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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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19/2022[2024] HKCFI 368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9/2022

[2024] HKCFI 36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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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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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4年11月8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柏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永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
  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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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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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韋有為(男)(27歲)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稱,韋有為於2020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田心村外的富田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435.3克可卡因的6,437.4克固體。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早前在李素蘭法官席前承認咗相關嘅案情撮要。其後,被告人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表示,會就案件HCCC 128/2023成為控方證人,指證該案中的被告余鎮邦。法庭於是將案件押後,亦都將有關嘅求情及判刑押後至案件HCCC 128/2023審訊完結之後。其後,該案於2024年10月18日開始進行審訊,而被告人亦於2024年10月21及22日出庭作證,指證該案被告人余鎮邦。最終,余鎮邦在2024年10月29日被陪審團以五比二的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警方接到線報,喺2020年7月21日下午5時左右,去到新界沙田田心村外的富田里,當時被告人手推一部手推車,車上係有五個嘅白色發泡膠箱,載有榴槤,以及其他嘅榴槤所拆下來嘅一些毒品。事後,警方將搜獲嘅有關毒品送往化驗,證實為內含5,435.3克嘅可卡因。

被告喺被捕之後,一度係向警方透露,係受另外一名男子「阿強」以8,000元嘅港幣為報酬,指使佢協助運送該批毒品。但正如剛才提及,其後,被告人於認罪之後,就承認佢當時係為了維護真正指使佢今次犯案嘅好朋友余鎮邦。被告人亦在余鎮邦嘅審訊之中供稱,由於受到母親嘅規勸,決定不再為好友隱瞞事實,為了親情決定將事實告知法庭,並且願意出庭作證。

根據被告人後來在庭上嘅證言指出,實情是佢受到余鎮邦以港幣40,000元嘅報酬,在案發前兩天,兩人協議將有關嘅載有可卡因嘅榴槤嘅貨品接送,然後,於該日嘅早上將十盒榴槤運送到佢位於田心村58號嘅家中。最後,二人合力將有關嘅十盒榴槤運送上天台,然後二人合作將其中五盒嘅榴槤拆解,從當中取出藏於榴槤核內的可卡因毒品。佢喺被警方截停之前收到通知,需要將已拆開嘅毒品,以及未拆開嘅榴槤運送至另一地點。而喺被截停之前,余鎮邦先行離去,所以未有被警方截獲。

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及求情

被告人今年27歲,佢單身,佢嘅父親現年58歲,而母親就52歲。父母兩人早年已經分開。另外,佢有一名弟弟,今年16歲。被告人國內出生,在香港接受至中三教育程度。喺被捕之前,佢曾經喺髮型屋擔任一名學徒,每個月賺取大約8,000鈫嘅月薪。

被告人過往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資料顯示,佢喺2013年粉嶺裁判法院因為四項嘅搶劫罪行被法庭定罪,當時被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嘅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本案嘅角色只係一個受薪嘅人士,協助余鎮邦從一啲榴槤核之中取出一啲毒品可卡因。被告並非案中主謀,認為佢嘅罪責只係一個帶家,所以以呢個罪責嘅嚴重性嚟講,處於係較低級別。由於被告人認罪,顯示佢有極大嘅悔意,佢亦都承諾法庭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辯方亦強調,被告人其後透過律師,表示願意協助警方,亦都提供咗無損權益嘅口供。正如前述,佢最後亦出庭作證,成功指證咗其餘一位被告人余鎮邦,並且令陪審團接納佢嘅證供,令到余鎮邦被定罪。

量刑方面,代表大律師亦指出,根據上訴庭嘅量刑指引,涉案毒品嘅份量一般嚟講,量刑嘅級別係介乎26至30年嘅刑期。由於被告人嘅角色,辯方大律師就希望法庭採納最低嘅級別,甚至乎係比純數學式得出嚟嘅二十六年半嘅刑期係可以再度考慮扣減至26年。辯方大律師亦認為,案中並無其他嘅加刑因素,相反,被告人因為認罪,應該得到一般因為認罪而可得嘅三分之一量刑扣減。而除此之外,由於佢協助控方成為一個污點證人,指證同案嘅另一名被告人,於是希望法庭採用一般嘅做法,給予最大嘅扣減,將量刑嘅幅度由百分之三十三點三增至百分之五十。

量刑嘅考慮

喺判刑之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本案嘅案情、相關嘅案例,以及被告人嘅背景,以及求情理由。

首先,本席必須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係一個非常嚴重嘅罪行,最高嘅刑罰係終身監禁同埋罰款5,000,000港元。鑑於呢一個嚴重嘅罪行同埋毒品氾濫嘅後果堪虞,因此,法庭為咗保護市民大眾呢一個責任,喺判刑嘅時候必須要顧及譴責、阻嚇同埋懲罰嘅原則,因此,相對而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佢犯罪原因就顯得並不重要。

雖然喺求情嘅時候,辯方係呈上咗被告人兩封嘅求情信件,分別由被告人嘅母親同埋被告人父親嘅一位堂兄,係香港沙田區議會嘅前主席嘅一封信件,內容顯示被告人係本性善良,今次初犯,希望法庭能夠予以輕判,但係除此之外,本席亦都係重申以上嘅判刑原則嘅。

