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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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2)及(5)條。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4個月,緩刑24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81/2023[2024] HKCFI 29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1/2023

[2024] HKCFI 29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336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惠宏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判案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2)及(5)條。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4個月,緩刑24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女士X是一名內地人士,嫁了一名香港男子,育有兩名子女。丈夫於2020年開始與她沒有聯絡,正辦理離婚。期間在2021年尾認識了上訴人,與上訴人發展成情侶關係。在2022年1月份,X向上訴人提出分手,但上訴人不同意。

3.在案發時,上訴人要求關係繼續,在雙方的WhatsApp通訊中,上訴人發了一些訊息給X,威脅將X的私密相片和視頻發送到女兒學校。X感到擔心和驚慌,因而報警。

4.X在庭上講述於2021年12月左右認識上訴人,發展成情侶關係。至2022年1月份,X提出分手,但上訴人不同意。期間X多次提出分手,但上訴人亦不同意。至同年2月14日,即案發前5天,X與上訴人在嘉湖酒店房間內聊天,亦有發生性行為。期間上訴人拍攝了他們進行性行為的經過,也拍攝到女子X的性器官。X要求上訴人刪除,但不知道上訴人實際有否刪除。

5.3天後,2月7日下午,X與上訴人在他家中聊天,X又提出分手的事,但上訴人不同意,期間上訴人拍攝了X一些裸體照片。

6.裁判官參考了上訴人與X的WhatsApp通訊紀錄。案發當天2259時,上訴人透過WhatsApp文字內容說如果要分手,上訴人會將X的裸體照片發送去X孩子的學校。上訴人亦曾刪除了一些訊息(見上訴宗卷第119至121頁及第151頁)。

7.X指出那些被刪除的訊息就是X的裸體照片和視頻,X收到該一連串訊息後感到好擔心,也擔心子女的生命。X不同意上訴人將她的裸體照片或視頻發送給學校,X翌日報警。

8.在盤問下,X同意在交往開始時,上訴人曾給X數千至一萬元,X也曾借數千元給上訴人。

辯方案情

9.上訴人在審訊時的立場是X同意他發放,稱是X要求他發放的,他沒有威脅X將她的私密相片和視頻發送出去。

10.上訴人是一名內地人士,與一名香港女子結婚,拿了香港身分證,但在2018年離婚,上訴人透過徵婚程式認識了女子X。稍後過了一段時間,X提出分手。上訴人估計X因為與一名姓麥的男朋友預謀欺騙上訴人的錢財和身體。X的裸體照片和視頻是X同意拍攝的,有關相片等等都是X要求發送的。

11.在盤問下,上訴人同意在2022年2月14日與X在酒店房間內有拍攝到X和雙方性器官的視頻。而在同年2月17日,在他家中有拍攝過X的樣貌和裸照,包括X的性器官。他也同意被拘捕時,他手機內也有那些照片。

裁判官的裁斷

12.裁判官認為X的證供清楚直接,詳細講述了事發經過。辯方沒有爭議有關WhatsApp紀錄,其內容完全支持X的講法。上訴人與X開始交往時,上訴人曾給X數千至一萬元,但X也曾有借錢給上訴人。裁判官認為男女之間交往,一些少量金錢往來實屬正常,認為這些金錢瓜葛不足以影響女子X證供的可信性。在交往後,X感到與上訴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上訴人不同意,並不斷騷擾X,從X對話字裡行間可清楚看出上訴人的心態。

13.裁判官考慮過所有證據,不相信X誣告上訴人,她只是如實講出事發經過,並無誇大或隱瞞,故接納她的證供。

14.審訊時,上訴人稱是X要求他發送有關相片和視頻。裁判官審視上訴人與X的WhatsApp通訊紀錄,裁定X不同意上訴人將相片發給女兒的學校,亦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考慮了上述WhatsApp對話內容後,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威脅,會發布女子X的私密影像,而X沒有對該項發布給予同意。

15.上訴人不理會X是否同意該項發布,有意圖就該項發布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上訴人亦未能依賴《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J條的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免責辯護,因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6.而在判刑時,裁判官考慮了案情、求情理由、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以及其過往紀錄良好,指出上訴人與X相識發展成情侶關係,有發生性行為,期間上訴人拍攝了X的裸體照片和視頻,X提出分手,但上訴人不同意並不斷騷擾X。他不但私下管有這些照片和視頻,更威脅X會發布X的私密影像,令X受驚。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為了滿足一己私慾,以一名女性的私密影像威脅對方,行為極為可恥,必須予以嚴懲。

