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耀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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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10/2021 [2024] HKCFI 27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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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本案嘅三名被告人係被控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罪行詳情指稱,佢哋三人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9年12月14日期間喺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夠進行遙距引爆嘅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嘅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本案第二同第三被告人於2023年1月17日喺我席前係承認控罪嘅,咁而本案嘅第一被告人係唔承認控罪,於審訊後,喺今年嘅6月7號被陪審團裁定佢罪名成立。 針對第二同第三被告認罪當時嘅承認案情指稱,本案喺呢個2019年12月14日,警方就係監視同埋跟蹤本案嘅三名被告人嘅。首先,大概嗰朝早上9點鐘係見到第一被告離開佢屯門嘅住所,咁就去咗龍門路輕鐵蝴蝶站巴士站,喺嗰度就與第二同第三被告會合。三人會合之後,搭巴士去咗龍門路政府停車場附近,然後行路去經過一個草叢,入咗小冷水路方向,上咗山。咁而警方人員就喺10點鐘,早上10點鐘,發現佢哋三人係身處於小冷水嘅一個大石懸崖上面,而當時警方嘅監視之下,就見到第一被告身穿戰術背心、第二被告雙手戴住藍色手套,企喺大石懸崖邊。到到11點嘅時候,警方見到第三被告走近懸崖近雨水渠嘅位置,由褲袋攞啲物品交畀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用左手接過物品,然後將左手向前伸出,右手放喺左手手掌下方,然後第二被告慌忙咁將左手拎住嘅物品抌喺地下,而且用腳喺嗰啲物品落地嘅位置連續踩咗幾次。此時,第一被告亦都戴上咗黑色嘅防毒面具,企喺個盾牌後面,俯身向前,將右手伸向盾牌前面。其後,盾牌前面嘅地下冒出白色嘅煙。11點15分嘅時候,第三被告走向懸崖邊,喺地下執起一條似乎係電線嘅白色物體,然後放入咗佢自己嘅斜孭袋入面。大概十一點半,三名被告人整理行裝,離開呢個大石懸崖。喺佢哋落山嘅時候,大概11點36分,就被附近埋伏嘅警員截停佢哋,並且以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拘捕三人。 就住每一名人士被捕之後嗰個警誡下講咩嘢,我陣間再返番嚟講。 警務人員隨即喺拘捕佢哋之後,亦都去睇番剛才嘅懸崖邊,聞到燒焦氣味,發現佢哋早前逗留嘅位置嘅枯草堆,有燃燒過嘅痕跡。其後,警方爆炸品處理科李展昭警司到場,發現兩個直徑為4吋至5吋嘅枯草堆,有燃燒過嘅痕跡。 而被捕時喺第一被告身上嘅背囊度,警方撿取一系列嘅物品,係包括有一個防水膠盒,入面係有一個可再封膠袋,而呢個可再封膠袋入面係有濾紙、紙巾、匙羮、膠紙同埋一啲粉末嘅,經檢驗後,係總共有大約4克嘅固體混合物。此外,喺第一被告背囊亦都有其他嘅工具,包括迷彩頭盔、戰術背心、防毒面具、迷彩外套、護膝、萬用刀、兩對手套、膠紙、過濾罐同埋匙羮。 喺第三被告被拘捕之後,當時警方見到佢手上係拎住一個盾牌嘅。另外喺佢身上亦都撿取有膠紙,同一張染有黃色液體痕跡嘅紙巾。佢嘅背囊入面,警方搵到嘅物品,係包括喺一個膠袋入面有一個遙控,遙控入面係有一枚電池。另外,膠袋入面亦都另外有一個膠盒,膠盒入面係有電路板同埋兩枚電池嘅,而呢個就係稍後控方指稱為「繼電器電路」呢個裝置。咁我將會繼續叫佢做「繼電器電路」。此外,喺第三被告嘅背囊搵到三條有燒焦痕跡嘅電線、有鉗、另外有膠盒裝住電池、有工具箱、有三對已經用過嘅藍色膠手套、有一個打火機,同埋有一個膠袋,入面有一樽嘅液體,檢驗之下,發現係大概7毫升嘅黃色液體嘅。其後,警方亦都喺第三被告嘅住所撿取咗一共二十八枚電池。 警方調查所知,就係呢三名被告,佢哋係一個叫做「圍爐打飛機」嘅Telegram群組嘅成員嚟嘅。