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中平 對 歐陽浩榮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419/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ne 2025 before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1. 本席現在處理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本席於2025年2月24日及2025年3月10日的指示聆訊中,分別指示律政司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以及C&C和Y&C提出的剔除申請,本席會以書面處理,不作口頭聆訊。各被告人的剔除申請的理據,已載於相關的支持誓章中。本席指示梁先生須分別於2025年3月10日或之前,以及於2025年4月7日或之前,分別呈交反對律政司的剔除申請的書面陳詞,和反對C&C及Y&C的剔除申請的書面陳詞。
Legal issues: Striking out of originating summons · Judicial immunity under Article 85 of the Basic Law
Outcome: Originating summons struck out; defendants' striking-out applications granted.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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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419/2024 [2025] HKCFI 22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2419號 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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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現在處理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本席於2025年2月24日及2025年3月10日的指示聆訊中,分別指示律政司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以及C&C和Y&C提出的剔除申請,本席會以書面處理,不作口頭聆訊。各被告人的剔除申請的理據,已載於相關的支持誓章中。本席指示梁先生須分別於2025年3月10日或之前,以及於2025年4月7日或之前,分別呈交反對律政司的剔除申請的書面陳詞,和反對C&C及Y&C的剔除申請的書面陳詞。 2.本案與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有密切關聯,本席在頒下本判決書的同日,也頒下了在HCMP 835/2023和HCMP 836/2023中的判決書(參見 [2025] HKCFI 2178,簡稱 “該判決書”)以及本席處理的其他的該等案件的判決書(參見 [2025] HKCFI 2178、[2025] HKCFI 2238、[2025] HKCFI 2265、[2025] HKCFI 2267)。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中,沿用該判決書中採用的簡稱。 3.本案的背景,同樣是屯門租務糾紛,相關細節已經在該判決書第2至第4段說明,在此不重複。 4.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歐陽浩榮法官,歐陽法官曾經處理部份該等案件。在第二被告人,是C&C,有關C&C的角色,可參閱該判決書第3及第4段。第三被告人(“Y&C”),是在梁先生就著屯門租務糾紛展開的針對C&C的案件中,C&C的代表律師。 5.本席在作出上述第1段的指示後,只收到梁先生一份日期為2025年3月10日的書面陳詞。本席理解,梁先生在當中提出要求本席迴避,由另一位法官處理本案。梁先生沒有提出具體理由和有證據支持的相關事實,支持他要求本席迴避的申請,本席不會迴避。 6.有關剔除原訴傳票的法律原則,參見該判決書第10至12段。 7.在本案的原訴傳票中,梁先生要求各被告人向他作出巨額賠償,金額在港幣數千萬元以上,甚至高達港幣數億元。整份原訴傳票,雜亂無章,明顯沒有展示對各被告人的合理訴訟因由,本席同時認為梁先生對各被告人的指控,是惡意中傷,瑣屑無聊,也屬無理纏擾,並且是濫用法院程序,必須被剔除。 8.再者,梁先生提出針對歐陽法官的申索,明顯地抵觸了《基本法》第85條賦予司法人員的司法豁免權,該條文如下:
9.歐陽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所作的決定,明顯是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受《基本法》第85條保障。梁先生針對歐陽法官的申索,抵觸司法豁免權,必然敗訴。故此,無論如何,該等申索須被剔除。 10.本席批准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頒令剔除本案的原訴傳票。 11.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這四宗案件被告方提出的剔除申請,均由梁先生以彌償基準即時支付予被告方。梁先生可以於14天內呈交予法庭及送達予被告方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書面陳詞。如果梁先生在限期內呈交和送達書面陳詞,本席在考慮該書面陳詞後,會指示被告方是否需要被告方呈交和送達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倘若梁先生沒有在限期內呈交和送達書面陳詞,此項暫准訟費命令會轉變為絕對命令,毋須法庭再作頒令。在暫准訟費命令轉變為絕對命令後的7天內,尚未呈交和送達訟費陳述書的被告方,可以呈交和送達訟費陳述書;在其後的7天內,梁先生可以呈交和送達對被告方的訟費陳述書的書面回應。本席會以書面循簡易評定程序評定訟費。 12.鑑於梁先生就著屯門租務糾紛而作出的濫用法院資源的行為,本席已作該判決書中頒下針對梁先生的臨時限制程序令。本席重申,法院資源寶貴,任何人士不得濫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曾曉敏政府律師代表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由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的陳偉健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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