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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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8 cases

Case No.HCCC 213/2023[2024] HKCFI 22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13/2023

[2024]HKCFI 2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2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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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4年7月19日下午3時09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女士及龔佩曄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宗鑾先生,由Tung & Associate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3] 及 [4] 企圖強姦(Attempted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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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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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被告人吳兆榮(男),61歲,喺原訟庭係面對共四項嘅控罪㗎,分別為兩項嘅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及控罪二),以及兩項嘅企圖強姦罪(控罪三及控罪四)。被告人係喺開審嘅時候否認全部嘅控罪,經過審訊之後,陪審團一致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係罪名成立,另外陪審團亦以大比數,即係六比一,係裁定控罪三以及控罪四係罪名成立。

審訊時候嘅證供

案發時候被告人與投訴人女子X係屬於同事嘅關係,佢哋二人均係受僱於友邦護衛有限公司,在沙田希爾頓中心任職全職夜更保安員。而四項嘅控罪,案發地點都全部正係喺佢哋工作地點嘅其中一楝大廈嘅保安員休息室𥚃發生嘅。有關嘅猥褻侵犯嘅事件,案發日期分別係喺2021年嘅5月及6月嘅某一日,即係控罪一及二喇。至於企圖強姦罪嘅事件,案發日期就係稍後分別係喺2021年嘅7月以及10月嘅某一日。而X喺本案嘅關鍵時間係介乎30至到31歲,而被告人當時即61歲嘅。換言之被告人嘅年齡大約係X嘅兩倍咁多喇,而X嘅智商,根據專家嘅評估係74,屬於邊緣智力嘅水平。至於佢整體自主嘅能力係68,就根據專家嘅解釋,係相當於一名年約十四歲四個月嘅人士嘅程度,但係總體而言,佢係仍然能夠掌握基本嘅自理能力。

咁就根據X喺庭上面嘅作供,佢喺上述兩項嘅猥褻侵犯罪嘅案發期間,佢都係喺當值上班時間嘅,當時佢又係喺身處保安室嘅休息室,喺休息期間,被告人就進入休息室𥚃頭呢,而且喺冇獲得X嘅同意底下去撫摸佢嘅上下身。初時被告人只係隔住X嘅上衣去觸摸佢嘅胸部,但係後來被告人就進一步解開佢嘅上衣嘅鈕扣,並且伸手隔住X嘅胸圍去撫摸佢嘅乳房。而X喺過程之中已經係不斷咁表示「唔好呀」,但係被告人並沒有係停手,並且進一步係隔住褲去觸摸X嘅下體。繼而更加將X嘅面褲嘅拉鏈係拉低,之後更加伸手進入X嘅內褲𥚃頭,並且進而係用食指以及中指兩隻手指,一齊係插入咗X嘅陰道𥚃,去達到五至十分鐘嘅時間。

喺過程之中,X已經亦都表示過話唔鍾意,以及係曾經嘗試用手係㧬開被告人嘅,不過係唔成功。及後被告人曾經亦都一--甚至有脫下自己嘅褲喇,同埋底褲喇,並去強逼咁捉住X嘅手去係強逼佢觸碰自己嘅下體,個過程亦都達到一至五分鐘嘅。

至於第三項同埋第四項嘅企圖強姦罪,個案情兩項控罪都係相若嘅。X供稱就喺2021年7月嘅某一日,同埋10月嘅某一日,同樣都係喺同一間嘅保安員休息室𥚃頭,當時被告人就係脫去咗X嘅衣物,然後就再脫下自己嘅褲,雙手觸摸X嘅胸部同埋陰部,然後就進一步嘗試去將佢嘅陰莖係插入X嘅陰道𥚃頭。不過由於X係有講過「唔好」,有反抗,並且有嘗試㧬開被告人。而被告人亦都冇再進一步,最終亦都放棄,佢亦都最後係冇成功插入嘅。

喺控罪三,被告人當時--根據X嘅記憶係有戴上避孕套嘅,不過喺控罪四嗰一次,被告人就並冇使用到避孕套喇。嗱,根據喺今次案件嘅承認事實𥚃頭呢,就係透露X喺2021年嘅11月7日,最後係致電咗畀佢喺社福機構嘅一名導師張萬婷(譯音)女士。X喺電話之中就同張女士表達咗自己係唔開心,並且就透露其實公司係有一名男同事經常咁樣去性騷擾佢。張女士於是乎就係相約X喇,就喺第二天,即係2021年嘅11月8日係見面,喺個見面期間X就向張女士表示其實喺2021年嘅五月中,至到2021年嘅10月底,喺希爾頓中心,佢工作嘅期間,已經係曾經多次係遭受到被告人嘅非禮。同日喺張女士嘅陪同之下,X最後就前往咗沙田警署報案。

