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仁 對 賴俊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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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4年3月19日頒發判案書 [1] (「該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於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判決 [2] 而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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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54/2023, [2024] HKCA 737 原案件 [2024] HKCA 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25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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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A. 簡介 1.本庭於2024年3月19日頒發判案書[1] (「該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於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判決[2] 而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原告人於2024年4月16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3],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該判案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則反對該申請。 3.原告人於2024年4月25日及2024年5月7日分別呈交了其論點綱要及回應陳詞。被告人 (陳烽) 亦於2024年5月2日呈交了其回覆書面陳詞。 4.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訂明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上訴許可申請。 5.本庭在該判案書中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要獲得上訴許可,該上訴必須因「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裏,原告人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和陳詞雜亂無章,同時只是不斷重複她在原審法官席前所提出的案情及理由,並抒發對原審法官作出事實裁斷的不滿。本庭在此不會詳細重複原告人的擬上訴理由。無論如何,本庭已仔細閱讀過原告人的上訴理由,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和被告人的回應陳詞。 8.本庭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論點,無一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9.首先,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她的所有陳述都是針對她的個案的情況。因此,該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而本庭亦不認為原告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單憑這一點,本庭已可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0.無論如何,本庭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陳述均沒有成功機會。原告人只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並重複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時她已提出的陳述,但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有甚麼錯誤。終審法院的上訴司法程序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上訴法庭不會容讓原告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中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未經彙編) CACV 221/2013,判案書日期2014年11月14日,第2段。因此,原告人所提出的陳述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11.再者,原告人的論點,大致上只是重提她在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中及於本案原審時所提出的論點。原告人重申她就着原審法官對於事實裁斷的不滿,包括 (一) 重申被告人騙了她向別人借來的二千多萬,被告人有意製造更多利息令她損失慘重,欠債累累[4];(二) 裁定人民幣200萬元保證金是感謝報酬[5];(三) 原告人所投入的大金額投資,被告人收款不認帳[6];(四) 如果被告人不是三葉公司的二老闆,不可能有權力簽訂合同[7];(五) 被告人做假講大話[8]。該等論點已被本庭於該判案書中考慮及拒絕 (見:該判案書第20至26段)。無論如何,正如本庭於該判案書中第 20(二) 段提到,這些理由是基於她的主觀見解,她沒有針對該判決書提出實質反駁的理據,而再次作出了空泛和沒有理據支持的指控,該等陳述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而至於她指控被告人送達給她的該判案書遺漏了8頁[9],該等指控只是其片面之詞,並無實質證據支持。無論如何,如上所述,原告人提出的所有陳詞都是針對她的個案的情況,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陳述均沒有任何成功機會,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本庭因此拒絕原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3.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方面,因應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申請失敗,應該支付被告人訟費。本庭認為本申請的訟費命令用簡易程序評定的方式處理合適。 14.本庭現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若由這判決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以傳票申請要求更改,本訟費暫准命令將成為永久命令。 15.由於被告人並沒有存檔書面訟費陳述書,本庭下令被告人於七天之內存檔法庭及送達原告人她的書面訟費陳述書 (篇幅不能多過一頁),而原告人可以在其後的七天內存檔她的書面反對訟費陳述書 (篇幅不能多過一頁),之後本庭會書面作出簡易評定被告人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 (陳烽):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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