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

Case No.HCAL 643/2024[2025] HKCFI 31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643/2024

[2025] HKCFI 3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6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鄭惠芬  

建議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書面處理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    2025年5月29日及6月18日
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2025年6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7月17日

決書

1.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4年8月29日頒下的判決書[1](「判決書#1」)及2025年4月1日頒下的判決書[2](「判決書#2」及「判決#2」)。

2.基於判決書#1中所列原因,本席於2024年8月29日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其後,律政司草擬及獲批經法院蓋章的命令(「該蓋章命令」)。

3.律政司於2024年11月29日存檔傳票,要求以橫線刪去該蓋章命令弁言首段部份字眼,並修正背頁的案件編號。

4.於2024年12月12日,申請人另存檔傳票,要求(包括)抹去該些字眼,而不只是以橫線刪去。

5.本席原頒下指示兩傳票一同審理 ,並排期於2025年1月23日進行。在2025年1月20日,申請人稱因她「要臨時處理另外兩宗高等法院案件」,要求押後該聆訊。

6.本席押後聆訊,並於2025年2月17日指示兩傳票以閱覽文件方式處理。

7.考慮雙方存檔的誓章及書面陳詞後,本席於2024年4月1日批准律政司存檔的傳票 ,拒絕申請人存檔傳票的要求 ,並予以撤銷 。

8.於2025年4月15日,申請人存檔傳票(「該傳票」),要求:

「1. 批准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對原訟法庭於2025年4月1日作出的蓋印命令進行修訂。

2. 修改蓋印命令中由建議答辯人提供版本的內容,將涉及篡改的部分完全抹除,而不是使用橫線刪除,以確保命令的準確性及避免誤導。

3. 不作訟費命令。」

9.本席有考慮申請人存檔的誓章及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

10.申請人在該傳票第一段中提到的「2025年4月1日作出的蓋印命令」,應是判決#2。

11.判決#2屬非正審判決,《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條適用。第14AA(1)及(4)條有如下規定:  

「(1) 除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針對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非正審判決或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如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則屬例外。

……

(4)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上訴許可。」

12.無論在其誓章及書面陳詞中,申請人均無清楚指出判決#2有任何錯誤。她擬作出的上訴,無任何得直機會。

13.判決#2只涉修改該蓋印命令,並無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應進行聆訊。

14.本席拒絕申請人存檔傳票的要求 ,並予以撤銷。

15.基於案件背景,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張嘯鋒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1]     [2024] HKCFI 2033

[2]     [2025] HKCFI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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