呢個群組喺2019年12月8號至14號嘅對話內容,亦都係第二同第三被告承認嘅。而相關嘅呢個群組嘅對話,亦都係呢個同意案情嘅附件。根據呢個群組內容嘅文件顯示,當時只係佢哋三人係呢個群組嘅成員,群組嘅擁有者就本案第一被告,用戶名稱叫做「真心膠仕」。第二同第三被告係呢個群組嘅成員,第二被告嘅用戶名稱叫做「海猿」,第三被告用戶名稱係「海蝦」。 咁而呢個群組入面,係見到喺12月8號開始。12月8號當日,第三被告發出兩條影片,影片當中就見到係近似佢背囊入面搵到嘅遙控,同埋呢個繼電器電路個物件,就係有測試嘅現象嘅,呢兩段影片。另外亦都係有搵到,係有第三被告將一張看來就係有電路板膠盒(即係繼電器電路)嘅照片發放出去,並且向其他群組入面嘅人士表示「加咗開關掣!」。然後第二被告就喺群組入面表示,佢將混合嘅化學品,如果達到100克已經足夠,而250克嘅化學品係可以炸毀木屋。第三被告就話1公斤嘅化學品可以炸毀水炮車。然後第一被告亦都表示,佢會喺自己住所後山視察混合化學品嘅場地。然後喺12月9號嘅言談當中,第三被告提及要將爆炸品「放喺警察總部門口」。 喺12月10號群組入面嘅文字訊息當中,第二被告話「我覺得可以試一次睇效果再決定放喺rb定炸狗屋」。不爭議嘅「rb」應該係代表roadblock,就係警方截停車輛嗰個嘅roadblock喇。「炸狗屋」,「狗屋」亦都應該係指警署嘅。此外,就係各名被告亦都討論點樣會用手套或者用其他嘅方式,令到佢哋唔會係留低指紋或者頭髮。另外,三名被告亦都討論過使用無人機進行「自殺式」嘅爆炸。其後,第一被告話「如果我哋夠料玩ied咁就正」,ied即係土製爆炸裝置。咁樣第三被告就話「地雷咁」。第一被告亦都發放一啲防毒面具嘅照片,而呢啲防毒面具,佢表示係英軍使用嘅,可以防輻射及化學物。此外,佢哋都討論用「鯉魚鉗」,同埋用一啲「大隻」嘅物件去「夾埋d水銀」。咁而第三被告亦都係表明佢會買定一啲手套「下次整嘢全程戴住」,以避免留低指模嘅。 咁而喺12月13日(即係案發之前一天),第一被告就喺訊息入面叫第三被告聽日係要「拎埋」遙控去測試。第三被告就問佢「試完得嘅話,洗唔洗轉地方?巨響好揚」,第一被告就話測試地點唔係混合化學品嘅場地,然後就將小冷水山上面嘅照片發送出去畀其他人睇,就約定同佢哋第二日(即係14號)朝頭早9點鐘喺輕鐵蝴蝶站會面。而且,第二被告通知第三被告要帶埋「長電線」,因為想收番個遙控。 到到案發當日,14號朝頭早7點45分,第三被告表示佢已經帶咗電線,不過「得幾米長」。其後佢就話「首先要知就咁夠唔夠引爆」,第一被告回答話「夠就實夠」,第三被告話「因為當駁好晒,撳掣唔識爆嘅話,邊個夠膽行埋去check?」,第一被告就話「我囉」。 此外,警方亦都喺第一被告嘅手提電話裡面發現,喺12月8號之前,喺呢個Telegram群組入面有三段影片,呢三段嘅影片似乎都係顯示有一個電子測試嘅儀器,同埋一個似乎係遙控嘅物件被測試嘅影片嚟嘅。 另外喺第三被告嘅手提電話入面,亦都有一張係拍攝於12月14號(即案發當日)朝頭早10點49分嘅照片,照片當中顯示枯草堆有電線接駁住紙張上面嘅粉末。而另外第三被告電話入面,有兩段係當年嘅11月28號嘅影片,顯示一個電子測試儀器同埋似乎係一個遙控,當遙控開關被撳掣嘅時候,遙控會發出「嗶」一聲嘅。 調查亦都顯示,三名被告之間由2019年11月14號至到12月14號期間,總共有90次嘅電話通話。 未去專家意見之前,先講講第二被告佢本身嗰個職業。當時佢喺屯門一間中學任職中學實驗室技術員,佢嘅職責包括負責實驗室日常運作、處理棄置化學品同埋紀錄化學品嘅儲存量。咁學校係畀佢實驗室嘅鎖匙,並且授權佢任何時間可以接觸或者處理實驗室裡面嘅所有化學品同埋儀器,但係規定呢啲化學品同儀器只可以用於教學用途,唔可以帶離開學校。至於第三被告,喺案發期間係一個機電工程署註冊嘅電業工程人員。 而根據本案嘅專家檢驗過相關證物之後…有好幾位專家嘅,第一位專家係鑑證科先進科技課嘅一位高督察盧督察。佢檢驗咗由第三被告背囊入面嗰個遙控,同埋搵到嗰個有電路板嘅膠盒。顯示就見到膠盒入面有一組係自行裝嵌嘅繼電器電路。咁而測試顯示,遙控可以喺距離350米嘅位置成功傳送訊息去到呢個繼電器電路同埋啟動呢個繼電器。佢嘅結論係,呢個遙控係一個功能正常嘅射頻發射器同埋接收器。呢個繼電器電路亦都係一個功能正常,而且係自己裝嵌嘅射頻發射器同埋接收器,作為控制呢個繼電器嘅輸出功率。如果佢收集到遙控傳送過嚟嘅訊號,就會被啟動同埋提供動力畀兩個鱷魚夾端子嘅任何組件或者裝置。 根據法證化驗師蘇文浩博士,佢喺第一被告背囊入面搵到一個防水盒,入面有個可再封膠袋,入面搵到大約4克嘅固體混合物。化驗之後,發現呢啲固體混合物主要係含有硝酸汞同埋元素汞。此外,第三被告背囊搵到一樽大約7毫升嘅黃綠色液體,主要成份係甘油。 根據警方爆炸品處理科李展昭警司嘅專家意見,第三被告背囊入面嘅遙控,同埋繼電器電路,係一個土製嘅射頻遙控裝置,可以遙距引爆炸彈。