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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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制令:禁止法援署以行政手法妨礙法援上訴人獲得公平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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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43/2024 [2024] HKCFI 2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6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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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於2024年4月23日存檔9頁表格86,當中:
2.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法援署署長由律政司代表。 3.經本席指示 ,法援署署長於2024年6月5日存檔25頁書面初步回應(「法援署署長/初步回應」),而申請人於2024年7月10日存檔23頁書面回覆(未計附件,「申請人/回覆」)。 背景 4.申請人曾先後數次申請法律援助。 5.申請人為DCCJ 6404/2019(「DCCJ 6404」)的原告人,被告人為申請人的母親(「黃女士」)。就該案原審,申請人申請並獲批法援。經審訊後,廖文健法官於2023年2月7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裁定申請人在申索陳述書針對黃女士的申索,無一成立,並撤銷申請人的申索。 6.就該案詳情,可參考該判案書。概括而言,案件涉及顯徑邨一單位(「該單位」), 本為出租公屋,申請人為其中一位認可住客,後申請人的父親和黃女士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買入該單位,申請人稱黃女士在相關認購申請書中偽冒她(申請人的)簽名,致她損失,向黃女士索償。 7.申請人擬就廖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並就擬上訴申請法援。在申請未有結果前,申請人親自行事,申請上訴許可,但被廖法官於2023年6月14日拒絕。於2023年6月21日,申請人的法援申請被拒。於同日,申請人提出法援上訴(LAA 494/2023,「LAA/494」),但其後撤回。 8.於2023年6月27日,申請人展開CAMP 240/2023,就廖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並為此再度申請法援。於2023年10月17日,法援署署長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於2023年11月8日,申請人提出法援上訴(LAA 860/2023,「LAA/860」)。 9.LAA/860曾於2024年1月19日在何展鵬聆案官(「何聆案官」)席前聆訊,最終押後再訊。聆訊時及前後,申請人曾作出多番申請、要求及投訴,而司法常務官及何聆案官均已作出多次回覆及指示。申請人所作的申請、要求及投訴,包括要求書面聆訊、相關聆訊文件冊內容、文件中文譯本、LAA/494所涉的文件能否在LAA/860中使用、2023年1月19日聆訊的錄音、聆訊排期安排及更換聆案官等。 10.於2024年3月15日,法援署署長去信通知申請人,LAA/860聆訊將於2024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於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 11.於2023年初,申請人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投訴,稱王女士等購買人在申請購買該單位時,違反租者置其屋計劃認購申請書就購買人及認可住客的聲明,要求認定申請書無效。於2023年4月14日,房委會發信通知申請人,拒絕她的要求(「房委決定」)。 12.於2023年5月8日,申請人再次申請法援,以針對房委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13.於2023年7月12日,在法援申請未有結果前,申請人存檔表格86,就房委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HCAL 1166/2023)。 14.於2023年11月29日,法署署署長拒絕申請人的法援申請。於2023年12月29日,申請人就是拒絕提出法援上訴(LAA 948/2023,「LAA/948」)。 15.LAA/948原定於2024年2月23日於何聆案官席前聆訊,申請人要求更換聆案官,聆訊最終押後。 16.法援署署長於2024年3月15日去信通知申請人,LAA/948將於2024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 17.就LAA/948 ,申請人也曾提出多番要求、投訴及申請,包括LAA/948及LAA/860應在不同日期由不同聆案官處理、要求提供文件中譯本、再要求2024年1月19日聆訊錄音及文件冊內容等。 18.LAA/860及LAA/948最終在2024年5月2日如期在黎達祥聆案官(「黎聆案官」)席前聆訊,申請人及法援署署長均有出席。於2024年5月10日,黎聆案官簽發駁回上訴通知書,經詳細考慮案情,同意法援署署長的決定,駁回上訴兩宗上訴。 19.與此同時,就HCAL 1166/2023,經考慮文件及包括房委會的初步回應後,高浩文法官於2024年5月6日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詳見高法官的判決書([2024] HKCFI 1059)。 討論 20.本席有考慮席前的文件,特別有考慮法援署署長/初步回應及申請人/回覆。以下是分析重點。 21.在釐清事實背景後,事情變得清晰。 22.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23.第一,相關決定只涉兩法援上訴中途的案件管理,屬程序性,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相關決定有實質後果,及會導致明顯及不可挽回的損害,法庭不會引用司法覆核管轄權覆核該決定,會先讓程序終結,否則疊床架屋,沒完沒了 —— 見Brightoil Petroleum (Holdings) Ltd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2020] HKCFI 1601 第57, 58段, Benver Co Ltd v Appeal Tribunal (Buildings Ordinance) [2023] 2 HKLRD 1201 第38-40段, 及 Dr F & Anor v 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mmittee of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 Anor (HCAL 26/2014, 2015年11月13日) 第21段。 24.在申請人/回覆D部中,申請人稱相關決定有實質後果,對她產生無可挽回的損害、越權,而本申請有特殊性,涉及審訊公平性,會重複出現,並有真實勝訴機會。考慮到相關決定的性質,本席不接受申請人的說法。 25.再者,上述的兩法援上訴涉及相同的事實背景及爭拗,由同一位聆案官處理,本席認為絕對合理,否則浪費時間資源。無論如何,聆案官為富經驗的司法人員,即使任何案件涉及不當重疊,或申請人有其他相關的投訴或陳詞,他們絕對有能力處理,不影響聆訊公平性。 26.第二,兩法援上訴已於2024年5月2日審理,本席同意法援署署長的回應,本申請已無實質意義 —— 見Benver案,第62段。 27.以上已是充足理由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無論如何,基於相同理由,本席認為相關決定並非韋恩斯伯里式不合理,沒違反自然公義,沒影響申請人的合理期望或她可以得到公平聆訊的權利。理由1-3亦不成立,而無論如何,理由1-3所涉的事實,即使有,申請人可在聆訊中向聆案官提出,而不是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 28.本席亦指出,申請人要求的濟助為系統性,與相關決定無關 —— 見Ponomarova Olena v Master Kent Yee, Deputy 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 & Anor, [2023] HKCA 1170, 第29及46段。 結論 29.本席拒絕批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其申請。 訟費 30.本申請涉及多宗申請,而在本席指示下,法援署署長呈交的初步回應對本席考慮申請有幫助。考慮整體情況下,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張嘯鋒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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