17.裁判官考慮到裁判法院最高可判予兩年監禁,監禁刑期合適,上訴人重犯機會高,但屬初犯,亦已被扣押兩星期,因此認為一個較長的緩刑令可收阻嚇作用,警惕上訴人不可騷擾他人,因此最終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4個月,緩刑24個月。

上訴理由

18.上訴人指出整個案件是證人以談戀愛結婚為理由威脅上訴人,以性引誘他,對他進行性暴力,長期以他要背叛了她,她就要殺了上訴人和自殺來威脅上訴人,然後不斷向上訴人索取勒索金,若金錢滿足不了她,就直接限制他人身自由,還以強姦她的理由威脅並勒索錢財,如果不給她錢就要報警等等,結果證人向警方作出了虛假陳述,以使警方拘捕他,在2021年2月被控告三項罪名,包括非法囚禁他人、以恐嚇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而就上述首兩項控罪,控方已於法庭程序中撤銷。

19.在本案件中,上訴人指出他有證據證明證人在報警時虛假陳述,而警方亦涉嫌銷毀重要證據,妨礙司法公正。而另一拘捕警員的證供亦前後有出入,作虛假陳述。有關控罪三原本是「窺淫」罪,後來才修改為「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案件審訊原定於2023年4月,但其後押後至同年5月,更修改了相關案情摘要,控方利用證人手機中提取的幾句說話便斷章取義是他說的,而給他定罪;法庭亦沒有給他機會指控證人作虛假口供的機會,就給他定罪;而實際上只是控方和警方在案件審理前一天左右從證人手機中斷章取義提取雙方對話作證供,以言入罪,對他並不公平。因此,明顯是證人隨便向警方、法庭作出虛假陳述,是證人在「扮可憐」,是騙子,因欺騙他的錢財不成,便向警方報案作出虛假陳述。

答辯人的回應

20.答辯人只是簡略說出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裁定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完全是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而裁判官亦已經仔細衡量證供後作出正確的裁斷。

本席的考慮

21.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2.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審閱相關WhatsApp訊息(見上訴宗卷第53至第210頁),尤其在2022年2月19日2100時起(見上訴宗卷第137頁),上訴人發出的訊息與X如下:

「你收心和我好好在一起,那麼我保證所有相片不會流出去。」

「到目前為止,所有有關你的相片和視頻,我只是發過前面幾張相片給你。」

「如果你做不到或者做了出軌我的事」

「那麼你的一對可愛的兒女會在學校被人潮(嘲)笑到無法面對其他同學和老師的,我會把你的那些相片和視頻截圖發到他們學校去的」

「給你發個視頻截圖,證明我有你視頻,不要認為我沒有你視頻」

「你和我好好在一起,之前的相片和視頻,包括你之前發我的視頻只會是我們之間的事,只有我們兩個人知道。」

23.而在2022年2月20日發放的訊息:

「你自己想想那些相片和視頻只有妳知我知還是很多人知道包括妳的家人好欠了感情的債,你選擇逃避是沒辦法逃避的」

「是你拿分手逼我的。我說過我為了和你在一起會不擇手段的。」

24.明顯地,從上文訊息可看出上訴人根本就是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下威脅X發布其私密影像,甚至會發布至其兒女的學校,令X受驚,當中完全看不出如上訴人所聲稱是X要勒索她的情況。

25.至於上訴人指稱X做假證供、警方銷毀證據、警方證供有出入等等,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經考慮及分析後,接納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道明原因,本席並無任何基礎可推翻其裁斷,而上訴人現在所指稱的事亦無任何證供基礎。

26.因此,上述各上訴理由均並不成立。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27.至於在判刑上,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是在X提出分手後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令X受驚,指出X的行為極為可恥,應予嚴懲,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亦認為上訴人重犯機會高,但念在上訴人是初犯,已被還押兩個星期,因此最終判以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明顯地已屬寬大處理,並非過重。因此,判刑上訴亦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天安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