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亚维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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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三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906/2023[2024] HKDC 136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06/2023

[2024] HKDC 13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欧亚维  
  郑德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聆訊日期:  2024年8月19日
出席人士:  謝祿英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國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三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罪行詳情指三人在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新界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一同串謀和與身分不祥的人串謀偷竊牙香樹(俗稱土沉香),而該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在是次聆訊中承認控罪。

案情

2023年2月20日及2月21日

4.一名漁護署職員分別發現兩棵沉香樹被切割,於是報警處理。

2023年2月28日

5.附近居民家中的閉路電視拍下三名身分不明男子於2月28日2221時至2352時走過。另一方面,一名村民在同日2220時,在渡輪上拍下男子1及第二被告的照片。

2023年3月2日

6.警方於約早上7時45分,在中環碼頭截停及拘捕男子1及第二被告。

2023年3月3日

7.警方在沙田拘捕第三被告。

會面紀錄

8.第二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

(a)  他於2023年2月28日下午獨自來港,在香港並無住處,由2月28日至3月1日,他獨自留在南丫島某個不知名的海灘上。

9.第三被告的會面記錄中承認:

(a)  第三被告與另一名叫欧亚金的男子於2023年2月28日從珠海乘搭巴士來香港觀光和購物,並計劃於3月6日離開香港;

(b)  第三被告以日租港幣$300在深水埗某處租住一個床位。

出入境紀錄

10.第二被告

(a)  2023年2月28日,男子1、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歐亚金及杨文富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進入香港,並於同日約2133時登上渡輪前往南丫島。

第三被告

(b)  2023年2月18日約1136時,他與歐亚金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進入香港,並且在同日約1509時,他們登上由中環往南丫島的渡輪;

(c)  2023年2月21日約0730時,第三被告與歐亚金從南丫島返回香港仔渡輪碼頭。歐亚金於同日2017時離開香港。第三被告於同日2050時經羅湖口岸離開香港;

(d)  2023年3月1日,第三被告及歐亚金分別於約1656時由南丫島登上往中環的渡輪,及約2314時由中環登上往南丫島的渡輪。

11.於2023年3月2日,在第三被告的手提電話內發現數段微信錄音,內容提及 : -

(i)  第三被告在2月28日22:35時 “刚过到,晚点准备开工”

(ii)  對方內容 “有十斤八斤也 “袋” 得两斤到….? 打电话给我说,我那单树给30万我买”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背景

12.兩名被告均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3.他們兩人居於茂名市的一條村落,他們分別與子女及妻子同住,兩人在內地地盤工作,兩人同時是家中經濟之柱。

14.第二被告現年39歲,每月薪金大約$2000至$3000元人民幣。第二被告因家境貧窮及經濟壓力而來港犯罪,現在表示後悔。

15.第二被告仍未收取任何報酬,亦不清楚實質報酬的金額。

16.第二被告患有慢性胃炎,在羈留期間需服用藥物。

17.第三被告現年32歲,由於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雙親的醫療費用,受別人唆擺後來港犯罪以換取酬勞。

判刑

18.盜竊罪最高刑罰為10年。

19.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一案指出,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加刑的比重約為25%。

20.另外,在HKSAR v XieJinbinb [2011] 2 HKLRD 631 一案中指出:

“in sentencing, the prime considerations were protection and deterrence: the evil which the law sought to prevent was not theft as such, but injury to the protected flora, since restitution was impossible. The focus should b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lant rather than the value of the plant or pot stolen ,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jury done to the tree, private motive, the manner of commission and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para 16, 20)

21.第二被告求情時指出,他犯案時,身份是“把風”,並沒有實際參與砍伐沉香樹,亦沒有證據顯示該枯萎了的沉香樹是由於被砍伐而造成。

22.根據案情顯示,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及另一名人士當到達香港後,便前往南丫島,他們來港的目的,就是砍伐沉香樹,第二被告的角色是“把風”,同樣在實踐共同犯罪的目的,同樣面對同等的罪責。

23.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三年。

24.辯方同意本案有加刑的因素:

(a)  兩名被告跨境來港犯罪;

(b)  涉案至少有三名人士,當中包括第二及第三被告。

25.因此加刑六個月。

26.合共三年六個月,認罪後,減至兩年四個月。

控方加刑的申請

27.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於2023年11月23日發出通知書,申請將兩名被告加刑,控方並依據第27(2)條向法庭提供下述資料,即:

(a)  該指名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及

(b)  因最近發生的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及程度。

28.控方呈堂三份報告以支持其申請:

(a)  第一份是漁農自然護理署自然護理主任曾浩樑先生的報告,沉香木的香脂可作中藥用途,因為野生沉香木的供應遠低於市場需求,由於一直被大量採伐,全球的數量在過往10年中,下跌30%;

(b)  第二份及第三份是由偵緝高級督察李民𧙗撰寫的口供,內容包括2012年至2024年7月間檢獲/偷竊案的樹幹數據。

29.第三被告對於申請沒有反對。

30.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對於砍伐土沉香,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程度及影響並無爭議,辯方反對加刑的立場,其中理由如下:

(i)  罪行的普遍性(prevalence);

(a)  李督察在口供的第4段,只包括實際有關盜竊 沉香樹的案件,沒有涵蓋串謀盜竊沉香樹的 案件;

