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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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被告否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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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6/2023 [2024] HKDC 18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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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是次審訊只是處理第一被告。 2.第一被告否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罪行詳情指: 刘锦泉、欧亚维及郑德伙於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間,在香港新界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一同串謀和與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偷竊牙香樹(俗稱土沉香),而該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控辯雙方有大幅度的同意事實: 主要包括:
5.控方傳召兩名證人:
證據分析 6.當本席分析案情時,本席緊記舉證的責任在必須在控方身上,標準必須達致毫無理合理疑點,第一被告並沒有舉證清白的責任。 7.第一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作出不利的推斷。 8.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1)條已定明串謀罪行的定義。 9.第一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因此,其犯罪之傾向性理應偏低,其作供時(會面紀錄)之可信性大大提高。 兩棵沉香樹 10.根據控方案情,本案涉及兩棵沉香樹,沒有目擊證人指證該兩棵樹木如何被切割,控方完全倚賴環境證供舉證。 11.關於環境證供的考慮方法,上級法庭在眾多案例中已指出可將之比喻為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法庭須考慮的,是整體證據的累積比重: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CACC 384/2012)。 12.兩顆沉香樹都是在南丫島模達新村上:
13.根據控方同意案情及PW2的證供顯示,以時序方式可見下列資料:
14.從以上的證供可以作一個無可置疑的推論,第三被告在2月18日前往南丫島之後,一直停留在南丫島,直至2月21日才離開南丫島,晚上離開香港。 15.至於第三被告逗留在南丫島上,剛巧發生鋸樹事件。 16.直至在2月28日,第三被告與第一、第二被告及其他同行的人士再次經同一口岸進入香港。 由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進入香港/南丫島 17.同意案情顯示,三名被告及與他們同行的人士,都是從同 一口岸進入香港,第一證人的證供指該口岸接近赤鱲角機場。 18.由于沒有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直接由機場前往南丫島,路程涉及陸路及海路。進入南丫島,可使用:
19.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從模達灣到索罟灣,有一條行人路,路程約30分鐘。吃海鮮的食肆就是在索罟灣,周末遊人較多,星期一至五幾乎沒有遊人。 20.這足以顯示第三被告在2月18日再次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進入香港,亦明白如何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南丫島,可以協助第一、第二被告及其他人士一同前往南丫島。 21.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被拘捕時,每人都有一張可使用的八達通:—
22.控辯雙方亦同意八達通卡的交易資料(P11):—
23.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在2月28日 : -
22.辯方在陳詞時指出,第一被告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切割工具、亦沒有沉香木。 23.不過,第一被告聲稱來港遊玩,到步後,大約6小時便前往南丫島。模達村的村民在晚上10時20分拍下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相片, 他們到南丫𡷊已經是晚上,還有個多小時,便是深夜。他們到哪裏是幹什麼事情? 24.當控方第二證人的家居的燈光熄滅後,便傳來鋸樹聲,當時居民已經休息,是誰人來鋸樹?鋸樹聲音又在三名被告到達後不久後便傳出來, 南丫島並沒有夜生活可言,並非如市區鬧市,尖沙咀,中環蘭桂坊或者旺角等。 25.另外,2月28日(星期二),3月2日(星期四)並非周日,遊人在周日少到南丫島,即是選擇在周日,方便下手。 26.至根據P11 的八達通記錄,第一被告一直逗留在南丫島,直至3月2日 0610 時, 乘坐早班船, 一同與第二及第三被告登上南丫島往中環的渡輪,在中環碼頭被截停及拘捕。 電筒 27.第一被告被捕時,從他身上檢取的證物包括:—
28.第二被告同樣有一支紅色手電筒。 29.第一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聲稱來港旅遊(記項9),為何需要帶兩支電筒? 30.當法庭將所有燈光熄滅後,亮著該2支電筒(P5及P6),其照明程度相當強勁。 31.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在模達村,在A樹及B樹附近的樹林裏,情況相當恐怖,控方第二證人是該村的原居民,也不敢進入,理由沒有行人路,晚上亦沒有照明。換句話說,對於該處的生態環境不熟悉,容易迷路。因為環境黑暗的緣故,需要用手電筒作照明。 32.第一被告在被捕時,有兩支手電筒,(P5及P6),明顯用作照明的之用,當一支手電筒失效時,第一被告仍然有後備手電筒可用。 33.第二被告亦有一支紅色手電筒(P18-13相片),與第一被告的其中一款是相同 (17 - 相片16),其作用明顯用作照明。 手套 34.在被捕時,第一被告有一對染有沙泥污漬的手套(P4),可見相片P17(8)。 35.在庭上,本席已細心觀察過該對P4證物的手套。 36.這對手套,明顯已被用過,根據同意案情第14段及第15段的結論:—
37.這一項證據,強而有力,直接指證第一及第二被告,在被捕前曾接觸A樹。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出,由於樹幹及碎片倒在地上,行人可以無意地接觸到。若然“無意”,何需戴上手套“無意地”接觸到? A樹 38.辯方並不爭議 A樹是一棵土沉香。 39.根據專家報告,「人類群意採集其香脂中藥用途而遭嚴重破壞,數量大減」,廣東省的土沉香,因遭濫採和濫砍,已成為稀有及瀕危物種。長期採集沉香木,使沉香種群大幅減少,導致內地一些地方出現局部絕滅的情況(專家報告。P23 - 第8至第10段)。 40.土沉香常見於本港低地,尤其在鄉村後方的風水林及郊野公園裏(專家報告P23 - 第11段)。 41.南丫島的模達村,根據原居民控方第二證人所說,她的居所是其祖屋,可見該村落至少有50至60年之久,在該村至少有兩棵品種珍貴的土沉香,(A+B樹) 42.眾所周知,沉香木的市值高昂,因此廣泛地被非法砍伐(P23 - 第12段),土沉香可說是有價有市,正所謂重償之下,必有勇夫。 43.何故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私人物品,與南丫島島上的一棵 沉香樹有接觸?事有湊巧,三名被告到達南丫島不久,控方第二證人在凌晨時分聽見電鋸鋸樹聲、手鋸鋸樹聲及樹幹倒塌聲。翌日,控方第二證人看見兩棵樹有切割的傷口。 44.從照片可見,全部都是新鮮的切割口(P16相片)。 人民幣$695(第一被告)、人民幣$5(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會面紀錄 45.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2023年2月28日,獨自乘坐巴士,由港珠澳大橋進入香港,來港遊玩(記項5至10)。
46.任何合理指引的陪審團,都會一致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及其他人士,來港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到南丫島干犯是次的罪行。
47.本席裁定控方的證人,證供誠實可靠。本席對第一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所有脫罪的部份,不給予任何比重。 48.本席裁定第一被告所面對的串謀偷竊罪,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第一被告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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