喺2021年嘅11月8日,警方就係拘捕被告人,罪名係非禮嘅罪名。警誡之下,被告人嘅回應係話「我冇非禮過佢」。喺2022年嘅1月9號,X就喺一次警方安排嘅認人手續之中,係指認出咗被告人,就係話佢就係喺2021年5月至到2021年10月期間,涉嫌喺沙田希爾頓中心保安室休息室𥚃面猥褻侵犯同埋企圖強姦佢嘅該名男子。

刑事紀錄

被告人曾經喺1977年係因為一項嘅盜竊罪,當時係被定罪嘅。留有案底並判感化係12個月。

X嘅心理創傷

於判刑前,本席曾經為咗量刑嘅考慮,係為X索取咗一份心理創傷嘅報告。當X係被臨床心理學專家莫女士係被問及佢有關性侵事件對佢嘅影響嘅時候,X當時就即時回應,認為佢因為本案涉及嘅法律程序,嚴重到影響佢現時嘅工作而感到係十分之憤怒,由於對於佢要出庭作證,佢係感到緊張喇,以致令佢喺工作上難以集中,所以就係頻頻出錯,最後就導致到遭受到大廈嘅多名住戶嘅投訴。而由於佢亦都係因為喺審訊期間要向公司告假去出席法庭作證嘅,咁上司就會覺得佢係一名不負責任嘅下屬。而且佢亦都因為當日要出席呢呢個心理創傷嘅評估喇,亦都係同樣需要告假嘅,呢個係令到X感到十分之為難,實際上佢亦都同莫女士透露,佢喺評估嘅當日嘅早上,其實已經收到公司嘅上司係通知,話佢目前嘅工作安排將會係終止,並且要求佢喺完成嗰個嘅評估之後,馬上去與公司嘅管理層係會面。咁X就向莫女士透露自己非常擔心有關嘅情況係會導致到自己會被解僱。為此佢係因為呢個性侵事件,同埋因為後續法律上面嘅程序,而影響到佢現時嘅工作,佢係感到非常之不安嘅。

除此之外,今次嘅性侵嘅事件,亦都某程度上係限制咗佢嘅社交活動。根據莫女士喺報告𥚃面透露,其實由於X最好嘅一名朋友,其實都係住喺沙田,而佢哋平時係都會相約喺沙田嘅區內商場見面,逛街嘅,不過當時由於係喺審訊之前同埋期間,避免有機會再見到被告人,所以佢已經係避免再到沙田嘅。佢亦都要求同朋友相約喺沙田以外嘅地方,亦都因為同樣嘅原因就係想避免係會有意外咁樣係見到被告人嘅。咁對於性侵嘅事件,X回憶嘅時候其實就係向心理專家表示自己感覺到非常之嘔心,因為佢常常--佢所指嘅係被告,常常係記憶佢係以一啲唔恰當嘅方式去望住自己,而且喺工作期間亦都常常係不斷咁樣係想向佢接近嘅。咁佢就話其實喺第一次當佢被被告性侵之後,曾經有向過佢嘅上司表示係想轉換工作嘅崗位,但係不獲要領嘅,所以佢先至冇再向上司去投訴。

此外X亦都特別係介懷,係多次被告人曾經係向佢出言侮辱,就講咗一啲說話,譬如話「妳生出嚟就係要畀男人去搞」,喀,咁X就表示希望因為被告人嘅惡行,同埋為佢帶嚟嘅創傷,或者傷害,法庭係對佢重判嘅。咁莫女士(心理專家)喺報告就指出,總括而言,X嘅情況未至到需要係即時有出現到因為性侵而創傷嘅後遺症,亦都因此係未需要即時為X提供一個心理嘅治療。

被告人嘅背景

被告人現年61歲嘅,已婚,妻子係一名家庭嘅主婦喇,被告人有一個兒子,今年26歲,據稱係一名遊艇嘅修理員,月入係二萬多元。被告人只係得小六嘅教育程度,咁就過往從事嘅工作包括理髮店嘅學徒同埋渠務嘅工作,咁佢就喺2001年投身保安嘅行業至今。辯方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係患有胃部一個良性嘅腫瘤,現時正係接受治療,隨時都會準備係需要接受切除嘅手術。

喺輕判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嘅吳大律師喺佢嘅求情方面,首先就指出被告人雖然係有一次刑事嘅紀錄,但係由於年代久遠,而且案件嘅性質與本案亦都不盡相同,故此係希望法庭喺量刑嘅時候不要加以考慮。而對於性侵事件對X所帶嚟嘅創傷,吳大律師就陳詞指出,有關嘅報告並冇顯示X有明顯嘅心理創傷後遺症,亦都冇證據顯示事件會將來對X造成長期嘅精神創傷,故此就係認為,故此專家先至認為X係並不需要接受即時心理嘅治療,因此辯方就希望法庭唔好因為被告人會受到精神創傷呢一個嘅考慮,而加重被告人嘅罪責。

