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12/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ly 2017.
1. 在是次上訴中,法庭須裁定一條影響《基本法》第26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所載被選舉權(又稱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的法例條文是否合憲。有關的法例條文為《立法會條例》第39(2A)條。 [1] 概括來說,要解決當前的問題,須考慮的特定原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當一項措施(在本案件中是一項法例條文)引起相當多的政治辯論和爭議,且該項措施被指違憲時,在處理是否合憲的問題上,何為法律上正確的做法,以及法庭應遵守甚麼規限以避免被捲入政治辯論?當然,考慮到憲法權利的重要性,裁定合憲與否在任何時候都是一個應由法庭解答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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