咁就住雷酸汞,佢亦都提供咗佢嘅專家意見,呢點法庭都要講,因為求情當中有提及雷酸汞是否係一個唔穩定或者穩定嘅成份。根據佢專家意見,雷酸汞係一級炸藥,對熱力、火同震動容易產生反應,以致發生爆炸。而一個裝進起爆器嘅雷酸汞,可以由火花引發起非常高嘅起爆速度。當250克至1公斤雷酸汞完全爆炸時,會產生燃爆並且釋出熱力。熱力嘅影響主要限於爆炸中心附近位置,而可以導致嚴重死傷嘅猛烈燃爆效果,就喺爆炸中心方圓大約0至1.5米嘅距離發生。確實嘅損傷程度,要視乎爆炸發生嗰陣時候嘅物理同埋地理因素而定。咁而爆炸引發嘅熱力,往往只係影響較小嘅範圍,而佢引發嘅火球嘅半徑係0至1米之內,但係產生嘅熱力足以對呢個範圍裡面嘅人命同埋財產造成重大嘅損害。 而根據臨床毒理學專家王紹明醫生嘅專家意見,佢話雷酸汞受熱至到自行分解或者燃燒嗰陣時候,會排出元素汞或者金屬汞嘅有毒煙霧同埋有毒嘅氮氧化物煙霧。雷酸汞係可以通過汞溶於硝酸,再將溶液倒入去乙醇而製成。雷酸汞,佢話係一個危險嘅物質,最早係用於起爆炸藥,對衝擊、熱力、電火花同磨擦非常敏感,能夠迅速由燃燒轉化為起爆,並將起爆轉化為爆炸。雷酸汞之前係一直被用作較低敏炸藥嘅雷管同埋起爆器,但係由於佢嘅穩定性欠佳,軍方已經唔再使用佢。咁而雷酸汞係可以引致急性嘅健康影響。 至於案中搵到嘅硝酸汞,硝酸汞係可以通過硝酸處理汞而產生,如果吸入硝酸汞、經皮膚或者攝食,被人體吸收。佢散開之後透過空氣傳播嘅粒子,亦都可以迅速去到有害嘅程度,對人類嘅眼睛、皮膚同埋呼吸道會產生嚴重嘅刺激。 元素汞。一個急性吸入元素汞嘅症狀,係可以發展成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至於氮氧化物,亦都係本案搵到嘅物質之一,如果吸入氮氧化物,能夠導致化學性肺炎。如果吸入非常高濃度嘅氮氧化物,係可以引致上呼吸道阻塞,甚至死亡。而較高濃度嘅氮氧化物,係會刺激皮膚,而且具有腐蝕性,可以導致皮膚灼傷,而且會令到眼睛受刺激同埋發炎嘅。 王醫生嘅結論就係,雷酸汞係起爆炸藥,喺爆炸同燃燒之後會排放汞同埋氮氧化物嘅有毒煙霧,吸入呢啲嘅煙霧可能會對呼吸系統同埋其他器官或者系統造成潛在嘅毒害。至於元素汞同埋含汞嘅化合物,對人體亦都有潛在嘅毒害。 咁就住個別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喺被捕之後,佢同警方提及嗰個案情係如下。 喺警誡之下,佢同警方講,話佢本身係一名中學實驗室嘅技術員,大學嗰陣時候讀應用化學,喺2019年10月就認識咗本案第一被告。後屘就經第一被告認識咗另外三個人,就係第三被告、一個叫陳Sir嘅人同一個叫Brian嘅人。咁而10月尾嗰陣時候,佢就同第一被告同埋陳Sir見面,嗰兩個人就向佢提出話要軍事行動計劃去襲擊警方,而且涉及係用土製爆炸裝置。喺2019年11月中,佢哋四個人就喺一個工業大廈嘅倉庫入面見面。當時,第一被告就係將佢自己製造嘅避彈衣擺喺度,陳Sir就教佢哋點樣製造炸藥,同埋點樣製造點燃器引爆爆炸粉末同埋地雷。陳Sir亦都向佢哋展示一個點燃器,就係以兩條電線各自嘅一端係接駁住鋰電池,同埋各自嘅另外一端接駁住鎢絲嘅火柴。陳Sir計劃製造一個完善嘅引爆裝置,即係話點燃器安裝於遙控器內,然後用遙控器去點燃火柴去引爆炸啲粉末。 陳Sir同Brian係呢個襲擊警方計劃嘅金主。如果係試爆一次之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同第三被告將會獲得總共港幣200,000嘅報酬,共同分享。第一被告打算喺收取報酬之後,就會將襲擊警方嘅行動升級,會買一啲高級裝置例如無人機去進一步襲擊警方。 喺11月中呢個會面之後,陳Sir就喺Telegram發放一啲關於點樣製造炸藥嘅影片畀第二被告睇。陳Sir亦都有同第二被告討論炸藥嘅配方、份量、成份同埋應用。陳Sir表示佢係計劃要製造雷酸汞,因此佢要求第二被告用佢所教嘅方式去製造雷酸汞,包括係用呢個硝酸、用水銀,同埋用乙醇嘅。而且,第一被告亦都係依照呢個計劃喺淘寶訂買一啲遙控同埋水銀開關掣,係要攞個水銀開關掣入面嗰啲水銀嚟用。咁第一被告都將個遙控交畀第三被告去負責改裝。 然後,第一被告就係創立呢個Telegram嘅群組,叫做「圍爐打飛機」。群組成員只有佢哋三個人,呢個群組係畀佢哋討論爆炸測試。 喺2019年12月14日(即係案發)前一星期左右,第一被告向佢哋提議要用雷酸汞襲擊警務人員。佢哋計劃要將雷酸汞放置喺示威者嘅路障當中,當警務人員清理路障嗰陣時候,佢哋可以通過遙控裝置引爆雷酸汞嚟襲擊警務人員。 喺12月10號,第一、第二被告就喺屯門嘅一個後山製造雷酸汞。第二被告拎咗佢喺冇學校同意嘅情況之下喺實驗室攞出嚟嘅硝酸、乙醇同埋容器,而第一被告係帶咗由水銀開關掣入面攞出嚟嘅水銀。佢哋根據陳Sir教佢哋嗰個製作方法,就係將呢啲物品混合喺容器入面,用咗一個鐘頭喥將個混合物過濾之後,得到一啲粉末,呢啲粉末就由第一被告拎走咗。 