對於猥褻侵犯罪,吳大律師就指出,呢個罪行最高嘅刑罰係十年嘅即時監禁,而上訴庭一向並沒有頒下有關嘅--相關嘅量刑指引,法庭喺量刑嘅時候,都要根據個別案件案情嘅嚴重性去考慮而作出量刑。至於強姦罪方面,吳大律師亦都喺陳詞嘅時候,就引述英國嘅上訴庭喺R v Billam [1986] 1 All England Report 985一案𥚃面,裁定喺一般嘅強姦案件,如果冇涉及有使用暴力,或者係其他可以知道比較嚴重嘅因素嚟講,個判刑起點一般嚟講應該係5年嘅。咁吳大律師但係亦都同時列舉咗香港上訴庭喺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2014] 5 HKC 68呢一宗案件𥚃頭,有指出過香港嘅法院係有權考慮當地嘅情況,作出與Billam案嘅判決指引不同嘅刑期。對於企圖強姦案件,吳大律師喺佢嘅陳詞之中亦引述香港上訴庭喺另外一宗嘅案件,HKSAR v Kaewprasert Tavan呢一宗案件嘅,CACC 169/2008。喺該案,上訴庭就曾經指出過,企圖強姦嘅判刑起點通常係應該低於強姦嘅,特別係喺較早停止嘅情況之下。最後吳大律師亦都有提及咗剛才提及嘅Leung Yuet Hung嗰單案件,以及係另外一單叫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Yun Leung [1999] 3 HKLRD 289嘅案件。

喺兩宗案件之中呢,上訴庭都係提及相關嘅加重刑罰嘅元素,呢啲嘅元素包括就係第一,受害者係非常年輕或者特別老邁。第二,被告人用嘅武器--用武器去恐嚇或者傷害受害人。三,有關嘅強姦罪行,經過精心嘅策劃。四,被告人所用嘅暴力係超過犯強姦罪所需嘅武力。五,被告人闖入,或以其他方式進入受害者居住嘅地方。六,被告人係沒有使用任何安全措施,以避免傳播性病,或導致懷孕。七,性侵行為不只一次。八,被告人有犯強姦罪或其他涉及暴力或性嘅嚴重罪行嘅前科。九,受害人遭進一步嘅性凌辱或性變態行為嘅對待。以及十,受害人嘅身體或精神上嘅創傷特別嚴重嘅。

咁吳律師就指出,就住企圖強姦罪嚟講,辯方係希望法庭採取一個較低嘅判刑起點,佢指出根據X嘅證供,當佢喺表示唔希望同被告人進行性行為嘅時候,被告人就已經差不多馬上立刻停止,亦都並冇使用任何手段去逼使X佢就範嘅。而辯方亦都係綜合剛才提及,喺Leung Yuet Hung同埋Lau Yun Leung兩案所涉及嘅加刑因素,就認為該兩案所提及加刑因素,絕大部分都喺本案係並沒有出現嘅。咁而辯方亦同時呈上係有關於強姦罪嘅案例,供法庭參考嘅。呢幾個案例又包括到HKSAR v Lam Siu Fung, Andy HCCC 75/2021。另外HKSAR v Lai Yuk Man,[2021] 1 HKLRD 1164。HKSAR v Wong Ngai Chun,HCCC 142/2019,以及HKSAR v Kong Chi Wing,HCCC 97/2016。當然喇,該些案件全部都係原訟庭判刑嘅案件,並非上訴庭嘅案件。但係無論如何,辯方都認為該些案件有參考嘅作用。辯方都希望法庭接納,以本案嘅案情,以嚴重性而論,與上述嘅案件,同類型嘅案件相比,甚至乎係比較輕微嘅。因此就住企圖強姦罪而言,可以採取一個大概係4年或者更低嘅判刑起點。

總括而言呢,吳大律師喺最後嘅陳詞就希望法庭就住猥褻侵犯罪,能夠判處一個相對較輕嘅刑期,並且因為量刑嘅整體性,係可以考慮將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刑期全部或者大部分與企圖強姦罪,即係控罪三以及四係可以同期執行。

