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詠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rch 2025.
1. 申請人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内的旅程」 [1] 罪名成立,被判處2年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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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023, [2025] HKCA 233 原案件:[2022] HKDC 14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6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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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引言 1.申請人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内的旅程」[1]罪名成立,被判處2年10個月監禁。 2.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於2024 年10月30日聆訊後批出許可,視之為正式上訴,並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有關定罪及擱置判刑。相關的案情及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4年11月27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2],在此不贅。 訟費申請 3.申請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4.同時,申請人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5.就申請人上述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不反對,但就申請1及2,答辯人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只批准與申請人最終成功的上訴理由有關的訟費(即上訴理據(2))。另外,答辯人認為訟費應限於一名大律師。 本庭的裁定 6.本庭批准申請3,但拒絕批出申請1。就申請2而言,本庭認為申請人只應獲得與上訴理據(2)「據稱對話」有關的訟費,理由如下。 7.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事實上被拒絕,而上訴理據(2)的成功,很大程度是因為本庭關注PW2當時查問申請人的作為及相關背景,但代表申請人的蘇大律師在保釋申請時完全沒有提出這些觀察。待至合併聆訊時,蘇大律師亦只是在本庭表示關注後,才作出一些補充陳詞。換言之,申請人未能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實沒有可投訴之處。本庭拒絕批出與保釋申請有關的訟費。 8.至於申請2,從判案理由書可見,蘇大律師提出的四個上訴理由的其中三項,本庭都認為並不屬於合理可爭辯的;而就「據稱對話」這項上訴理據,本庭亦表明蘇大律師的重點投訴其實不會在本案構成實質影響(見判案理由書第15至第 29段)。因此,本庭認為最寬鬆地行使酌情權,亦只應給予申請2與上訴理據(2)相關的訟費。 9.另外,本案案情相對簡單直接,亦不涉及複雜的法律議題,本庭認為一名大律師已足夠處理本案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霍莎莎代表 申請人: 由何氏律師事務所轉聘蘇信恩大律師及許志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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