12月12日,第一被告約佢哋兩個喺14號去小冷水嘅山上面測試粉末爆炸。 12月14日案發當日,佢哋三個人一齊去咗小冷水山上,第一被告就拎埋喺12月10號當日製作嗰啲黃色粉末,亦都有拎咗避彈衣、頭盔、盾牌。至於第三被告就攜帶個遙控裝置接收器同埋電線。去到之後,第一被告將啲粉末交畀第二被告,佢哋喺山上就測試粉末爆炸。當時,佢哋嘗試利用電力加熱呢啲粉末。第一被告戴上頭盔,身穿避彈衣、手持盾牌。第三被告揸住遙控裝置,負責撳掣遙控接收器。第三被告同第二被告就匿喺大石後面做掩護。佢哋用電線重複做咗兩、三次測試,但係最後嗰啲電線都被燃斷。佢哋完成咗粉末爆炸測試之後,落山嗰陣時候被警方拘捕。呢個就第二被告喺警誡之下所作出嘅招認。 本案嘅第一被告,佢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嘅。根據審訊時嘅證據顯示,被警方拘捕嘅時候,佢喺警誡下話「我凈係上去試煙霧彈㗎咋,同埋點著嘅效果,係Kenneth同Happy叔叫我點㗎」。Kenneth係指本案第二被告人,而Happy叔係指本案第三被告人。 被告喺警誡之下亦都係表示,話有金主資助佢$500,000去做一啲針對警察嘅行為。咁佢話自己試煙霧彈嘅目的,都係為咗搵錢嘅啫,佢只係想呃個金主,佢自己係冇諗過真係會向警察或者公眾使用爆炸品嘅。但佢承認佢係喺案發前一日,佢自己係有去小冷水嘅現場去探路。佢亦都承認當日喺小冷水嘅現場,佢點著過一啲物品,因為佢話佢上去係想點煙霧彈,睇佢點著嘅效果。佢話其實佢只係想整煙霧餅或者煙霧彈,或者一啲會有煙霧效果嘅物品,而唔係諗住有啲咩嘢實際行動。 佢亦都提及一個叫做Brian嘅人。佢話Brian係曾經將16,000鈫經佢媽媽(即係經第一被告媽媽)嘅銀行戶口轉入去畀第一被告,就係愛嚟資助第一被告去參加一啲和理非嘅活動遊行。 另外,就喺第一被告嘅案件審訊,亦都見到呢個陳Sir同佢之間有一啲Telegram嘅訊息,陳Sir就係同佢溝通,教佢點樣溝啲化學品,同埋提及要用酸同埋用三種嘅材料。喺呢個案發前一日(即係12月13號),第一被告就將佢同陳Sir呢啲嘅溝通個截圖,傳送畀第二被告。咁本案嘅第二被告亦都係負責化學品嘅。 咁就根據本案相關呢個叫做「圍爐打飛機」個群組入面顯示嘅對話內容,包括就係海猿(即係第二被告,佢嗰個用戶名稱叫海猿),海猿就提及過,喺12月8號,佢話佢要知道溝完出嚟嘅嘢係幾多gramme。佢亦都講話「我希望可以磅到至少100g嘅重量」。佢亦都提及「因為250g已經好多,我做到100g左右已經ok」。此外,呢個對話當中係有提及,亦都係海猿(即係第二被告)講嘅,就話「250g爆木屋,1kg爆…」,就冇講落去喇。咁然後海蝦(即係第三被告)就接口「水炮車」。 此外,佢哋喺案發前四日,12月10號嘅訊息當中,第一被告當時係回覆第二被告個訊息話「我覺得可以試一次睇效果再決定放喺rb定係炸狗屋」。第一被告就回應佢呢個訊息話「狗屋難炸 仲有好多cam 冇人cover你 好難走」。第三被告就話「一係就有車手,快閃掉入去」,然後第一被告回應佢呢個訊息話「咁仲大鑊 都確定唔到有冇人傷亡」。我讀出呢個,係回應辯方求情話佢哋並非有意圖要人傷亡,所以我讀番畀大家聽。 繼續呢個對話喇。第三被告話「做到盒375ml 紙包飲品咁,會有幾大殺傷力?」第三被告亦都繼續回應第一被告(即係話如果係快閃掉入去就「仲大鑊,確定唔到有冇人傷亡」),第三被告就回應佢話「當然,要部署下」。然後第一被告繼續話「我哋舊野 承唔承受到飛入去個一野」,於是第三被告就話用「遙控車」,第一被告話「無人機」。跟住第三被告回應「我哋嚿嘢可唔可以承受到飛入去嗰一嘢」話「電子部署應該頂到」,第三被告繼續話「當手榴彈咁,只係遙控」。第一被告於是話「如果我哋夠料玩ied咁就正」。然後第三被告提及「航拍機」,同埋提及「自殺式 連機炸」。跟住當日稍後,第三被告有個訊息話「其實計啱數嘅話,紙包飲品咁大,夠做d咩?」第一被告回應佢(即係「夠做d咩」),佢就回應「大鑊野」。然後第三被告話「土炮野有焗限」,跟住第一被告回應話「其實好睇你點放,同埋佢有冇保護」。 咁去到案發嗰日嘅凌晨半夜時間喥,12月14號凌晨十二點半喥,第二被告亦都係有交帶要帶「電線膠布,剪刀,電線」。咁就第一被告就話「電線要睇海蝦」(即係第三被告)。而且臨出門口之前,第一被告話仲再執一執嘢,佢話「驚執漏野」,然後佢亦都話「臨出門口 咪點多次」。第二被告話「我諗我冇嘢要帶 火柴都唔需要」。呢個係回應辯方律師求情話佢係專登唔帶火柴,等呢件事減低個效果,咁佢自己喺群組入面都話咗畀人聽火柴都唔需要。跟住第三被告話「火柴有好過冇」,於是第一被告就話「(海猿) 你帶埋」,佢就話自己冇帶。呢個就係相關群組入面與本案跟佢哋嘅目的、想做成啲咩嘢後果有關嘅訊息。 本案嘅第一被告關嘉耀,代表佢嘅大律師郭大律師求情時指出,佢本身案發時28歲,現時32歲,已婚,讀書到中三程度,之前係一名廚師,月入約20,000鈫。