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淦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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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裁定原有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2/2024[2025] HKDC 11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2024

[2025]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淦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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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6月26日
出席人士:  楊澄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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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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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裁定原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3.事發的路段來回各一條行車線,中間由連接雙白線分隔,時速限制50公里。案發時,天氣良好,視線清晰,路面乾爽平坦;當時為晚上11時40分,且位於郊外路段,車流量很少。

4.被告人的車跟著前面一輛私家車行駛,約一個車位。事發時,車速略超過50公里往北行。當駛至一個輕微右彎時,被告人的車輛有半架車身越過了雙白線,與對面行車線第一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迎頭相撞,撞力很猛。被告人的車橫向停在兩條行車線上,兩車損毀嚴重,兩車更起火。消防及救護車到塲處理。

5.控方第一證人及其車內三名乘客均嚴重受傷,傷勢如下:

控方第一證人

6.他右踝骨折,留院16天,病假至2023年12月4日。

乘客梁女士

7.她的左腰、雙踝、左手腕及胸骨多處骨折,右膝有裂傷,留院兩個半月,病假至2024年1月16日。

乘客謝女士

8.她小腸穿孔,腎臟及肝臟裂傷、胸骨及左鎖骨骨折,留院1個月20天,病假至2024年1月24日。

乘客黃先生

9.他脾臟撕裂,腎臟裂傷,肋骨、胸骨、椎骨及右腕骨折,留院8天,病假至2024年1月。

被告人的背景

10.他現年42歲,已離婚,育有兩名年幼兒子,由前妻照顧;被告人現與年邁父母同住。

11.被告人於2017年有一次刑事紀錄,為危險駕駛,也有一些交通違例紀錄,包括一次不小心駕駛。

量刑

12.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越過雙白線撞到對面線的車輛;

(2)  引致該車內司機及三名乘客嚴重身體受傷;

(3)  辯方的求情,以及呈上的案例;

(4)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其家人的求情信;

(5)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3.本席考慮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 5/2018 一案中提及的量刑因素及加刑因素。

14.本席也考慮了另一件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光威 CACC 167/2012。

15.一案的案情與本案的情節相類似,也是在彎位越過雙白線撞到對面線的車輛。不過該案涉及超速30公里,但只涉及一名人士嚴重受傷;而該被告人紀錄良好。上訴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16.辯方求情稱被告人在今次事件中也嚴重受傷,且事故發後有協助救援,可考慮為減刑因素。本席認為前者不構成減刑因素,但後者可酌情處理;另外被告人於開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亦可酌情考慮。

本案案情

17.本席認為以本案情節,被告人的半架車車身越過雙白線,車速略高於50公里,與對面線的車迎頭相撞。是次事故造成兩車嚴重撞毁,更導致對頭車內4人嚴重身體受傷,其受傷程度也頗為嚴重;除了多處骨折之外,其中兩位乘客的腎臟、肝臟及脾臟更出現撕裂。

判刑

18.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有關的案例、辯方的求情、被告人的背景,本席以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

19.但考慮到被告人在事後有協助救人及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就這兩點,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

20.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零9個月。

停牌令

21.停牌30個月。

駕駛改進課程

22.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有關課程。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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