(b)  2018至2024年的檢獲/涉案的樹幹數據,不能 反映罪行的普遍程度。

31.本席對於辯方所指,李督察的口供裏,沒有涵蓋串謀盜竊沉香樹的案件,明顯是錯誤的說法,因為在李督察口供附件A1內的圖表,有細分曾被捕案件的人數,當中案件涉及的入數數高達8人犯案。

32.李督察的口供只是籠統地指出犯案者所干犯罪行,並沒有進一步詳細的罪行。

33.本席提議,控方可傳召李督察作供,解釋報告內容,或再進一步提供有關控罪的資料。辯方表明反對理由重點並非在此,而是罪行的普遍性。

34.至於罪行的普遍性,法庭的而且確需要倚賴控方所提供的數據。根據HSK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一案指出,罪行性質的普遍性,是參考在判刑時的數據,而非參考在犯案時的數據,加刑的目的在於起阻嚇性作用(可參考判詞第23及第24段)。

35.根據李督察口供的數據:

(1)  2018年涉及41 宗案件,70棵樹幹及5.073公斤的沉香樹;

(2)  2019年涉及32宗案件,53棵樹幹;

(3)  2020年涉及13宗案件,26棵樹幹及9.422公斤沉香樹;

(4)  2021年涉及3宗案件,3棵樹幹;

(5)  2022年涉及2宗案件,4棵樹幹;

(6)  2023年,除了一月份沒有數據外,其餘11個月涉及共25宗案件,51棵樹幹及120.95公斤沉香樹;

(7)  2024年的數據,直至七月為止,只有三月及七月,分別3宗及1宗被捕案件,涉及8棵樹幹。

36.自2020年開始,由於新冠疫情,關口受到管制,來港人士迅速下降,2021年至2022年正值新冠疫情的高峰期,因此犯案的數字明顯下降。

37.當關口重開的時候,被捕的數據明顯上升,在2023年,除了1月、9月及11月以外沒有任何拘捕,其餘月份合共涉及25件案件。可是在2024年七個半月內,只涉及四宗案件,合共八棵樹幹,有着明顯下降的趨勢。

38.基於以上數據,控方的申請未能符合第27(2)(c)“該罪行的普遍程度”。

39.不過,第27(2)指出 “控方可向法庭提供關於下述全部或任何事項的資料。”(後加強調)

40.縱使控方未能符合該罪行的普遍程度(prevalence),仍然可以依據第27(2)(d)條例作出加刑,第27(2)(d)條文如下:-

“因最近發生的該指名的罪行以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41.控方呈遞漁農自然護理署曾浩樑先生的一份報告:

(a)  報告第7段指出,由於土沉香一直被大量採伐,導致數量在過去10年內下跌最少30%;

(b)  報告的第9段,根據廣東珍稀瀕危植物一書指出,廣東省的土沉香,因遭濫採和濫伐,已成為稀有及瀕危物種;(後加強調)

(c)  報告的第11段特別提及香港的情況,在香港已有記錄的土沉香,大約為5000棵,在內地屬重點保護類別,故屬本地珍貴樹種;

(d)  報告的第13段指出,在過去10年間非法採伐的活動猖獗,由2013年至2022年,舉報案件共548宗,涉及1100棵土沉香及848.7公斤沉香木,大多數非法採伐案件涉及雙程證持有人,一些非法入境者和少數香港居民;

(e)  報告的第15段亦提及蓄意砍伐或切割土沉香大樹,可導致這些樹木枯死受損可能無法復原。這種不可持續的採集方法,從廣東省已移至本港。因此本地土沉香種群無異正面臨威脅,該品種的保育事宜,絕對值得關注;(後加強調)

(f)  曾先生的結論,從植物群落中移除土沉香可能導致森林結構改變和入侵物種湧入,進而對棲息地及生態系統造成負面影響。

42.辯方陳詞時依據HKSAR v Wong Fung Ming CACC 515/2001一案的其中一句判詞“… it is a power which ought to be utilized sparingly”。

43.Wong Fung Ming一案發生在2001年,案情涉及倫敦金,加刑申請基於罪行的普遍性(prevalence),並非第27(2)(d)條。

44.曾先生的報告已詳細提及過往10年的放肆砍伐,令土沉香的樹木下降30%,因此本港的土沉香種群明顯面臨威脅,土沉香是受保護類別,是值得關注的事項。

45.辯方力陳偷取羅漢松的刑期一般為兩年,土沉香的三年起點已多出一年,因此反對加刑申請。本席認為辯方為求反對而反對,曾先生在報告中已指出土沉香有藥用價值,有別於羅漢松,故此才導致大量濫伐。

46.HKSAR v XieJinbin [2011] 2 HKLRD 631 一案已提及: -

“… the Incense Tree, unlike Buddhist Pine, was a vulnerable and protected endangered species”

47.控方亦提及另一件案件,同樣發生在南丫島,串謀偷竊土沉香: -

(a)  HKSAR v 謝阿輝 DCCC 993/2023,發生日期在2023年3月3日

(b)  本案發生日期是由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

48.從以上資料顯示,在南丫島砍伐沉香木的情況非常猖獗。無論如何,就單以曾先生的報告,足以支持控方的申請。

49.在此順帶一提,謝阿輝一案的兩名代表大律師對加刑申請沒有反對。

50.本席接納控方申請,就加刑的幅度,本席採納25%,即是7個月。

51.兩名被告最終的刑期為35個月(28 + 7),即是2年11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