佢太太亦都係任職廚房工人,佢兩人並無兒女。佢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律師話佢並非大奸大惡嘅人,佢冇刑事定罪紀錄,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而且佢本性不壞,重犯機會係零,即使本案案情嚴重,但係佢亦都受到教訓,監禁期間亦都媽媽已經去世咗,而且佢喺審訊階段將爭議點集中處理,為法庭節省大量時間。 就此,法庭必須指出,由於第一被告唔認罪,並要求控方要嚴格舉證,即係所有每一步,包括證物鏈、任何嘢都要舉證。喺2023年,法庭用咗七個工作天處理第一被告相關嘅法律爭議。2024年用咗二十個工作天,當案件喺案發現場嘅所有警方證人都能夠講到佢地嘅證供之後,辯方先至同控方有啲同意案情出現,咁原本要二十七天審訊,所以就可以二十天完成。法庭並唔係話由於佢唔認罪,或者要控方嚴格舉證要懲罰佢,或者加重因素,不過喺本案當中,絕對唔可以話佢為法庭節省大量時間而應該可以作為一個求情因素。 咁就辯方大律師亦都係要求法庭考慮一啲相關案例。不過,喺考慮相關案例之前,法庭想指出,就係由於佢喺個背景口供表示唔願意向警方提供任何資料,因此法庭下令攞咗一份背景報告。佢喺背景報告當中,向感化主任表示,佢對於本案嘅內容冇咩嘢陳述,佢唔同意案件根據嘅檢控條例同埋控罪內容。而且,佢話本案牽涉到好多唔同嘅人同事,佢不欲透露太多,因此,就冇提及佢喺咩嘢情況之下干犯本案。咁亦都可以見,佢到見感化主任為止,似乎都並冇太大嘅悔意。 郭大律師就要求法庭考慮到相關嘅案例,當中例如李運騰法官喺原訟法庭處理一宗叫做Kwok Man Hei [2024] HKCFI 280 嘅案件,喺嗰宗案件中,就係以8年為第八被告嘅量刑起點,佢認為該案第八被告個案件性質比本案嚴重。該宗案件個第八被告係打算針對政府嘅辦事處、警察分部同埋法院大樓,並且亦都通知其他被告佢嘅計劃、提供財政資助、把風,同埋實地考察過法院大樓同埋逃走嘅路線。當時該名第八被告判刑時23歲,案發時20歲。咁法庭考慮過所有嘅相關資料之後,終於係採納8年為判監嘅量刑起點。 就此,法庭亦都觀察到喺嗰宗案件當中,該名第八被告,第一佢在判刑時屬於一個青年人,法官亦都係考慮過佢嘅更生方面嘅需要。而另一方面,喺嗰宗案件,似乎個案情主要係針對呢個地方,例如法院大樓等等嘅地方進行行動,似乎主要嘅意圖係破壞財物,法官亦當然準確地見到,即使佢哋並非係意圖危害生命,但係喺嗰宗案件案情當中,佢哋都係罔顧是否會因此危害生命。與本案不同之處,本案嘅案情,剛才本席亦都讀咗相關嘅Telegram入面嘅訊息,明顯本案嘅被告人佢哋係有意圖危害生命,尤其是係當時警務人員嘅生命,除咗對財產造成損傷之外。 此外,郭大律師亦都指出Kwok Man Hei嘅案例,案情比本案嚴重,另外一宗Lo Yat Sun Louis CACC 110/2021 嘅案件入面,係講緊實質管有嘅控罪,同本案只係一個串謀、一個協議有所不同,唔應該睇得咁嚴重。咁就Lo Yat Sun Louis呢宗案件,牽涉1公斤已經製成叫做“TATP”爆炸品。郭大律師話本案冇證據指向犯罪協議會製造嘅雷酸汞為多少,不過當然有證據指向佢哋原本想製造雷酸汞,只不過失敗咗。郭大律師認為,本案案情比呢個案例當中嘅案情比較輕微,因此,法庭應該採取一個大概8年左右嘅量刑起點。 咁而第二被告嘅代表大律師關大律師,求情時指出,第二被告案發時27歲,現年32歲,係家中獨子。佢本身就係喺城市大學修讀應用化學榮譽理學士學位課程,2017年大學畢業之後就一直工作,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大律師認為本案嘅性質並非好似其他案例咁嚴重,因為案件只牽涉一個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潛在危險性與爆炸品,尤其是唔穩定嘅爆炸品,不可同日而語。同埋佢主要都係喺試爆前五天,先至喺群組入面參與試爆嗰個討論。佢話雖然大家係講緊搞雷酸汞,但事實上冇人攞得雷酸汞嘅。大律師亦要求法庭考慮佢曾經喺警方會面當中(不過並非喺同意案情當中)向警方表示自己當日係故意唔帶火柴,因為佢對於呢個計劃並不太贊同,所以特登整到佢唔著,因為佢唔想傷及無辜。但係法庭亦都睇到,其實案發當日喺截停三位被告人之後,第三被告身上已經係有火機,所以是否有火柴並非咁重要。同埋佢唔帶火柴呢件事,亦都喺群組對話當中,佢嗰朝通知咗另外兩位被告人嘅。 關大律師話第二被告喺本案嘅角色並非主動、積極及廣泛,參與程度同埋一個嚴重罪責嘅因素並不存在。不過,正如剛剛詳細地讀出佢喺警誡之下所承認嗰個參與程度,本席並不贊同關大律師所指,話佢並非積極或者主動或者廣泛地參與本案呢個串謀。