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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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5 cases

有關向終審法院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FAMC47/2012。
Case No.HCMA 77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7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7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00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蕭佩瑤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11日及2012年8月1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8月22日

判 決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控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事發時,上訴人為一間上市公司(即中青基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青」)的其中一名董事的秘書。Gary Sik(下稱「薛」)是中青聘用的一名顧問,他與上訴人是親密男女朋友關係。

4.2010年4月30日下午約4時45分,上訴人收到一封由控方第二證人(下稱「李」)發出的電郵(控方證物P2)。李是中青當時的首席財務執行官兼公司秘書(下稱「劉」)的秘書。該電郵是通知所有中青的董事,關於當日下午5時30分即將進行的董事局會議。由於上訴人的上司是董事局成員,故此,他是該郵件的其中一名收件人,而上訴人則是該郵件副本(即cc)表列的其中一名收件人。

5.上訴人在收到P2的數分鐘內,便利用她在hotmail的私人電郵戶口,將P2轉發給薛,並將P2的電郵名稱由「board meeting held at 5:30pm today」更改為「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6.薛較早時與中青同意提早解除合約,故事發當日是薛在中青的最後一個工作天。當天早上,中青已發出內部通告,知會有關人員薛的離職安排,而薛在中青的電郵戶口所收到的電郵,亦被安排自動轉發至中青的另一名員工(下稱「明」)跟進。

7.因此,當上訴人將電郵寄往薛在中青的電郵戶口後,有關電郵便被明發現。明於是將事件告知李。李獲知事件後,便與其上司(即劉)將當日電話會議的登入密碼更改,以防被人竊聽董事局會議的討論。

8.簡單而言,控方是指,上訴人於事發時取用中青的電腦,目的在於使薛「不誠實地獲益」(即不誠實地獲取中青當天董事局開會的時間、議題、電話會議的電話號碼、登入密碼等資料)。

辯方案情

9.在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並傳召了劉作為辯方證人。

10.上訴人指,她只是根據劉的指示,向薛查詢他會否希望出席當天的董事局會議,才轉發有關電郵。上訴人稱,由於她已兩次致電薛而未能與薛聯絡,因此她在獲得李的電郵後,便以她的hotmail電郵戶口將P2的電郵內容,以「cut and paste」的方法將電郵轉發給薛。上訴人又解釋,她選用自己的hotmail戶口而非中青的電郵戶口,是由於中青的電腦系統伺服器速度較慢,故此,她在平常工作時,亦會使用私人電郵戶口處理公務。上訴人並於審訊時提交一些過往的電郵紀錄,以證明她經常使用她的私人電郵戶口處理公事,而她的同事亦會將與工作有關的電郵,寄送致她的hotmail戶口。

11.上訴人指,由於她發出電郵後,收到薛的中青電郵戶口發出的一個自動回覆訊息,表示薛已離職,她於是醒覺自己將電郵錯誤地寄往有關戶口,上訴人於是再將該電郵寄往薛的gmail戶口。上訴人承認P4的第1頁及辯方證物D2所顯示的,是她當天和薛的通訊。上訴人並解釋她在16:46:52說「PK啦!send錯左添」,只是因為她錯把電郵寄往薛不再使用的中青戶口,而之後的幾段與薛的對答,均只是她和薛開玩笑的對話,並沒有任何特別意思。

12.辯方證人劉作證時確認,事發當天,他曾致電薛,希望詢問他會否仍想向董事局提出他的建議。但是,由於他未能接觸薛,而亦由於他理解上訴人與薛的親密關係,故他在當天見到上訴人時,便對上訴人表示,他希望查問薛是否希望出席董事局會議,向董事局解釋薛所提議聘用獨立會計人員的事項。然而,劉強調,他當天與上訴人接觸時,並沒有確實邀請薛出席董事局會議,他指若然薛回覆他有興趣出席會議的話,他便會詢問董事局主席,是否會讓薛參與有關會議,然後才作出安排。劉亦重申,他從沒有指示或要求上訴人將P2轉寄給薛。

上訴理據

13.代表上訴人的陳永豪大律師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必定是不誠實的;

(2) 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言;及

(3) 有關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第(1)項上訴理由

14.就這一項上訴理由而言,陳大律師其實是提出兩點爭議: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薛因上訴人轉發給他的電郵而有所「獲益」;及

