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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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43/2024 [2025] HKCFI 3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6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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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4年8月29日頒下的判決書[1](「判決書#1」)及2025年4月1日頒下的判決書[2](「判決書#2」及「判決#2」)。 2.基於判決書#1中所列原因,本席於2024年8月29日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其後,律政司草擬及獲批經法院蓋章的命令(「該蓋章命令」)。 3.律政司於2024年11月29日存檔傳票,要求以橫線刪去該蓋章命令弁言首段部份字眼,並修正背頁的案件編號。 4.於2024年12月12日,申請人另存檔傳票,要求(包括)抹去該些字眼,而不只是以橫線刪去。 5.本席原頒下指示兩傳票一同審理 ,並排期於2025年1月23日進行。在2025年1月20日,申請人稱因她「要臨時處理另外兩宗高等法院案件」,要求押後該聆訊。 6.本席押後聆訊,並於2025年2月17日指示兩傳票以閱覽文件方式處理。 7.考慮雙方存檔的誓章及書面陳詞後,本席於2024年4月1日批准律政司存檔的傳票 ,拒絕申請人存檔傳票的要求 ,並予以撤銷 。 8.於2025年4月15日,申請人存檔傳票(「該傳票」),要求:
9.本席有考慮申請人存檔的誓章及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 10.申請人在該傳票第一段中提到的「2025年4月1日作出的蓋印命令」,應是判決#2。 11.判決#2屬非正審判決,《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條適用。第14AA(1)及(4)條有如下規定:
12.無論在其誓章及書面陳詞中,申請人均無清楚指出判決#2有任何錯誤。她擬作出的上訴,無任何得直機會。 13.判決#2只涉修改該蓋印命令,並無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應進行聆訊。 14.本席拒絕申請人存檔傳票的要求 ,並予以撤銷。 15.基於案件背景,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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