此外,關大律師就話本案並非有如Lo Yat Sun Louis案件當中嘅被告人,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恐怖活動等危害國家安全意識形態嘅罪行,差唔多係向社會宣戰,所以法官用到18年監禁,喺嗰宗案件係適合嘅。而本案冇可以隨時引爆嘅爆炸品,亦都冇證據顯示佢哋嘅動機係達致香港獨立或者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亦談不上向社會宣戰。而且,本案當中爆炸品與完成品,亦都有一段距離。佢要求法庭考慮其他嘅案件,例如喺Au Alexander [2023] HKCFI 1659 嘅案件,原訟法庭以八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佢認為本案不及嗰宗案件咁嚴重,所以應該個量刑起點係較低嘅。 佢亦都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認罪,並正確地提出,被告人係於2022年11月3號通知法庭佢會認罪,要求法庭畀佢四分一嘅認罪扣減。但係案例明顯表示,喺審訊日期被決定之後,嗰個扣減應該係少過百分之二十五嘅。 就住被告人單獨囚禁,原本佢係要求法庭考慮呢點,畀佢有關減刑嘅,但係當法庭詢問到佢單獨囚禁個理由,發現原來係因為保安理由,似乎係因為呢位被告人識得製造炸彈,所以要將佢同其他羈留人士分開。而且,其後第二被告表示佢已經適應咗單獨囚禁,並表示從此得益,可以睇咗好多書本,豐富佢嘅學識。就此,法庭亦都有考慮關大律師提出嘅案例,嗰啲案例當中,單獨囚禁嘅囚犯,往往係因為例如協助警方或者控方破案,甚至係協助到超過一百宗案件,因此遭受到其他犯罪人士可能嘅報復,而需要單獨囚禁,需要受到保護,呢啲案例與關大律師所指第二被告嘅情況完全不相同。咁我亦都睇唔到呢個點解係可以減刑嘅理由。 就住第二被告面對感化主任嗰陣時候,提及關於佢自己是否對案件知情、製成品個爆炸力強弱性嘅問題、佢本身個意圖,是否有意圖使用暴力,關大律師要求法庭唔需要考慮當中提及與本案案情不符嗰啲說法,亦都話呢個係較早前嘅說法。 第二被告自己本人,同埋佢嘅父母、親人,亦都係為佢撰寫一啲求情信,要求法庭輕判佢嘅。當中,佢自己亦都提及,佢回溯過去一度陷入愚昧、憤怒、仇恨而迷失本性,呢個係摧毀自己嘅根源,實屬可悲。法庭詢問關大律師係咪佢所謂憤怒、仇恨係指憤怒、仇恨警務人員,關大律師似乎係承認嘅,即係講緊當時,或者佢案發嘅原因。 本案嘅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就係由方大律師代表。佢現年45歲,單身,係三名被告人當中年紀比較大嘅一位。佢讀到中五程度,案發時任職機電工程署,係認可持牌A級電力工程人員,大概月入30,000鈫。大律師指,佢爸爸過身之後就照顧媽媽同埋兩名妹妹,本身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且佢樂於助人,長時期為多間社區服務中心維修同埋更換電力裝置,亦都有成十年作慈善捐款。而且曾經喺26歲,2005年嗰陣時,因為協助警方追捕賊人而被提名好市民獎。此外,辯方大律師為佢呈上一共二十八至二十九封求情信件,代佢求情,當中包括佢自己寫㗎喇,亦都有佢嘅家人、前議員,或者喺佢坐咗監之後、信咗基督教之後先認識嘅牧師,另外有一啲朋友、街坊同佢寫嘅信件。法庭認為,嗰啲喺被拘捕後羈留期間先認識佢嘅人寫嘅信件,其實睇唔到對佢個求情或者減刑有任何幫助,呢啲人亦都冇可能知道佢當日喺咩嘢情況下干犯本案。 根據其他信件同埋文件顯示,佢似乎係一個樂於助人嘅人,喺案發之前。而根據佢嘅背景報告,感化主任亦都話佢係一個熱心幫助別人,同埋關心社會事務嘅人,工餘期間利用佢嘅專業知識提供好多服務,做咗好多義工嘅。12年開始,係幫一啲服務中心免費維修電燈,亦都做一啲義務諮詢工作,同埋佢有定期捐款,亦都有協助一啲業主立案法團,咁佢曾經協助警方追捕犯人。律師話佢向感化主任講,佢干犯本案係由於19年嘅社會事件氣氛,同埋傳媒嘅報導,加上佢誤信朋友,因此,一時錯誤就參與本案。佢深感後悔,所以亦都係認罪嘅。 辯方大律師援引嘅案例當中,包括有譯音陳耀成 [2018] 1 HKLRD 421 嘅案例,本庭認為完全唔啱用,因為陳耀成案例講緊係煙霧餅或者煙霧彈,完全同本案所講嘅物件性質唔相同。此外,陳耀成所告係第55條,個罪行條例同本案完全唔同。佢亦都引用Lo Yat Sun Louis嘅案件,呢個亦都係其他幾位大律師有提及過,我唔再詳細講喇。另外,辯方大律師指出,喺第一被告背囊搵出嗰4克固體混合物,主要成份硝酸汞同埋元素汞,爆炸品個性質同埋數量嘅嚴重程度,遠較其他案例輕得多。而且律師話本案個規模,佢哋之間個犯案手法,係屬於手法簡單,規模不大,而且被告人亦都係及早認罪,喺2021年12月21號法庭定下審訊日期之後認罪,因此要求可以畀佢適當嘅量刑寬減。 