(2)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本案中不誠實的罪行元素已獲證實。

1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

「…

27.   根據已接納的證供,法庭滿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確有不誠實地取用電腦,被告明知薛沒有資格收取P2,但仍然將該電郵轉寄給他,目的必然是使薛可獲得他沒有資格取得的資料,被告的目的毫無疑問是不誠實的,P4的對話清楚顯示被告深知自己的行為是錯誤及不誠實的,甚至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洩漏了公司的機密。事實上,薛亦因被告的行為而獲益,即獲得P2上的資料。基於以上分析,法庭滿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16.陳大律師陳詞時稱,裁判官以上所述的「不誠實地取用電腦」、「被告的目的毫無疑問是不誠實的」、「被告深知自己的行為是錯及不誠實的」、「可能會洩漏了公司的機密」等用詞顯示裁判官對有關控罪元素的理解,似乎是混淆不清,亦反映裁判官可能未有正確處理「不誠實」這個元素。但是,本席留意到,控方在結案陳詞時,已將相關的案例及控罪的重點向裁判官作出極為詳盡的分析及論述(見上訴宗卷第115頁U至第120頁A)。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亦作出極為詳盡的結案陳詞(見上訴宗卷第120頁B至第126頁G)。

17.事實上,陳大律師就控方在結案陳詞時及在這宗上訴聆訊時提出的案例所確立的相關原則,並沒有任何爭議(見HKSAR v Tsun Shui Lun [1999] 2 HKC 547,Li Man Wai v SJ (2003) 6 HKCFAR 466,HKSAR v Currie HCMA 795/2004,2004年10月12日(未經彙編),Currie v HKSAR FAMC 57/2004, 2005年1月14日(未經彙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庾美瓊HCMA 898/2002,2003年2月13日(未經彙編))。換言之,陳大律師並不爭議就本案的控罪而言,控方只須證明上訴人取用電腦的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獲益可包括取得該人之前並未掌握的資料。另外,有關案例亦確立了控罪中「不誠實」這一元素,是應依據R v Ghosh [1982] QB 1053一案所定下的客觀、主觀測試準則作為考慮。

18.故此,陳大律師同意,本案的重點並不是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用詞,而是以相關的證據考慮,本案的定罪是否穩妥。

19.就「獲益」這一點而言,陳大律師在陳詞中指,由於裁判官接納劉的證言,這即顯示裁判官接納上訴人曾收到劉的指示,在當天詢問薛是否希望出席董事局的會議。以此基礎考慮,有關電郵所載有的資料,對薛而言並不是什麼獲益,原因是電郵內所提及的會議日期及時間,與及議程,均是劉希望薛能獲得的資料,以便薛可以回覆劉他當天究竟會否出席會議。至於電郵所提及的參與會議的電話號碼及登入密碼,陳大律師亦指這對薛而言,並不是獲益,原因是薛曾為中青的非執行董事,而有關電話號碼及登入密碼,亦已沿用多時,一直並沒有更改。故此,縱使P2內提及有關號碼及密碼,這對薛而言,是薛已經得悉的資料,並不屬於任何獲益。

20.本席並不同意陳大律師就會議的電話號碼及登入密碼的有關陳詞。雖然裁判官席前的證據顯示,有關電話號碼及密碼已沿用多時,但明顯地,在薛收到上訴人轉發給他的電郵之前,極其量,薛只可估計當天的會議電話號碼及密碼是與以往相同,但這畢竟只是薛的個人猜測。然而,在薛收到上訴人轉發給他的電郵後,他便可確知在當天舉行的董事局會議的登入密碼及電話號碼,均是以往所採用的。這對薛而言,顯然是「獲益」,亦即薛在得到上訴人轉發的電郵之前,他並不可能確知有關資料。

21.另外,雖然證據顯示薛曾為中青的非執行董事,但並沒有證據顯示薛作為非執行董事期間,曾參予董事局會議,亦沒有證據顯示薛確曾知悉董事局會議的電話號碼及密碼。

22.無論如何,正如本席之前所述,縱使薛在作為非執行董事的短短兩個月期間,即2009年9月至11月(見上訴宗卷第158頁J至K及第168頁J至M),曾知悉有關董事局會議的電話號碼及密碼,這亦不表示他在獲取P2後並沒有任何獲益(即他在取得P2後,才能確知當天董事局會議仍沿用相關的號碼及密碼)。

