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桂飛 對 盧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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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以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的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申請人就日期為2024年5月23日的判案書(「該判案書」)作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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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3389/2019[2025] HKDC 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389/2019

[2025] HKDC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3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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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鍾桂飛  

被告人 盧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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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恩沛(書面處理)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8月21日及10月15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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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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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以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的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申請人就日期為2024年5月23日的判案書(「該判案書」)作出上訴。

A. 法律原則

2.根據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於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應考慮: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3.當中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得直。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第17段;Dingway Investment Ltd v China City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Hong Kong) Ltd [2023] HKCA 458,第20段。

B. 討論

4.原告人沒有於傳票寫出擬提出的上訴理據,但是為了盡量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已經考慮了原告人於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的非宗教誓詞以及日期為2024年8月21日和10月15日的兩份書面陳詞提出的論點。

5.第一,原告人於2024年6月12日的非宗教誓詞第1段說,她「早已在2021年5月25日在法庭上呈交由聯合辦事處於2021年5月11日發出防擾事故通知予被告人的信件,得到法官接納,並在法庭上將文件副本給予被告人。」原告人認為「並非如該判案書第10段所說雙方均沒有將日期為2021年5月11日的該通知提交給法庭。」,原告人並聲稱該信件在審訊文件冊目錄內第30項文件。

6.原告人的說法明顯不對。審訊文件夾第30項文件是一封日期為2021年5月25日食環署給予原告人的信件,該信件提及屋宇署/食物環境衛生署聯合辦事處在2021年5月11日向有關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但是審訊文件夾第30項文件沒有包括日期為2021年5月11日的通知。其實,於原告人日期為2024年10月15日的書面陳詞第1段,原告人也同意本席沒有機會閱讀2021年5月11日的通知。

7.第二,原告人說,屋宇署/食物環境衛生署聯合辦事處於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出「有關新界沙田豐盛苑華盛閣17字樓24室的滲水事宜」信件指出被告人單位出現滲水情況,足以証明被告人單位為滲水源頭。原告人指出,聯合辦事處於2021年5月11日向被告人發出「防擾事故通知」,其後被告人維修單位滲水源頭後,然後原告人的單位「隨即停止滲水」。

8.雖然以上是原告人的看法,但是連原告人自己的專家證人都不認為本案牽涉的滲水情況是基於被告人收到2021年5月11日的通知以後作出的維修工作而解決的。如該判案書第38段所說,本席問了原告人的專家證人劉女士該維修工作能否解決劉女士找到的那一滴螢光色水(Pyranine)或本案牽涉的其他滲水情況,而劉女士認為答案是「不會」,因為維修工作及滲水情況的位置不同。因此,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9.第三,原告人於2024年6月12日的非宗教誓詞第4段說「本人從未得知被告人就外牆進行了維修工作(包括審訊文件冊及聆訊期間),請提供相關証據或証明。」,所以她不同意該判案書第39段。其實,該判案書第39段提到外牆的維修工作,但是沒有指是被告人進行的維修工作。

C. 結論

10.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或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11.按照一般訟費原則,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本席現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評定為港幣400元。倘若沒有任何一方在14天內就暫准訟費命令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便會成為永久命令。

  ( 劉恩沛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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