就住相關法律原則,其實大家都冇太大嘅爭議。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謝德禮 [2021] HKCA 909嘅案例,上訴庭表明,喺串謀控罪當中,個別串謀者喺事件當中所扮演嘅確實角色,係外人唔能夠全面掌握嘅,個別串謀者確實做出嘅顯著行為(outward act)亦唔一定能夠準確反映佢嘅罪責。一個喺串謀罪行中指揮其他人做顯著行為而自己冇做、或者只係做出少量顯著行為嘅人,唔表示佢嘅罪責較輕。而且,串謀罪最嚴重嘅要素,係串謀者喺知情嘅情況之下達成犯罪協議,咁而呢個罪行,最主要能夠反映罪責嘅因素,亦都係個協議本身,而並非喺串謀過程當中所做出嘅顯著行為。一個串謀者參與程度高與低,如果程度低,並非一個強烈減刑因素。反之,如果一個積極串謀嘅人,就係一個加重罪責嘅因素。 另外,喺Lo Yat Sun Louis嘅案例當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亦指出,呢個罪行個要旨就係在於意圖,就係講緊意圖危害生命或者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傷。如果有咁樣嘅意圖,無論佢是否本人親自參與製造爆炸品,或者佢是否擁有爆炸品,並非咁重要。因此,法庭考慮個罪責嗰陣時,最重要亦都睇,到底串謀個意圖係做啲咩嘢。同埋,法庭喺判刑時,都應當要考慮呢個爆炸或者爆炸品,可能會造成或者實際會造成嘅傷害係咩嘢。 喺本案當中,我亦都講咗好多,關於佢哋喺Telegram群組入面傾談過,甚至亦都考慮過,睇下造成個傷亡會係點樣,明顯係要對佢哋所針對嘅或者所使用呢啲物品嘅警務人員或者係警方嘅地方,對人身造成一個傷害,呢點係案情非常明顯嘅。 另外,本席亦都考慮本案所涉及嘅性質,佢哋考慮喺警方嘅roadblock或者警署使用遙控,同埋如果成功的話所製造嘅爆炸品。當然爆炸發生嘅時候,好明顯會牽涉、會受傷或者會受到傷亡嘅唔止係警務人員,因為例如喺警署當中,都會有街外市民,或者有其他人在場,例如路障(roadblock)當中亦都會有路上嘅其他使用者,其他譬如汽車停咗喺路障嘅人士,或者係附近嘅人士。因此,佢哋除咗意圖對警方或者警務人員,危害佢哋生命之外,亦都係罔顧會對其他市民造成生命危害。當然,唔使講,亦都一定包括財產嘅。 另外,本席亦都有考慮到本案另外一個嚴重嘅因素,就係今時今日,無論喺互聯網,抑或喺其他嘅訊息方面,好容易任何人都能夠獲得一啲關於製造炸彈或者炸彈燃料嘅資訊。因此,相關嘅行為應該要受到嚴懲。 本席有考慮辯方提及嘅案例,包括李運騰法官喺Alexander Au同埋Kwok Man Hei嘅案件(其實係同一宗案件分開兩次判刑),入面所提及嘅因素。本席認為該宗案件主要針對,又或者該批被告人主要個意圖,係比較針對財產造成嘅嚴重損害。不過,法官亦都係認為佢哋罔顧,當佢哋損害財產嗰陣時候可能會對生命造成危害。本案比該宗案件更加嚴重,本案明顯係針對當值警務人員,好明顯係意圖要危害生命或者造成一個傷亡嘅。該宗案件當中,例如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該宗案件嘅第四被告人,其實我見到第四被告人嘅判案當中,李法官考慮咗佢嘅更生,因為佢年紀只係得21歲。咁而該案嘅第八被告人,李法官用8年做量刑起點,主要考慮只係佢哋係針對財產造成損害。 喺該宗案件當中,李法官亦都提出一啲相關嘅法律原則,本席係完全贊同嘅。李法官提及案件值得被判處非常長嘅刑期,因為要考慮埋當時個社會情況。正如本案發生於2019年年尾,當時係社會動盪,發生好多暴力事件,亦都係有襲擊執法人員。尤其是警方嘅事件發生。因此,本案所牽涉計劃相關嘅行為,好明顯呢一個考慮因素係適用嘅。第二,李法官亦都指出,如果主要個目的只係令到財物受到損壞,同主要目的係要令到有人受到傷亡,完全係兩回事。咁當然喇,大家都一定明白,如果目的係想有人受到傷亡,當然係更加嚴重。此外,李法官亦都指出,就嗰宗案件當中,被告人嘅行為近乎向社會、政府、法庭同埋公眾人士宣戰,令到公眾人士面對非常大嘅危險。本案嚟講,法庭亦都有考慮,雖然個程度未必去到向法庭宣戰,但好明顯係向執法人員、向警務人員作出一個宣戰,呢個係本案嘅背景。 就住辯方大律師、第二被告同第三被告提及佢哋因為及早認罪應該獲得判刑扣減,法庭想指出,本案三位被告人喺19年12月14號已經被拘捕。案件係喺2021年10月18日東區裁判法院交付至高等法院審訊。然後,喺12月21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經定下審訊日期為23年1月17號。到到22年8月10號,案件已經進行咗一次案件管理聆訊,去到呢個階段為止,都冇任何被告人表示佢哋會認罪。