23.因此,本席認為薛的而且確透過上訴人所轉發的電郵P2,有所獲益。

24.另外,薛透過掌握有關號碼及密碼,他可以聆聽董事局成員就當日議題的討論。雖然陳大律師指,劉已表示他是希望詢問薛會否參與當天的董事局會議,但有關證據亦顯示,縱使薛表示希望參與,劉亦已確認,他是必須得到主席的批准,才可讓薛正式參與有關會議。換言之,在裁判官席前的證據清楚顯示,薛透過上訴人轉發給他的電郵所掌握到的資料,可讓薛無需理會董事局是否批准,仍可透過有關電話及密碼,聽取當天董事局就會議事項的討論。不論有關事項是否由薛向董事局提出,薛當天實是從未獲得授權參與會議,他亦沒有獲得授權聽取董事局的相關討論。

25.以裁判官在本案所接納的證據而言,本席認為是有極其充分的基礎,讓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取用電腦時,即轉發有關電郵時,目的是在於使薛獲益。

第(2)項上訴理由及「不誠實」這一元素

26.由於陳大律師所提的第(2)項上訴理由,基本上亦是環繞上訴人的作為究竟是否涉及「不誠實」這一元素,因此,本席會一併處理第(2)項上訴理由及「不誠實」這一元素。

27.就「不誠實」這一元素,陳大律師已向本席表明,他的批評並不是基於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中明確指出他是依據Ghosh的測試作出考慮。

28.陳大律師就這點的陳詞,節錄如下:

「…

36. 不誠實亦有客觀及主觀之處。把公司的開會細節向一個普通的外人披露相信明顯地是不誠實的。但Gary Sik並非完全是一個外人。在有關議題和Gary Sik有關的基礎下,以及基於DW2的指示(裁判官是接受的)下,上訴人那有不誠實的地方。更何況,以證物P1的「內部通知Internal Memo」作準,2010年4月30日當日Gary Sik仍然是CY Foundation Group Ltd的Consultant,他的離職生效日期為51。由此可見,他的電郵在4月30日辦公時間內被停用未必是正確的。裁判官指他「沒有資格取得」這一個裁定未必一定正確。當然,本案的核心仍然圍繞上訴人的目的是否不誠實。

37. 從證物P4的其他電郵可知,Gary Sik根本沒有要求在沒有得到公司批准的情況下,偷偷得到開會資料。他在下午4:50的電郵寫著“Report to everyone and ask them to change the board meeting la”。由此可見,他們發現錯將電郵轉發給他後,他希望表示清白。及後上訴人在下午16:52:56時寫著“why should change the board meeting?”這句亦明顯地表示,她根本不理解所謂「洩密」的意義在那。從這兩個電郵推論,上訴人怎會知悉轉發電郵給Gary Sik在違規以外有什麼意義。如是者,她大有可能沒有不誠實的意圖在腦海。再加上,依Gary Sik的反應,上訴人較不可能會一廂情願主動地為著不誠實的意圖向Gary Sik轉發電郵,這有潛在不可能之處(inherent improbability)而裁判官沒有考慮。

38. 其後,Gary Sik在下午5:00的電郵中講解及上訴人回覆為“yes wo”可見,上訴人是到那時候才明白「洩密」的意義所在,那麼,她在4:45pm時轉發電郵給Gary Sik那一刻又怎會有不誠實的意圖?之後的為戲言亦不無道理。」

29.裁判官在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時,在裁斷陳述書中作出以下分析:

「…

24. 被告選擇作供,小心考慮後,即使法庭相信辯方第二證人(劉)的證供,法庭依然認為被告沒有將事實說出,原因如下:

(1) 證物P4紀錄了被告將P2轉發給薛後,她和薛的一連串電郵對話。當被告得悉薛的公司電郵地址已停用及電郵會轉寄至他人代收時,被告的反應是「PK啦!send錯咗添!」,若被告並非將薛不應收取的電郵私自轉寄給他,絕不應有如此反應,不會表現有如做錯了事一般,更不會發展到後來二人的電郵對話。被告辯稱二人後續的對話只是說笑,法庭相信那些對話的確有說笑的語調,但內容明顯是環繞公司的人現在會知道被告將公司開董事會的資料向薛洩露,因此才會有二人爭認自己為第一嫌疑犯的對話。若被告真的認為自己只是將薛應收的文件錯誤地轉發至一個他已不使用的電郵戶口,被告根本不應有如此表現,被告理應只會若無其事的表示她會再轉寄一次便可。被告的證供與P4顯示的內容完全不符,法庭認為被告沒有說出事實;

