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

Case No.HCAL 643/2024[2025] HKCFI 135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643/2024

[2025] HKCFI 1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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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鄭惠芬  
   
建議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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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書面處理
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2025年1月17日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  2025年1月20日及2月24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4月1日

判決書


1.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4年8月29日頒下的判決書[1](「該判決書」)。

2.基於該判決書中所列原因,本席於2024年8月29日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其後,律政司草擬及獲批經法院蓋章的命令(「該蓋章命令」)。

3.該蓋章命令弁言首段如下:

「經閱讀申請人於2024年4月23日存檔的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通知書,要求透過管理法援署署長決定法援上訴個案的申請和排期,使同一位法援上訴人兩宗或以上質性和對象不同的法援上訴個案由同一位聆案官處理

4.該蓋章命令背頁右上角的案件編號寫成「HCA643/2024」。

5.在收到律政司送達該蓋章命令後,申請人稱律政司竄改了她表格86的內容,將她要求覆核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寫成是她要求的一項濟助。

6.律政司認同該蓋章命令有手文之誤。

7.經書信往來後,律政司及申請人不能以同意方式解決問題 。最終,律政司於2024年11月29日存檔傳票,要求以橫線刪去上述下劃線的字眼,並修正背頁的案件編號。

8.於2024年12月12日,申請人另存檔傳票,要求(包括)抹去下劃線的字眼,而不只是以橫線刪去(見第1-3段)。

9.本席原頒下指示兩傳票一同審理 ,並排期於2025年1月23日進行。在2025年1月20日,申請人稱因她「要臨時處理另外兩宗高等法院案件」,要求押後該聆訊。

10.本席押後聆訊,並於2025年2月17日指示兩傳票以閱覽文件方式處理。

11.本席有考慮雙方存檔的誓章及書面陳詞。

12.本席認為事源只是律政司在草擬該蓋章命令時出現手文之誤,並不涉如申請人稱甚麼竄改、蓄意越權或藐視法庭。本席同意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適用,亦見Man Ping Nam v Man Fong Hang (No.2)  (2007)  10 HKCFAR 140,而以紅色橫線刪除亦符合一般做法。

13.在申請人的傳票第4段中,申請人要求:

「申請人如不作出上訴 ,申請人須於本命令發出後的28天內向上訴法庭存檔雙方已簽署的“蓋印命令”修訂本」

上訴有既定程序,不須本席另作命令。

14.本席批准律政司存檔的傳票 ,拒絕申請人存檔傳票的要求 ,並予以撤銷。

15.不作訟費命令。

16.以求完整,本席記錄申請人曾要求本席澄清曾否在律政司工作。公開的事實是本席於2013年9月至2017年9月為刑事檢控專員,但這背景與本案及上述傳票的審理全無關係。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宋思瑩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