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鎮星 對 林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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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秀霞女士向其兄長林鎮星先生發出日期為2023年8月7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涉及六筆債項,均源自兩兄妹於一系列訴訟中所產生的訟費命令,債項總金額為$212,730。林先生至今未有遵從命令,向林女士支付訟費。

Cites 3 cases

Case No.HCSD 39/2023[2025] HKCFI 937
Court
HCSD
Date07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D 39/2023

[2025] HKCFI 9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3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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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林鎮星
(LAM CHUN SING, JOHN)
 

答辯人 林秀霞
(LAM SAU HA,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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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 (非公開) (書面形式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2月4、14及19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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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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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林秀霞女士向其兄長林鎮星先生發出日期為2023年8月7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涉及六筆債項,均源自兩兄妹於一系列訴訟中所產生的訟費命令,債項總金額為$212,730。林先生至今未有遵從命令,向林女士支付訟費。

2.於2023年8月23日,林先生開展本申請,要求將償債書作廢。

3.首次聆訊於2023年11月28日進行。其後,雙方存檔了誓章證供。正式聆訊原訂於2025年2月27日進行。

4.於2025年1月17日,林女士的律師致函法庭,指林女士願意撤回償債書,希望法庭批准就本作廢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5.於2025年1月24日,法庭向雙方作出指示,雙方應就林女士的申請,呈交書面陳詞。

6.經審閱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法庭決定以書面形式處理本作廢申請。

7.林先生的立場是,償債書應被作廢。他於誓章及陳詞中披露了兩大作廢的理由。在這基礎上,他應得本申請的訟費。

8.本判決書是針對本作廢申請所作出的決定。

償債書的潛在問題

9.處理林先生的理據前,法庭需要首先處理償債書中的一個潛在問題。

10.償債書牽涉的其中三筆債項,是源自區域法院於DCMP 128/2022案件中所作出的訟費命令。

11.於這區院訴訟中,林女士是原告人,林先生是被告人。但是,林女士並非以個人身份提出訴訟。

12.於2021年11月3日,林女士被委任為其母親李英女士的受托監管人。在上述區院訴訟中,她是以受托監管人的身份,代表李女士向林先生提出訴訟。

13.相反地,於償債書中,林女士是以個人身份向林先生追討債項。

14.本法庭認為,林女士在她本人的償債書中,向林先生追討實質上是拖欠李女士的債項,這做法表面上似乎並不恰當。

15.話雖如此,即使將這三筆債項撇除於償債書外,償債書中仍餘下三筆債項,總額達$118,000。林先生至今仍未有歸還。林女士仍可倚賴這三筆款項,依據法定程序,向他提出破產呈請。讓林女士繼續倚賴償債書去追討餘下的三筆債項,並不會對林先生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因此,法庭不會基於償債書中這潛在的問題,而將其作廢。有關原則,參照Re Kwok Chok Yee [2000] 2 HKC 543,548G;Re a Debtor (No 1 of 1987) [1989] 1 WLR 271,279B-G。

林先生的兩項作廢理據

16.在他的誓章中,林先生提出一項作廢理據。他指,他有一項反申索,金額為$3,781,900,這是他於HCA 1737/2022案件中向林女士提出的申索。由於這金額已超過林女士在償債書中向他追討的債項,因此,償債書應被作廢。

17.本法庭認為這理據不成立。

18.於2023年11月16日,法庭已命令,將林先生於這HCA案件中的傳訊令狀、申索陳述書及回覆書剔除,並撤銷這宗訴訟。判決書載於[2023] HKCFI 3050

19.其後,林先生就該決定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這申請亦於2024年1月18日被法庭撤銷。判決書載於[2024] HKCFI 399

20.由於林先生現倚賴的反申索已於較早前被剔除及撤銷,因此,他不能依賴這反申索去將償債書作廢。

21.在他的陳詞中,林先生提出另一項作廢理據。他聲稱在DCMP 128/2022的訴訟中,於2023年7月在執達主任執行命令的過程後,林女士故意延誤九天,才將他的文件及財物歸還給他。其後,又作出虛假陳述,妨礙司法公正。林先生指這是非法侵佔他的財產,因此,他有理據向林女士追討賠償,賠償金額為$1,324,078。

22.本法庭認為這理據不成立。

23.原因是林先生以上的指稱,已於較早前被法庭駁回。參照於DCMP 128/2022案件中頒布的判決書[2024] HKDC 2011 第11、19、25及29段。

24.於誓章及陳詞中,林先生亦作出其他的指稱。這些指稱重複累贅,內容令人難以明白。無論如何,這些指稱亦不見得與償債書中的債項有任何關係,因此,並不構成任何可作廢償債書的理據。

25.即使本作廢申請的正式聆訊如期進行,林先生所提出的所有作廢理據均不能成立,他的申請理應被撤銷。

訟費

26.林女士現撤回償債書,一般而言,她理應支付林先生在這申請中的訟費。這是因為該些訟費是由於林女士向他發出償債書才會產生的。

27.不過,在他的陳詞中,林先生堅持償債書應被作廢,但他提出的理據卻無一能成立。在這情況下,本法庭認為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命令

28.鑒於林女士撤回償債書,現命令就林先生的作廢申請,不作任何命令,包括訟費命令。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