量刑考慮

本席喺量刑之前已經係小心考慮過本案嘅案情喇,被告人嘅背景喇,控辯雙方就住有關嘅刑期方面所提交嘅判刑案例,以及係吳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出嘅減刑陳詞。正如辯方係正確咁指出,雖然上訴庭喺R v Billam一案已經指出,一般強姦罪行嘅刑期,喺冇特別加刑嘅情況之下係可以處以五年嘅監禁,不過香港嘅法庭亦毋須係跟隨有關該案嘅判刑指引。不過法庭喺考慮案件之中,喺今次認為本案嘅案件所涉及嘅強姦罪行,的而且確係並不存在一般特別嚴重嘅加重刑罰因素。所以經過本席小心考慮之後,認為仍然係可以採納一個大概五年嘅監禁,作為一個量刑嘅基準。本席喺審視過本案嘅案情之後,亦都同意辯方所指,喺案中係並冇出現過剛才提及嗰兩宗案件所指出嘅加刑因素。嗱,當然喇,X係一名智力屬於邊緣嘅人士,係本席能夠考慮嘅一個潛在嘅加刑因素,因為若果被告人係明知X嘅智力係屬於咁嘅情況,而被告人係蓄意咁樣去利用投訴人呢一方面身體上面嘅弱點,而加以係進行侵犯與及欺凌,固然係一個特別嘅加刑因素。不過喺小心考慮本案案中嘅證據呢方面之後,本席都始終認為無論如何,控方係冇一個特別嘅證據,係能夠清楚地顯示,被告人喺案發期間係必然確實知道X嘅智力係屬於邊緣低智力嘅情況。而本席喺考慮呢點嘅時候,亦都考慮到X係能夠係與正常人士一般地係去受僱,成為一名保安員嘅。縱使可能X喺平時嘅工作表現或者日常生活嘅反應上面,未必喺表現同埋喺反應上能夠同一名非常稱職嘅員工嘅人士相比,但係本席認為即使如此,亦未必一定係會令到被告人係肯定知道X喺案發嘅時間係屬於一名智力屬於邊緣嘅人士。

故此喺最後,本席係考慮過之後,決定係不會因為呢個情況--係即係話X本身係一名智商低嘅人士,而被告人係明知佢呢個情況,而去利用呢個情況去侵犯佢,而作為一個係加刑嘅考慮。

至於猥褻侵犯罪而言,由於案件涉及兩項嘅猥褻侵犯嘅罪,兩項嘅猥褻侵犯嘅過程之中,被告人都係先行就喺上衣同埋褲外面去嘗試觸碰X嘅胸部及下體。不過其後被告人嘅行為更加進一步咁樣解咗X上衣嘅鈕扣,以及拉下X下面嘅褲子嘅拉鍊,而直接咁樣係伸手去觸摸X嘅乳房以及私處嘅。而更甚者,被告人亦一度更加利用佢兩隻嘅手指係伸入去X嘅私處,佢時間係達至有五分鐘至十分鐘之久,以程度而言,本席認為屬於非常嚴重,亦係極度猥褻嘅。

咁考慮過喺呢個案情之後,本席認為分別喺控罪一,本席係會用兩年半作為量刑嘅基準,而控罪二,由於係再犯,而控罪二由於係再犯,我就會用兩年半作為呢個嘅量刑基準。至於控罪三同控罪四嘅企圖強姦罪,本席就分別喺控罪三係以四年作為量刑基準,而係較後嘅控罪四,本席就以四年半作為量刑嘅基準。由於被告人過往只係得一次嘅犯罪紀錄喇,加上案件嘅性質係盜竊罪,與本案係截然不同,加上干犯嘅時間已經係1977年,距今已經多年喇,屬過時失效喇,本席因此不會因此而考慮加刑嘅。

至於今次嘅性侵事件,對X所造成嘅傷害,根據專家嘅心理報告,幸運地本席認為根據上述報告嘅內容,顯示有關嘅性侵雖然一定程度上對被告造成不安同埋焦慮,亦都係生活上嘅不便,甚至工作上帶嚟影響。但係以心理影響而言,的而且確係並未有出現明顯心理嘅影響,因此亦毋須要因為呢個情況而考慮特別加刑。

最後由於被告人今次係經過審訊先至被定罪,佢並非認罪嘅,因此係亦都喪失咗一般因為認罪可以得到嘅量刑折扣。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係四項控罪整體嘅情況,本席認為四項控罪嘅總刑期,一個適合嘅判刑應該係六年嘅即時監禁。為咗達至呢一個嘅刑期,本席命令如下嘅:喺控罪三同埋控罪四,兩項控罪係同期執行,亦即係話係四年半,即係54個月。而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呢兩條控罪亦都同期執行,亦即係話係兩年半嘅,不過當中嘅一年半,即係18個月,就會與控罪三同埋控罪四嘅刑期係分期執行,而其餘嘅刑期就會同期執行,因此本案嘅總刑期就係6年嘅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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