(2) P2明顯是寄給董事局成員的電郵,薛並非董事局成員,即使接納辯方第二證人說他曾向被告詢問薛會否想參與該會議,若被告真是單純想通知薛參與會議,被告不應只將電郵轉寄給薛而不作任何註明,被告應會在寄件上加上解釋,例如說明辯方第二證人曾詢問他會否參與會議,被告完全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剛剛離職的薛又怎會知道他會被邀請參與一個他平常根本沒有資格參加的會議?

(3)   此外,沒有證據顯示薛當時不在香港,若被告真的只是想通知薛出席會議,她應該會在電郵内說明辯方第二證人的邀請,讓薛親自前往中青的會議室出席會議。法庭的推論是,被告將P2轉寄給薛明顯是想通知他電話會議的號碼及登入密碼,讓他可以聽到會議內容,而並非單純代辯方第二證人詢問薛是否希望出席會議。」

30.由於上訴人在P4及D2與薛的對答,實與裁判官的以上分析息息相關,本席為便於理解起見,現將有關對答覆述如下:

P4

「 From: Violet

Sent: Friday, April 30, 2010 4:45 PM

To: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Dear Directors

Please be informed that a Board Meeting to be held at 5:30pm today via tel-conferencing. Please confirm your availability as soon as possible. Thanks.

AGENDA

1)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For those directors attend the meeting via tel-conferencing, please dial in with the following details to join in the meeting.

Dia-in number: +852 XXXX XXXX

Participant PIN: XXXXXX#

Should there be any enquirie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at XXXXXXXX or Joseph Lau at XXXXXXXX. Thanks.

Best regards,

Liz Lee

CY Foundation Group Limited

Disclaimer: This message is intended only for the use of the individual or entity to which it is addressed and may contain information which is privileged, confidential, proprietary, or exempt from disclosure under applicable law. If you are not the intended recipient or the person responsible for delivering the message to the intended recipient, you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from disclosing, distributing, copying, or in any way using this message. If you have received this communication in error, please notify the sender and destroy and delete any copies you may have received.

From: “Violet”<[email protected]>

Date: Fri, 30 Apr 2010 16:46:52 +0800

To: My Koala<[email protected]>

Subject: Fw: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PK啦!send 錯左添!

From:Gary Sik

Sent:Friday, April 30, 2010 4:50 PM

To:Violet SIU

Subject: Re: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Report to everyone and ask them to change the board meeting la

Anyway, I think they have stopped my CY email account already.

“Gary Sik via CSL BlackBerry.”

From: “Violet”<[email protected]>

Date: Fri, 30 Apr 2010 16:52:56 +0800

To: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Re: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they won’t stop, someone would collect your emails for a certain period ka. Why should change the board meeting?

From:Gary Sik

Sent:Friday, April 30, 2010 5:00 PM

To:Violet SIU

Subject: Re: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Leakage of important information ma.

They might be scared.

“Gary Sik via CSL BlackBerry.”

From: “Violet”<[email protected]>

Date: Fri, 30 Apr 2010 17:01:45 +0800

To: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Re: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yes wo, I finally become the ranking no.1 suspect. That’s not bad!

寄件者:“Gary Sik”<[email protected]>

日期:Friday, 30 April, 2010 17:02

收件者:“Violet SIU”<[email protected]>

主旨:Re: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

Hey! That’s only after I left… So I am still the No.1 haha…

“Gary Sik via CSL BlackBerry.”」

D2

「 寄件者: “Gary Sik”<[email protected]>

日期: 2010年4月30日17:09

收件者: “Violet SIU”<[email protected]>

主旨: Re: no longer under our employ

Wrong name – they called me “Gray Sik” and wrong grammar. Can they find someone who can write English?

------Original Message------

From: Violet SIU

To: garysik (Gmail)

Subject: Fw: no longer under our employ

Sent: April 30, 2010 4:49 PM

仲要有auto reply

--------------------------------------------------

From: “Gary Sik”<XXXX@ cyfoundation.com >

Sent: Friday, April 30, 2010 4:45 PM

收件者:“Violet SIU”<[email protected]>

Subject: no longer under our employ

> Mr Gray sik is no longer under our employ, kindly send

> all your future emails to Miss Connie Ming

> [email protected]. Thank you!

