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微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屋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84/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24.
1. 本庭於2024年7月10日頒下判案書 ( [2024] HKCA 596 )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於2023年8月30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 [2023] HKCFI 2253 ) 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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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4/2023,[2024] HKCA 1005 原案件編號 [2024] HKCA 5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84號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3年第537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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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24年7月10日頒下判案書 ([2024] HKCA 596)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於2023年8月30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2023] HKCFI 2253) 所提出的上訴。 2.申請人於2024年8月6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其中列出其上訴理據如下 (分別稱為「理據 (一)」至「理據 (四)」):
3.申請人分別於2024年8月19日及2024年9月10日呈交其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並重複同樣的論點及指稱。她指控該判決是草率、不認真及不公平的,並單方面保障房屋署的權利和利益,沒有對租客有任何的保障與責任說明。她亦指控本庭沒有清楚或不認真看待她的投訴電郵,亦不同意本庭拒絕其新證據申請。她重申,她已於庭上向本庭清晰區別了楊法官真假相貌的特徵,而十分肯定其案件原審時是由他人假冒楊法官。她亦認為該判決就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 51(2) 及 (3) 條的分析,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II部第3條中對「文件」及「文書」的定義。同時,她重申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所依賴有關她的其它訴訟相關案件,不是有效的案例,因為該等案件仍在上訴中。她亦指控建議答辯人無視她的相關指控,繼續放肆胡作非為。 4.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則於2024年9月3日呈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5.經考慮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以書面方式處理此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論點,無一是有效的上訴理據。 8.首先,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她所有陳述都是針對她個人的個案情況。 9.再者,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及陳述均沒有成功機會,理由如下。 10.申請人的理據及陳述僅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並重複她於上訴時提出並已被本庭考慮及駁回的陳述。就此,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是,終審法院的上訴司法程序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上訴法庭不會容讓申請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中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未經彙編) CACV 221/2013,判案書日期:2014年11月14日,第2段。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 11.無論如何,申請人的論點亦無一成立:
12.基於上述各理由,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3.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方式評定。 14.就此,建議答辯人在其代表律師於2024年9月3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中要求的訟費金額,總數為港幣49,990元。有鑑於本申請所涉及的爭議相對簡單直接,而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及大律師亦一直代表建議答辯人處理本案件,因此本庭認為,他們就準備文件和草擬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所提出的時數偏高。考慮到本申請的性質,本庭認為合理的訟費金額為港幣36,800元。 15.本庭因此作出暫准命令,把申請人就本申請須要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36,800元。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以傳票申請予以更改,上述評定的金額將成為永久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呈交書面陳詞 建議答辯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轉聘梁穎茹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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