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亚维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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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6/2023 [2024] HKDC 13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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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三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罪行詳情指三人在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新界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一同串謀和與身分不祥的人串謀偷竊牙香樹(俗稱土沉香),而該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在是次聆訊中承認控罪。 案情 2023年2月20日及2月21日 4.一名漁護署職員分別發現兩棵沉香樹被切割,於是報警處理。 2023年2月28日 5.附近居民家中的閉路電視拍下三名身分不明男子於2月28日2221時至2352時走過。另一方面,一名村民在同日2220時,在渡輪上拍下男子1及第二被告的照片。 2023年3月2日 6.警方於約早上7時45分,在中環碼頭截停及拘捕男子1及第二被告。 2023年3月3日 7.警方在沙田拘捕第三被告。 會面紀錄 8.第二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
9.第三被告的會面記錄中承認:
出入境紀錄 10.第二被告
11.於2023年3月2日,在第三被告的手提電話內發現數段微信錄音,內容提及 : -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背景 12.兩名被告均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3.他們兩人居於茂名市的一條村落,他們分別與子女及妻子同住,兩人在內地地盤工作,兩人同時是家中經濟之柱。 14.第二被告現年39歲,每月薪金大約$2000至$3000元人民幣。第二被告因家境貧窮及經濟壓力而來港犯罪,現在表示後悔。 15.第二被告仍未收取任何報酬,亦不清楚實質報酬的金額。 16.第二被告患有慢性胃炎,在羈留期間需服用藥物。 17.第三被告現年32歲,由於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雙親的醫療費用,受別人唆擺後來港犯罪以換取酬勞。 判刑 18.盜竊罪最高刑罰為10年。 19.在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一案指出,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加刑的比重約為25%。 20.另外,在HKSAR v XieJinbinb [2011] 2 HKLRD 631 一案中指出:
21.第二被告求情時指出,他犯案時,身份是“把風”,並沒有實際參與砍伐沉香樹,亦沒有證據顯示該枯萎了的沉香樹是由於被砍伐而造成。 22.根據案情顯示,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及另一名人士當到達香港後,便前往南丫島,他們來港的目的,就是砍伐沉香樹,第二被告的角色是“把風”,同樣在實踐共同犯罪的目的,同樣面對同等的罪責。 23.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三年。 24.辯方同意本案有加刑的因素:
25.因此加刑六個月。 26.合共三年六個月,認罪後,減至兩年四個月。 控方加刑的申請 27.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於2023年11月23日發出通知書,申請將兩名被告加刑,控方並依據第27(2)條向法庭提供下述資料,即:
28.控方呈堂三份報告以支持其申請:
29.第三被告對於申請沒有反對。 30.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對於砍伐土沉香,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程度及影響並無爭議,辯方反對加刑的立場,其中理由如下:
31.本席對於辯方所指,李督察的口供裏,沒有涵蓋串謀盜竊沉香樹的案件,明顯是錯誤的說法,因為在李督察口供附件A1內的圖表,有細分曾被捕案件的人數,當中案件涉及的入數數高達8人犯案。 32.李督察的口供只是籠統地指出犯案者所干犯罪行,並沒有進一步詳細的罪行。 33.本席提議,控方可傳召李督察作供,解釋報告內容,或再進一步提供有關控罪的資料。辯方表明反對理由重點並非在此,而是罪行的普遍性。 34.至於罪行的普遍性,法庭的而且確需要倚賴控方所提供的數據。根據HSK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一案指出,罪行性質的普遍性,是參考在判刑時的數據,而非參考在犯案時的數據,加刑的目的在於起阻嚇性作用(可參考判詞第23及第24段)。 35.根據李督察口供的數據:
36.自2020年開始,由於新冠疫情,關口受到管制,來港人士迅速下降,2021年至2022年正值新冠疫情的高峰期,因此犯案的數字明顯下降。 37.當關口重開的時候,被捕的數據明顯上升,在2023年,除了1月、9月及11月以外沒有任何拘捕,其餘月份合共涉及25件案件。可是在2024年七個半月內,只涉及四宗案件,合共八棵樹幹,有着明顯下降的趨勢。 38.基於以上數據,控方的申請未能符合第27(2)(c)“該罪行的普遍程度”。 39.不過,第27(2)指出 “控方可向法庭提供關於下述全部或任何事項的資料。”(後加強調) 40.縱使控方未能符合該罪行的普遍程度(prevalence),仍然可以依據第27(2)(d)條例作出加刑,第27(2)(d)條文如下:-
41.控方呈遞漁農自然護理署曾浩樑先生的一份報告:
42.辯方陳詞時依據HKSAR v Wong Fung Ming CACC 515/2001一案的其中一句判詞“… it is a power which ought to be utilized sparingly”。 43.Wong Fung Ming一案發生在2001年,案情涉及倫敦金,加刑申請基於罪行的普遍性(prevalence),並非第27(2)(d)條。 44.曾先生的報告已詳細提及過往10年的放肆砍伐,令土沉香的樹木下降30%,因此本港的土沉香種群明顯面臨威脅,土沉香是受保護類別,是值得關注的事項。 45.辯方力陳偷取羅漢松的刑期一般為兩年,土沉香的三年起點已多出一年,因此反對加刑申請。本席認為辯方為求反對而反對,曾先生在報告中已指出土沉香有藥用價值,有別於羅漢松,故此才導致大量濫伐。 46.在HKSAR v XieJinbin [2011] 2 HKLRD 631 一案已提及: -
47.控方亦提及另一件案件,同樣發生在南丫島,串謀偷竊土沉香: -
48.從以上資料顯示,在南丫島砍伐沉香木的情況非常猖獗。無論如何,就單以曾先生的報告,足以支持控方的申請。 49.在此順帶一提,謝阿輝一案的兩名代表大律師對加刑申請沒有反對。 50.本席接納控方申請,就加刑的幅度,本席採納25%,即是7個月。 51.兩名被告最終的刑期為35個月(28 + 7),即是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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