>

“Gary sik via CSL BlackBerry”」

31.經考慮本案的整體證據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實有足夠基礎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及拒絕接納上訴人指是純粹基於劉的要求,才將有關電郵轉寄給薛。

32.首先,正如裁判官所指,若然上訴人純粹是基於劉的要求才轉發有關電郵,她理應會在電郵中,依照劉的指示,詢問薛會否希望參與董事局的會議,並着薛直接與劉聯繫。然而,從P4及D2可見,上訴人在發出電郵給薛後,雖與薛有多次聯繫,但上訴人卻從沒有提及劉曾向她表示,希望查詢薛會否出席當天的會議。這顯然與上訴人所指,她是因為劉的要求才將董事局會議的電郵轉寄給薛,並不吻合。

33.另外,上訴人在審訊中就這方面的證言如下:

「…

答: 咁佢就四點零嘅時候走出嚟搵我,咁佢就話公司將會開一個board meeting,個board meeting個題目就係呢一個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ng accountant。咁佢想我聯絡Gary,即係Gary Sik,薛兆坤先生,睇下佢會唔會參加呢一個會議。咁喺我收到佢嘅通知之後,我就嘗試過打薛生嘅手提喇,咁打過一、兩--兩次喇,咁就搵唔到佢嘅,我亦都冇再特別留意,記得呢一樣嘢,因為我繼續我當時嘅工作喇。咁之後到到再稍後啲嘅時間,我就收到李逸莊小姐…

問: 唔好意思,你停一停先。

答: 好。

問: 你話嘗試打Gary Sik喇,薛生喇。

答: 唔。

問: 你嘅男朋友喇?嘅…

答: 係。

問: 你就打--話打佢手提?

答: 係。

問: 係。打咗幾多次呀?

答: 兩次。

問: 係。搵唔搵到佢呀?

答: 搵唔到。

問: 係,係。咁跟住係咩事情,你講到係李逸莊,李逸莊我哋知道,其實就係Jo Lau,嗰個Joseph Lau嘅…

答: 係呀。

問: 嘅秘書喇?

答: 係Joseph Lau嘅秘書喇,咁佢就send咗一個email出嚟,就係有關呢一個topic嘅,即係同Joseph Lau之前所描述嘅係一樣喇。咁我就當時就forward咗呢一個email 畀Gary。咁因為更加重要嘅,我要搵我嘅老闆阿Sam,因為佢當時就出咗去,唔喺office嘅,而佢亦都冇向任何人交帶過佢去咗邊度。咁我知道有時佢會出去飲下下午茶嘅。

問: 你講緊邊個呀?而家「佢」係?

答:阿Sam。

問:阿Sam?

答: 阿Sam,係呀。我知佢出去飲下下午茶,所以我就forward完個email,我就係用我嘅時間去搵阿Sam囉。

問: 你又冇完--你完全冇話畀Gary Sik聽,「Joseph Lau問你開唔開會呀」咁,你就咁即係複印咗落去,擠咗落去咁就算喇喎,佢就明白你嘅意思喇?已經即係咁好默契,係咪咁樣嘅意思呀?

答: 正如我所講喇,當時我又忙緊去搵阿Sam喇、咁而Gary之前又同我講過喇、咁Joseph亦都有即係搵--即係叫我搵佢喇,咁所以我覺得,就算我forward咗畀佢,佢都會知道點樣囉。」

(見上訴宗卷第200頁O至第201頁J及第218頁M至P)

34.雖然上訴人聲稱她當時因為忙於找尋阿Sam,故在轉發電郵後,並沒有跟進劉叫她向薛查詢會否參與會議一事,然而,P4及D2清楚顯示,在上訴人轉發電郵給薛後,她與薛仍不斷以電郵溝通,即上訴人並不是因為忙於找尋阿Sam而沒有機會再與薛以任何方式聯絡。故此,上訴人對於她因何沒有向薛提出劉曾詢問他會否參與當日會議一事的辯解,顯然並非實情。

35.其次,正如裁判官所指,若上訴人只是因為劉的要求,才將電郵轉寄給薛,她的反應並不會是「PK啦!send錯左!」及「重要有auto-reply」等。若然上訴人只是按劉的要求行事,她在發現薛的中青戶口被停用後,她並不應有如此大的反應。事實上,上訴人在作證時亦同意,PK是指「撞板」:

「...

