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詠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rch 2025.

1. 申請人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内的旅程」 [1] 罪名成立,被判處2年10個月監禁。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2/2023[2025] HKCA 23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2023, [2025] HKCA 233

原案件:[2022] HKDC 14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6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龍詠琳(LUNG Wing-la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12月3日
申請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1月10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25年3月6日

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引言

1.申請人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内的旅程」[1]罪名成立,被判處2年10個月監禁。

2.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於2024 年10月30日聆訊後批出許可,視之為正式上訴,並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有關定罪及擱置判刑。相關的案情及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4年11月27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2],在此不贅。

訟費申請

3.申請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1)  保釋等候上訴的訟費(申請1);

(2)  合併上訴聆訊的訟費(申請2);及

(3)  預備這次書面申請的訟費(申請3)。

4.同時,申請人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5.就申請人上述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不反對,但就申請1及2,答辯人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只批准與申請人最終成功的上訴理由有關的訟費(即上訴理據(2))。另外,答辯人認為訟費應限於一名大律師。

本庭的裁定

6.本庭批准申請3,但拒絕批出申請1。就申請2而言,本庭認為申請人只應獲得與上訴理據(2)「據稱對話」有關的訟費,理由如下。

7.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事實上被拒絕,而上訴理據(2)的成功,很大程度是因為本庭關注PW2當時查問申請人的作為及相關背景,但代表申請人的蘇大律師在保釋申請時完全沒有提出這些觀察。待至合併聆訊時,蘇大律師亦只是在本庭表示關注後,才作出一些補充陳詞。換言之,申請人未能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實沒有可投訴之處。本庭拒絕批出與保釋申請有關的訟費。

8.至於申請2,從判案理由書可見,蘇大律師提出的四個上訴理由的其中三項,本庭都認為並不屬於合理可爭辯的;而就「據稱對話」這項上訴理據,本庭亦表明蘇大律師的重點投訴其實不會在本案構成實質影響(見判案理由書第15至第 29段)。因此,本庭認為最寬鬆地行使酌情權,亦只應給予申請2與上訴理據(2)相關的訟費。

9.另外,本案案情相對簡單直接,亦不涉及複雜的法律議題,本庭認為一名大律師已足夠處理本案的上訴。

(彭偉昌) (潘敏琦) (彭寶琴)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霍莎莎代表

申請人: 由何氏律師事務所轉聘蘇信恩大律師及許志浩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

[2]  [2024] HKCA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