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22/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pril 2019.
5.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規定,任何人有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涉案的三名小學教師及一名友人利用電話及電腦,把在競爭學位的入學面試中將會使用的試題傳送給第三者。她們被起訴違反上述條文,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上訴的核心問題在於,如只是使用屬於自己的電腦,是否構成干犯該罪行。基於以下原因,答案是否定的,律政司司長的上訴必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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