問: 你就話『PK啦--PK喇,send錯咗添』咁,見唔見到吖?

答; 聽到--睇到。

問: “PK” 我諗係冇爭議喇,係廣東話嘅一個俗啲嘅講法,就係話撞板呀,或者係等等喇吓。

答: 係,可以咁講嘅,唔。」

(見上訴宗卷第203頁J至L)

正如裁判官所指:「若被告並非將薛不應收取的電郵私自轉寄給他,絕不應有如此反應,不會表現有如做錯了事一般,更不會發展到後來二人的電郵對話」。

36.本席認為,上訴人與薛的電郵對答,清楚顯示二人就電郵轉寄後的談論重點,雖然仍是環繞當天的董事局會議,但是,上訴人既沒有在電郵中將劉的要求重覆,薛亦沒有詢問上訴人為何將董事局會議的電郵轉寄給他。明顯地,二人當時所關注的,是當他人發現薛取得有關電郵後的可能反應及上訴人應作出甚麼行動。本席認為,二人之間的對答清楚顯示上訴人轉發電郵,並非是基於劉的要求。上訴人明知她是在沒有任何授權下私自將電郵轉寄給薛。因此,二人才會作出有關的對答。

37.雖然陳大律師陳詞時指,若然上訴人取用電腦或轉發電郵的目的,是讓薛不誠實地獲益,她斷不會在與薛的電郵對答中詢問薛為何要更改董事局的會議日期,及她似乎是在薛提醒她,這牽涉到重要資料的洩露後,她才愰然大悟。

38.就陳大律師的這點陳詞而言,本席的觀察是,不論在主問或盤問時,上訴人均指她與薛的有關對話,只是說笑:

「…

問: 咁你亦都有答番佢,喺呢個17:01:45秒,就話 “yes wo, I finally become the ranking number I suspect, that’s not bad” 咁你就話『係嘞,我就係一號嫌疑犯喇,都唔錯吖』咁。

答: 係。

問: 咩意思呀,其實?

答: 佢哋當時即係公司嘅氣氛唔係好好喇,咁我哋只不過喺度講笑嘅啫。

問: 係。公司嘅氣氛唔好?

答: 係。

問: 係。咁就講--你同男朋友講笑喇,好明顯,用嗰啲我哋好通用嘅嗰啲電腦嘅又中又英嗰種講法喇。

答: 係。

問: 咩嘢 ”ma”、咩嘢 ”ga”,大家都知道喇吓。

答: 係。

問: 基本上電郵,香港人好多時都係咁喇。咁你話講笑,而且好明顯,我諗個上文下理都係同個男友喇,喺度係溝通、亦都有一啲你話講笑咁樣。

答: 係,佢係一個--可以咁樣講,係有少少似一啲叫做冷面笑匠呀,咁…」

問: 咁我哋睇番P4第一版中間嗰度喇,咁睇嚟就呢個薛先生叫你話畀大家知,改board meeting喇。當然,你唔係薛先生喇,我明白,但係如果佢係被邀請參加,你明唔明點解佢要大家改board meeting呢?我唔明呢個意思。

答: 因為我會睇到佢係同我講緊笑、或者作弄我囉。

問: 唔。跟住上面又講 “leakage of important information”,你明唔明佢嘅意思呀?

答: 但係你再上邊再睇,其實我哋嘅對話係笑話嚟喎。

問: 唔。

答: 就算even 你auto reply,最後一個17點09分嘅時候,大家都係喺度講緊一啲好閒,即係causal talk。

問; 係。

答: 閒話,係。

官: 唔好意思,返番去之前個問題,即係唔好岔開住。

答: 係。

官: 主控官剛剛問你,就話Gary Sik提過話要改嗰個board meeting嗰度,問你知唔知佢係咩意思嗰度,你未答,知、定唔知?

答: 佢作弄我囉。

官; 唔係,知唔知佢咩意思?

答: 知,佢玩我囉。

官: 玩你?

答: 係呀,即係講緊笑囉。

官: 唔係太get到,點講笑法?

