陳詞,處理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其上訴的勝算機會。 3.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而曾大律師也沒有留意到就僱員補償案件而言,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23條第(1)條訂明,有關法院任何命令,均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換言之,當本席於2023年10月6日作出該項剔除命令後,假如任何一方對本席的命令不滿而擬提出上訴,在程序上,其實不需回到本席前提出任何申請許可,而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23條,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 4.關於第23條提出上訴應否回到區域法院向判案法官申請或直接向上訴法庭申請,本席於Tsang Chi Chung v Yu Kin San (曾志雄 對 余傑生) [1]一案已作出詳細分析。在該案中,本席須處理的議題是:提出上訴一方是否需要先獲區域法院給予上訴許可才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在本席處理該案件時,雙方都有律師代表。他們就第23條條文進行爭辯,而該條文亦確實存在不少欠清晰之處。有鑑於此,本席在該案中就上訴法庭過往處理此類申請的案例作出分析,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根據第23條,凡針對區域法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作命令提出上訴,並不需要回到區域法院取得上訴許可,申請人可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 5.在本案中,申請人逾期申請上訴應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由僱員補償案件案例可見,上訴法庭過去曾處理大量該等案件如逾期上訴許可等申請。因此,基於上訴許可無須回到本席席前申請此一理由,本席現撤銷申請人的傳票。 6.此外,由於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即使需要作出處理,本席亦不會批予許可。經仔細審閲曾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本席同意其陳詞所指,雖然逾期25天不是一段很長的時間,但申請人並未有提出良好的理由。 7.關於申請人的勝算機會,曾大律師亦作出了很詳細的分析。事實上,在上一次聆訊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時,本席已即時以口述方式宣讀判决理由。經審閲曾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本席完全同意曾大律師所作出的分析。即使本席須考慮勝算機會等因素,本席亦同意曾大律師的陳詞,認為申請人沒有勝算機會。 8.因此,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傳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答辯人:由希仕廷律師行延聘曾蔚南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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