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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06/2025
[2025] HKCFI 2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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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TUNG LAI L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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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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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高勁修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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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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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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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5月23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高勁修法官」;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1) 關乎高勁修法官在DCEO 17/2018 的判決當中剔除申請人的各種理由及決定,都是不誠實欺騙法庭及歧視欺騙及欺負申請人是弱勢人士及越權判訟費給不在被告名單上的人,越權讓沒有資格出席法庭的律師出席,越權不公開開聆訊
2) DCEO 10/2024, DCEO 12/2024 當中高勁修不公開聆訊同時不讓申請人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前作出的第一次修訂的申索通知書存檔,欺騙申請人說他有酌情權可以如此做.及出現偏幫律師行為,欺騙法庭及欺騙及欺負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不懂法律,不知道法官的酌情權不是無限的.
3) DCEO 06/2019 高勁修法官的判決及決定是故意惡意對法庭不誠實及故意惡意濫用職權歧視欺負弱勢患有精神病的申請人.
4) 區域法院擬進行的訴訟2017年第6號,徐韻華法官對法庭不誠及欺負申請人是弱勢精神病人,在明知道她沒有權不依先例原則下。她對法庭不誠實及出古惑,不批匿名申請。事後申請人向高勁修法官作出投訴,他不單沒有作出懲罰。還命令申請人以後不得再追究。欺負申請人」;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 宣告令:l)宣告高勁修法官,歧視及欺負無律師代表的弱勢精神病患者欺負他不懂法律.2)宣告DCEO 17/2018聆訊無效.所以他的判決也無效。他沒有權讓不是法律實體不能被告的東西代表律師出席法庭. 3)宣告DCEO 06/2019 的判決無效,因為高勁修法官對法庭不誠實及歧視及欺負精神病人申請人不懂法律
撤銷令:要求撤銷高勁修法官所有不誠實及極度不合理,越權不合法的命令及決定.
禁制令:1)禁止高勁修法官以後再對法庭不誠實及濫權越權歧視欺負無律師代表不懂法律,因為他慣性歧視欺負無律師代表,他持有司法豁免權,奈他不何。
禁制令:2)禁止高勁修法官再處理申請人的案件。因為他慣性歧視申請人
強制令:要求高勁修法官大公無私對徐韻華法官作出懲罰。
賠償令.要求高勁法官賠償他故意惡意作出超出他的法官司法管轄權決定及命令,故意惡意對法庭不誠實及故意惡意欺負及歧視申請人的行為.導致申請人的損失。
訟費」;
(d) 尋求濟助的理由逾1500字,分為4個項目,當中包含下列標題或分段:
「1) DCEO 17/2018
違反公平公正公義
法律錯誤及越權行為
法律錯誤及極度不合理
違反程序公義
2) DCEO 10/2024, DCEO 12/2024
司法覆核高勁修法官的理由:
違反公義
a) 法律上錯誤及越權
b) 根據區域法院第20條規則,高勁修法官沒有權不批經訂的申索通知書存檔,要等待答辯人先完成剔除申請。
違反程序公義
極度不合理
c) 高勁修法官意圖透過欺騙手段,當對方律師都沒有質疑申請人可以以個人代表群體作出起訴,高勁修法官越俎代庖,要求不懂法律的申請要回答申請人憑甚麼法律依據可以個人代表群體.申請回答不了,高勁修法官就會剔除.但邏輯上不懂法律的申請人回答不了.也不代表普通法沒有個人代表群體作出訴訟的權利.也不代表區域法院規則第15 條的個人可以代表群體的法律不存在。
違反公義
3) DCEO 06/2019
司法覆核高勁修法官的理由:
違反公義
法律上錯誤及越權
違反程序公義
極度不合理
4) 區域法院擬進行的訴訟2017年第6號,
違反公義」
2.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章,本席有考慮申請人的支持誓章及證物(USB記憶棒一隻)。
3.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法庭已多次指出,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b) 再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見《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
(c) 就DCEO 17/2018,DCEO 06/2019,及區域法院擬進行的訴訟2017年6號:
(i) 相關的決定日期分別為2019年4月12日、2021年2月4日及2017年7月19日;
(ii) 相關的決定及事情已頒下或發生多年,遠超法例定下的三個月;
(iii) 並無任何理由展期;
(iv) 無論如何,申請人提出的所謂理據只是他的主觀看法或他引用的所謂AI分析,全無客觀理由或證據支持;
(d) 就DCEO 10/2024及DCEO 12/2024:
(i) 申請人所提的事實理據混亂及不全,但據本席盡量理解,相關程序正在進行,申請人稱他可代表30萬精神病患者,高法官要求申請人解釋相關理據,而答辯人亦申請剔除,在這情況下,高法官「不讓申請人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存檔,下命令要等到被告人剔除申請完結後」。申請人亦投訴高法官行使酌情權不公開聆訊;
(ii) 相關事情屬案件管理範疇,申請人無循民事程序上訴,亦無客觀理由支持高法官在公法上犯錯;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全無勝算。
4.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6月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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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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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6月4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TUNG LAI L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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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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