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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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14/2024 [2025] HKDC 9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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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7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控方案情 控罪一至三 3.被告人駕車經案發地點向東行,越過了分隔東西行車線的雙白線,撞到西行線的第一架電單車及其後面的一部私家車和一部的士。碰撞後,被告人的車再開動,駛回自己行車線,離開現場。他繼續駕車返到附近的住處的停車場,在停車場再撞到一些設施。他離開該車。 4.警員隨後去到被告人的住所找不到被告人。約1小時後,在被告人所居住的第3座平台找到被告人。查問中,被告人稱“較早前因不開心,於黃金海岸酒店飲酒,揸車返嚟撞咗,之後就唔記得”。 5.事件中,電單車司機身體嚴重受傷,右股骨、右髕骨、右骶翼及左恥骨骨折,要進行手術固定右股骨和盤骨及使用膝關節支架治療6星期,他只能耐受10分鐘站立及60至70分鐘的工作環境訓練。於2024年6月4日, 他步行耐受數由10至15分鐘提升至2025年2月13日的40分鐘。其後接受多次手術,於2025年4月2日出院,需在U字型助行架的輔助下走路,並需定期覆診。 6.私家車及的士司機均輕微受傷。 控罪四 7.在現場查問期間,被告人要求如廁,之後被告人情緒激動,大叫大嚷,拒絕離開。兩名警員多次警告,被告人繼續用雙臀擋住警員,期間被告人用右腳踢到警員的下腹。 控罪五 8.在第3座外,警員懷疑被告人在意外間掌管汽車,要求被告人在警車上提供呼氣樣本作測試,被告人表示“我認危駕,但我唔X吹架啦”。 控罪六 9.返到警署,警員要求被告人提供口腔液樣本,以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涉及危險藥物),但被告人拒絕,並說“我認危駕,但我唔會做”。 控罪七 10.警員事後向被告人發出提供司機詳情通知書,但被告人沒有提供有關的資料。 行車片段 11.見到被告人的車越過雙白線駛入對面行車線,先撞到電單車,再撞到電單車後面的私家車;私家車被撞後,再撞到後面的的士。被告人的車速都頗快,撞力很猛。 被告人的背景 12.年49歲,任運輸工人,已婚,與妻兒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得到家人的支持,也呈上家人的求情信。 13.被告人有兩次刑事紀錄,與本案不類同。 14.他有30年的駕駛經驗,分別於2019年及2022年各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的紀錄。 量刑考慮 1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6.本席也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包括: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17.本席也考慮了另一件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光威 ,CACC 167/2012 量刑起點 18.本席考慮了在Chu一案中,上訴庭在第78至80段所提及的罪責評估及加重刑責的因素。 19.也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等等,就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24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定為16個月。 控罪二 6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定為4個月。 控罪三 6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定為4個月。 控罪四 3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定為2個月。 控罪五 12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定為8個月。 控罪六 12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定為8個月。 控罪七 以罰款考慮,經認罪後,罰款定為3,000元。 整體量刑及總刑期 20.本席考慮了相關原則後,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如下:
控罪七: 罰款3,000元。 停牌令 21.法庭考慮過,被告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讓法庭考慮不停牌或較短的停牌令。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
駕駛改進課程令 22.本席考慮過,認為被告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讓法庭不頒布該命令,下令被告人於停牌期最後的3個月內,必須自費完成有關課程。否則其停牌令會繼續,直至其完成有關課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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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