其實上訴法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案(即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93號)已經強調,法庭喺評估販毒罪行嘅嚴重性同埋佢嘅適當判刑起點嘅時候,必須係要識別當中被告人嘅角色同埋罪責。喺評估犯案者嘅罪責方面,上訴庭亦都指出,實際上香港嘅法院最常遇到嘅毒販可以分為五類,如果依罪責由輕至重,第一就係帶家同埋倉管;第二就係實際或者直接嘅販運者;第三就係管理人或者係組織嘅販毒者;第四就係經營者或者係財務主管,以及第五就係國際經營者同埋財務主管嘅。

上訴法庭亦都喺該案重新訂立咗六個恰當嘅量刑步驟。第一步,上訴法庭指出,係要識別涉案毒品嘅數量同埋量刑嘅級別;第二步就要根據法庭席前嘅證據去評估被告人嘅角色同埋罪責;第三步係要識別指引裡適用被告人有關嘅級別。為反映罪行嘅特定情況同埋被告人角色,或者係有必要考慮不受限於該級別嘅;而第四步係考慮加刑因素,呢啲因素關乎假如經審訊後被定罪理應判處嘅刑罰;而第五步係考慮減刑因素,並謹記個人情況除非特殊,否則係無足輕重。法庭喺考慮因認罪而減刑之後,亦都應該考慮其他嘅減刑理由,例如,曾經向當局提供協助;而第六步,亦都係最後一步,法官就需要抽離案件,客觀咁再審視判處嘅整體刑罰,以確保刑罰係公平、公正同埋平衡嘅。

喺本案,被告人被控販運涉及5,435.3克嘅可卡因。就住適用於可卡因販運嘅量刑指引,根據上訴法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bdallah Anwar AbbasAbdallah案)[2009] 2 HKLRD 437所訂下嘅量刑指引,喺涉及4,000至15,000克份量嘅可卡因,販運嘅量刑起點係26年至30年嘅級別,呢個係第一步。

至於被告人呢單案件所扮演嘅角色同埋罪責方面,亦即係第二步,本席就認為,被告人喺案發當日係負責從其他人手中接過載有可卡因嘅十箱榴槤貨品,然後連同係案中嘅另一名被告余鎮邦,將所有載住毒品嘅貨品搬到佢自己嘅家中嘅天台上面,然後再將收藏於榴槤核內嘅可卡因取出,然後再接到新嘅指示,係交予其他人。佢嘅角色無疑係屬於較輕微嘅帶家或者管倉。

而正如Herry Jane Yusuph一案指出,即使帶家同埋管倉,其實都會有唔同嘅帶家同埋管倉嘅,因此,喺呢個級別嚟講,其實都可以有不同程度同埋罪責嘅。而相對本案涉及兩名嘅被告人,即係佢同埋余鎮邦,本案嘅被告人亦都唔單止係純粹聽命於其他販毒人士嘅經營者,佢係同埋余鎮邦係一齊協助,從榴槤核裡面取出可卡因呢個情況嘅。因此,無論喺佢嘅角色同埋罪責嘅程度上,如果話係用最低嘅量刑起點,係未足以反映其罪責嘅嚴重性。

因此,喺第三步,喺識別適用於本案被告人嘅級別,基於本案被告人涉案參與作為帶家同埋管倉嘅情形,本席認為,本案應該係可以採取比起二十六年六個月係較高嘅刑期嘅,不過,考慮到本案嘅各種總體情況,本席就認為已經係無空間正如辯方大律師所要求,將量刑級別下降至26年。但係無論如何,最低限度,仍然要維持番喺二十六年零六個月呢一個基本嘅量刑起點。

至於第四步,本席就唔認為案中係有其他進一步嘅加刑情況。

至於第五步,係有關減刑嘅情況,呢個案件中最特別嘅減刑理由,就係被告係協助咗控方作出無損權益嘅口供之外,亦係進一步最後上庭出庭指證余鎮邦。因此,根據Lo Sze-tung Stephanie CACC 190/2017案,佢嘅認罪除咗一般可獲嘅三分之一判刑扣減之外,佢應該可以獲得進一步嘅減刑。至於減刑嘅幅度,由於喺庭上面被告人係如實作供,最終亦都獲陪審團接納佢嘅證供,最後並以大比數將余鎮邦定罪。為此,本席認為係可以根據案例,給予最高百分之五十嘅減刑,所以恰當嘅量刑起點就由最初嘅起刑點二十六年半嘅刑期減至159個月,亦即係十三年三個月。

最後,本席就認為,呢一個嘅判刑喺第六步嘅考慮整體嚟講係公平、公正,亦都係平衡嘅,適當咁反映被告人喺本案之中嘅罪責,亦都係考慮咗被告人認罪、有悔意,同埋最重要嘅,就係協助到檢控呢一個嘅客觀情況。

所以最終,被告人,請你起立。呢單案件,本席係判處你十三年零三個月嘅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