答:『你send錯咗呀?咁你話番晒畀全世界聽喇,咁樣』,咁咪即係玩我囉。」

(見上訴宗卷第206頁A至I及第214頁L至第215頁B)

39.換言之,上訴人從沒有確認她真的不知道自己轉發電郵屬泄露重要資料。上訴人只是聲稱她與薛的那些對話純屬開玩笑性質。事實上,上訴人在主問時曾經這樣作答:

「…

問: 我個問題係,如果唔係--呢個首席財務官,呢個同埋公司秘書,呢個Joseph Lau係叫你去聯絡Gary Sik ,但係你搵佢唔到喇。如果唔係Joseph Lau咁樣去叫你,你會唔會將呢個電郵send畀Gary Sik?

答: 唔會。」

(見上訴宗卷第212頁N至P)

由此可見,上訴人是知悉若非得到指示或授權,她是不能私下轉寄有關電郵給薛。

40.至於這樣轉寄電郵是否牽涉「不誠實」這一元素,本席在下文會再作論述。

41.另外,本席亦想指出,若然上訴人只是應劉的要求,才將電郵轉寄給薛,上訴人應留意到有關電郵是由劉的秘書發出,若然劉是希望將電郵同時發給薛,他自會吩咐秘書作相關的安排,而無需由上訴人代勞。事實上,劉在作證時亦已清楚指出,他當天只是要求上訴人聯絡薛,詢問薛是否仍希望向董事局解釋他的提議。劉堅稱,他從沒有要求上訴人將電郵轉寄給薛。

42.綜合而言,裁判官是有極其充分的基礎,拒絕接納上訴人的案情。

43.當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這即表示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是基於劉的要求,才轉發電郵。換言之,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明知她沒有獲得授權而私下將電郵轉寄給薛。

44.同樣,當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三證人的證言(即中青的電郵系統並不是如上訴人所指,會有所延誤)時,則裁判官亦有足夠基礎,拒絕接納上訴人聲稱她當天之所以用hotmail的電郵戶口發出電郵,純粹是因為她希望薛能盡快收到電郵的這一解釋。換言之,本案的證據,是支持控方所指,上訴人是由於知道自己不應將電郵轉寄給薛,因而才使用自己的私人帳戶作出有關安排。

45.以本案裁判官所接納的整體證據考慮,包括:

(1) 上訴人是一上市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的秘書,並且是已有十年工作經驗的人;

(2) 上訴人是以私人電郵戶口,轉寄有關電郵;

(3) 上訴人明知自己是在沒有獲得授權下,私自轉寄電郵給薛;

(4) 上訴人清楚知悉電郵內所含的資料,包括當天公司董事局的開會時間、議題、電話號碼及登入密碼;及

(5) 薛並非公司董事局成員,而上訴人亦清楚知悉薛並非是電郵的收件者之一,沒有資格取得或獲轉發有關電郵;

裁判官是有足夠證據基礎,裁定就一般合理和誠實人士的標準而言,上訴人私下將電郵轉寄給薛的行為,是不誠實的,而裁判官亦有足夠基礎裁定上訴人是明知根據一般合理和誠實人士的標準而言,她的行為是不誠實的。

46.雖然陳大律師批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的「可能會洩漏了公司的機密」這一用詞,似乎是顯示了裁判官並未能肯定上訴人的行為確是不誠實,因而存在了合理的疑點,但是,正如前述,洩密與否,並不是控罪的元素。控罪是指上訴人取用電腦而目的是在於使薛不誠實地獲益。

47.明顯地,以相關的證據考慮,當薛得到有關電郵後,他便知悉當天的董事局會議的電話號碼及登入密碼,並可聽取董事局就有關議題的討論。

48.況且,正如前述,上訴人在作證時亦指,她是不能私下將有關電郵轉寄給薛的。由此可見,當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辯解時,上訴人無權轉發有關電郵而薛無權接收該電郵,可謂是不能爭議的。故此,以裁判官接納的證據而言,上訴人是明知薛不應獲得有關電郵,而仍然私下將電郵轉寄給薛。綜合考慮,本案中「不誠實」這一元素,可謂顯而易見。

49.至於委派獨立會計師這一事項是否已在中青的公開通知中提及,或有關提議是否由薛提出,這些並不是要點。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士,必會認為無論有關董事局會議將要討論的課題是否已在公告中提及,在董事局成員未有就這樣一個議題達成任何共識及向外作出任何公佈前,有關討論的過程顯然並非是薛(一名未獲授權參與該會議的人)可獲知的資料。

50.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就本案所作的裁斷,並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5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永豪大律師代表

有關向終審法院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FAMC4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