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鎮星 對 林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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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法庭需處理的是,原告人於2023年12月12日存檔的傳票。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737/2022[2024] HKCFI 3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737/2022

[2024] HKCFI 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編號2022年第1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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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鎮星
(LAM CHUN SING JOHN)
 

被告人 林秀霞
(LAM SAU HA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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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 (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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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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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今天法庭需處理的是,原告人於2023年12月12日存檔的傳票。

2.於2023年11月16日,本法庭命令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申索陳述書及答覆書,以及撤銷他的申索。原告人擬提出上訴。上訴期限應於2023年12月14日屆滿。

3.於期限屆滿前,原告人發出以上傳票,提出以下的延展上訴期限申請:

「申請上訴延期直至該「區域法院」的聆訊案:DCMP 128/2022有聆訊審判的結果為止,原告人才作上訴該聆訊案HCA 1737/202的呈請{屆時林鎮星 [原告人 (介入一方)] 可呈遞相關的新證據作為上訴的理據}。」

4.被告人反對申請。

5.於下文中,將會採納載於 [2023] HKCFI 3050的判決書中的釋義。

決定

6.《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5條賦予法庭權力,延展上訴的期限。但是,本法庭認為,原告人未有提出足夠的理據,足以說服法庭應行使這酌情權,將上訴期限延展。因此,原告人的傳票應被撤銷。

討論

7.與本訴訟及DCMP 128/2022有關的訴訟歷史,可參照判決書的第6段。

8.本申請有別於一般的延期申請。原告人並非單純要求更多的時間,去提出上訴。他請求法庭容許他在DCMP一案「有聆訊審判的結果」後,才提出上訴。直至目前為止,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必須提出合理的解釋,為何他的上訴應於DCMP一案完成後,才作處理。

9.DCMP一案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提出的申請。本案的被告人,在該案中以李女士的受託監管人的身分,要求法庭頒令,原告人須將沙田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還予她。

10.於2022年8月24日,聆案官判定被告人得直,並作出空置管有權命令。其後,原告人提出上訴。上訴於2023年5月4日被駁回。因此,DCMP一案已經有實質的判決結果。執達吏亦於同年 (即2023年) 6月至7月期間執行了命令,取得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以及將物業內的物品拍賣。

11.但是,其後,原告人於2023年12月6日,在該案中提出兩項申請:

(1) 以傳票形式,申請「查閱執達吏文件批准許可」;

(2) 以上訴通知書形式,就2023年2月10日的土地管有令及同日的財物扣押令,提出上訴。

12.以上第 (1) 段中的傳票,於2024年1月2日被聆案官撤銷。原告人隨即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已訂於2024年2月26日進行。以上第 (2) 段的上訴通知書,亦已排期於同一天處理。

13.在本訴訟的延期傳票及支持誓章中,原告人作出如下的指稱:

「{就被告人於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間於當事人該物業內將原告人 (介入一方) 的證物 / 財物所進行的拍賣完結後;才於2023年7月21日送返上述經拍賣後的殘餘物資及拍賣的法庭文件等送達原告人 (介入一方).} [被告人林秀霞是《非法侵佔》原告人林鎮星的證物 / 財物,及嚴重侵佔原告人及當事人的已儲藏的《個人私隱資料》的小型記憶儲存卡 / 體共133個,是嚴重違反「香港法律」的《司法程序錯誤》及《司法不公義》」

14.原告人現在的要求是,應留待DCMP一案中的傳票和上訴通知書處理完畢後,才進行本訴訟的上訴。理由是,本訴訟完全建基於DCMP一案,現在該案仍在進行中,因此,本訴訟的上訴亦應暫緩進行。

15.法庭認為原告人的立場不合理。事實是,不論原告人在DCMP一案中餘下的申請成功與否,這與本訴訟的剔除命令並無任何關係。DCMP一案中的申請,主要是針對土地管有令和財物扣押令,以及執行該些命令時的程序是否妥當,和是否存在原告人現在聲稱的「非法侵佔」行為。這些均是發生於2023年的事情。

16.相反地,本訴訟涉及的訴訟因由,純粹環繞著發生於2022年10月23和28日和11月29日的事件。參照判決書第9至11段。

17.兩者基本上不存在任何關係,足以支持原告人的立場,即針對本訴訟的上訴,應於DCMP一案的申請處理後,才作處理。

命令

18.現命令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法庭聽取訟費陳詞)

19.現命令被告人可得本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27,000。原告人須於2024年2月1日或之前支付。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延聘汪嘉寶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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