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飛鵬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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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申請人(原審時的D3及D4)於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原審法官」)裁定「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1] 罪成,各被判處2年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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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19/2024, [2024] HKCA 1047 原案件:[2024] HKDC 1520及 [2024] HKDC 1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1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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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書 背景 1.兩名申請人(原審時的D3及D4)於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原審法官」)裁定「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1]罪成,各被判處2年1個月監禁。 2.兩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希望獲得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理由 3.兩人存檔的初步上訴理由相同。針對定罪的六項理據,其實都是批評原審法官錯誤分析證據及作出錯誤裁定;而針對判刑,兩人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相關的求情因素及指稱整體判刑屬明顯過重。 4.基於這次申請的性質,本席不宜在此詳細分析陳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但本席已在內庭多次觀看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有關片段畫面清晰,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描述的動作,本席亦能清楚辨識。 5.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就片段的觀察、分析及所作出的裁定,都是有理有據,合乎邏輯,並無不妥。 6.另外,本席不認為阮姓證人的指控不成立,便等於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兩名申請人干犯控罪。原審法官是經考慮整體證據後,包括二人正在現場執法、他們當時知悉警方已作出拘捕;及調查工作仍在進行等,才裁定罪成。 7.順帶一提,雖然陳大律師批評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D3及D4伙同犯案,但縱觀二人各自的行為及事件背景,就算分開獨立考慮,案中亦有足夠證據裁定二人罪成。 8.本席亦想指出,沒有爭議的是D3曾嘗試攀爬兩條不同的直樑。假如D3只是希望查看有否違禁品或毒品被放置於橫樑之上,在他第一次攀爬失敗後,他便會意識到要將物品放於橫樑之上或將其取回,根本是難若登天;而假如借助攀爬工具放置或取回物品,則會惹人注目。換言之,照常理而言,任何人不可能認為該橫樑是收藏物品的理想地方,而D3亦不可能在第一次攀爬失敗後,仍認為需要搜查橫樑而作第二次嘗試。 9.D4驅趕昆蟲之說,則可謂天方夜譚。一名正在公園內執勤的警員竟關注到三米多高的閉路電視鏡頭上所謂的昆蟲而需作出驅趕,屬子虛烏有。然而,原審法官亦已從這個辯護方向作出考慮,實無可投訴。 10.至於判刑,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書已詳列她的判刑考慮及相關案例,當中並無犯錯或不合理之處。 結論 11.就算以時間因素(time factor)作為保釋申請的基礎,本席亦不認為兩名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合理可爭辯的。 12.本席拒絕批出兩人等候上訴的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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