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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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06/2023[2024] HKDC 19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06/2023

[2024] HKDC 19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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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刘锦泉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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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出席人士:  謝祿英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控罪: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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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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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罪行詳情指:—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在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在香港新界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一同串謀和與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偷竊牙香樹(俗稱土沉香),而該物品屬於另一人的財物。

3.根據控方的案情:—

(a)  在2月20日及21日,漁護處職員發現兩棵沉香樹被切割。

(b)  第二證人是南丫島的居民,分別在2月21日及2月28日,在凌晨時分,聽見鋸樹聲及樹木倒塌聲,翌日看見兩棵樹有切割口。

(c)  同意案情顯示第三被告在2月18日前往南丫島,於2月21日早上7:30時,登上由南丫島前往香港仔的渡輪,並於同日晚上8:50時,從羅湖關口離開香港。

(d)  在2月28日,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經港珠澳大橋進入香港,同日晚上9:33時乘坐渡輪前往南丫島,在渡輪上,一名模達村村民拍下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照片(證物P2)。

(e)  於3月2日,三名被告乘坐早上6:11時的早班船前往中環,第一及第二被告在中環碼頭被捕。

(f)  經化驗後,第一被告的一對手套,及第二被告右腳鞋的證物袋內,所檢取的木屑,均吻合南丫島來源樹(A樹)的植物微粒。

4.本席在判詞中,裁定三名被告來港時,已有共識及達成協議,目的在實踐共同犯罪的協議,就是到南丫島砍伐沉香樹。

求情

5.第一被告現年41歲,父母均為退休人士,與妻子育有三名在求學期間的子女,他們由8歲至15歲。第一被告來港前,任職司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6.辯方沒有作出特別求情,只是簡單口頭陳述。

判刑

7.根據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的案例指出,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為3年,加刑的比重約為25%。

8.HKSAR v XieJinbinb [2011] 2 HKLRD 631一案指出: —

“in sentencing, the prime considerations were protection and deterrence …

… The focus should b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lant rather than the value of the plant ...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jury done to the tree, private motive, the manner of commission and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9.不論第一被告在砍伐沉香樹的角色為何,只要第一被告參與及實踐共同犯罪的協議,第一被告面對同等的罪責,故此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

10.本案亦有加刑的因素:—

(a)  第一被告跨境來港犯罪

(b)  竊案至少有三名被告人

因此加刑6個月,合共3年6個月(42個月),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不獲得1/3的扣減。

控方加刑的申請

11.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於2023年11月23日發出通知書,申請加刑,理由如下:—

(a)  該指明的罪行的普遍程度;

(b)  因最近發生的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及程度。

12.根據羅督察於2024年10月16日的證人口供,2024年的

數據,直至10月為止,只有三月及七月,分別三宗及一宗被捕案件,涉及共八棵沈香樹幹。

13.這項數據顯示“普遍性”有下滑趨勢。

14.不過控方仍然可依據第27 ( 2 )  ( d )  申請 加刑 , 該條文如下 :-

“ 因最近發生的該指名的罪行已直接或間接

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情況及程度。”

15.根據由漁農處自然護理主任曾浩良先生撰寫的報告,內容指:—

(i)  沉香木屬於本地珍貴樹種,它的香脂可作中藥用途,由於野生沉香木的供應遠低於市場需求,導致被大量採伐,全球的數目在過往10年中,下跌30%,而本地土沉香樹群亦面臨威脅,該品種的保育事宜,絕對值得關注;

(ii)  而大多數非法採伐案件,涉及雙程證持有人或非法入境者和少數香港居民。

16.辯方不反對控方的申請。

17.基於控方提供的報告內容,本席接納控方的申請,加刑25%,即是:—

42個月 + (42個月 x 25%)  = 52.5 個月

18.雖然辯方認為在審訊後,沒有減刑空間,但是本席認為辯方在審訊時,大幅度同意控方案情,減少審訊時間,因此本席減刑2.5個月,第一被告最終被判入獄50個月 (52.5 - 2.5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