直至到22年11月2號,第二被告嘅法律代表先通知法庭話佢將會認罪,呢個時候距離法庭定落嘅審訊日期只係大概兩個半月。此外,去到22年12月8號,第三被告嘅法律代表通知法庭佢將會認罪,距離開審日期大概只有四十天。根據案例,好明顯就係佢哋嗰個折扣並非三分一,而係介乎二十至到百分之二十五之間。另外,就住控方今早最新呈遞嘅案例,關於隔離監禁呢點,我之前已經提及過,咁就唔會再講喇。 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加刑因素,就係本案其實牽涉嘅時間並非太短,佢哋之間大概喺12月頭,甚至11月尾,已經開始就住呢個計劃作出討論,甚至作出各方面嘅準備。案件並非有如某些辯方大律師所講,或者一啲求情信所講,一時無心之失、一時糊塗嘅情況之下發生,而係經過深思熟慮,大家詳細地討論過,而且包括有唔同專長嘅人士各司其職,好令到佢哋個計劃能夠成功地進行。本案亦都牽涉不止一名被告人,比起其他某啲案件係嚴重嘅。除咗三名被告人之外,至低限度有一名金主,或者甚至兩名,視乎針對嗰位被告人嘅證據。咁亦都係牽涉有一位陳Sir,係教佢哋製造爆炸品嘅。好明顯本案所用嘅物料,根據專家意見,即使唔係雷酸汞,而只係硝酸汞或者其他嘅物料,都可以對被接觸嘅人士引致重大身體損害,遑論對物件係可以造成重大損害。此外,法庭亦都考慮到,如果本案並非警方及時拘捕同埋制止發生,後果其實不堪設想。而本案三名被告人,由佢哋Telegram嘅討論可以明顯見到,佢哋嘅目標係執法者,係當時負責社會安寧嘅警務人員。咁而法庭考慮到喺2019年年尾嗰陣時候,社會上已經動盪不安,亦都有發生咗好多暴力事件,如果呢個計劃被成功執行,只會令到社會上呢啲嘅暴力事件更加變本加厲,或者有鼓勵作用;而且,特別針對已經喺困難當中執法嘅警務人員,其實係非常邪惡嘅行為。咁而佢哋亦都係罔顧當時可能喺警局或者喺路障嘅其他市民嘅生命安全,同埋佢哋嘅財產是否會受到破壞。 考慮晒呢啲因素之後,法庭認為,佢哋係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身並不是減刑因素。法庭亦都完全唔接受任何被告係一時糊塗或者無心之失。好明顯,佢哋係有計劃,雖然可能每個人參與嘅程度略有不同。三個人都係喺案發時候已經係思想成熟嘅成年人,已經出嚟做嘢,亦都有佢哋對人生、對家庭、對社會嘅責任,所以佢哋呢宗案件其實要承擔,應該係一個非常重嘅責任。案件本身性質非常嚴重,雖然案中佢哋並非能夠成功地製造到任何爆炸品,但係佢哋已經成功做咗一個土製遙距引爆裝置,只不過係佢哋製造嘅粉末未能夠成功引爆。其實由佢哋嘅討論當中見到,佢哋係有意圖去整雷酸汞或者相關物件嘅。 案中每人嘅角色其實都係分得好清楚、好分明。第二被告徐天樂,佢喺中學實驗室做三級技術員,咁而陳Sir同第一被告之間有關製造炸彈嗰啲截圖,亦都係交畀佢嘅。佢自己警誡下亦都承認,佢係受命去幫手製造爆炸品呢啲物件或者化學物。咁而第三被告,佢係一個註冊A級電業人員,佢有能力去改裝,亦都由佢去做本案嗰個遙控同埋相關嗰個引爆裝置,所以每一個人都有佢哋嘅角色,缺一不可。 而本案嘅第一被告明顯就係一個更加擔重嘅角色,佢係一個統籌嘅角色。佢負責搵徐天樂同埋何健忠兩位被告人返嚟,佢亦都幫手買工具,包括喺淘寶訂水銀掣去攞啲水銀出嚟做喇,搵場地去試爆,同埋幫手溝化學品,亦都同呢個金主,同埋呢位所謂陳Sir(教佢哋製造炸彈個人士)聯絡嘅。當然,好明顯,要成功執行呢個計劃,係一定要搵到有相關背景同知識嘅人士返嚟,於是,佢亦都好恰當地搵咗本案嘅第二、第三被告。本席認為第一被告個罪責係比第二同第三被告更加重,佢擔當嘅角色亦都係更加嚴重嘅。 就此,考慮過所有嘅情況之後,法庭認為就住第二同第三被告,適當量刑起點應該係11年監禁。佢哋喺案件審訊日期被定下之後,同埋進行咗一次案件管理聆訊之後,先至表示認罪,但始終係喺開審之前認罪。法庭認為佢哋嘅量刑扣減,兩位都應該係百分之二十二(22個per cent)嘅量刑扣減。呢個量刑扣減之後,佢哋個刑期應該係八年零七個月。 就住第三被告,法庭見到各方面有關佢嘅義工同埋社會服務嘅證書,亦考慮過佢係長時間有做好多義務工作,唔係短時間做一陣。法庭認為要鼓勵社會上嘅人士多啲做義務服務,更加應該要多啲幫警方捉賊,所以法庭認為就住佢好多嘅義工服務,可以扣減多3個月畀佢。因此,就住第二被告,法庭係判八年七個月監禁,而就住第三被告,係判八年四個月監禁。 就住第一被告,基於我頭先所講嘅情況,法庭認為佢嘅罪責同埋角色都比另外兩位被告較為嚴重,法庭認為適當量刑起點係12年監禁。佢係審訊之後被定罪,法庭亦都睇唔到有任何可以作為扣減刑期嘅有效因素,因此判佢12年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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