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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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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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6/2024 [2025] HKDC 1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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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䅁件發生在金巴利道近加拿分道交界處附近的行人過路處。加拿分道涉䅁路段是一條(北行)上坡單線行車路,接近交界處是一「讓線」路口。「讓線」左前方的金巴利道為雙線雙程行車道路,右前方的金巴利道則轉為單線行車道路。車輛於加拿分道(北行) 之讓路交界處,可左轉駛入金巴利道(西行) 或右轉駛入金巴利道(東行) 。涉䅁行人過路處距離「讓線」路口約兩輛的士車身長度。 3.2023年11月11日凌晨4時10分,被告人在金巴利道(東行) 線,駕駛候載的士WP5758,停在幾輛的士後方,近交界處位置。因為前方的士良久沒有移動,被告人越過雙白線,駛入金巴利道(西行) 線。與此同時,一輛載有兩名乘客的的士由加拿分道(北行) 之「讓線」路口左轉駛入金巴利道(西行) 線。兩車煞車不及發生碰撞。 4.意外後,被告人頸部出現痛楚,對方司機感到胸口及下背疼痛,一名乘客右膝擦傷,另一乘客黎智禮先生重傷。黎先生左足踝受傷送院治理,住院5天(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 ,隨後獲發病假至2024年3月7日。他左腳踝的左脛骨前骨刺和跟骨骨刺骨裂,左腳踝因而腫脹,腳跟疼痛,腳踝關節伸展受限,需要配戴踝足矯形器及物理治療。 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76歲,離婚人士,育有兩名子女,長女已婚,他與兒子同住。他在1969年取得駕駛執照,曾受僱為私家車司機20多年,2003年起為夜更的士司機替工,月入約$6,000。 6.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2018年至今只有6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他患有高血壓,要長期服藥和定期覆診,曾接受兩次緊急心臟手術。被告人在求情信中展現悔意,因自己犯錯導致交通意外感愧疚,希望法庭顧及他生活困苦,老弱多病,仍然自食其力,能酌情輕判。 7.辯方認為被告人罪責程度屬於較低類別。事故發生在凌晨時份,行人不多,沒有人橫過馬路,被告人車速很慢,一時大意誤判駛過雙白線而引起意外,他一看見對方的士立刻剎車,碰撞時被告人的車已停定,遺憾因事情太快對方未能及時剎車而發生碰撞。雖然數人受傷,但只有一名重傷,且是同類中較輕。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被告承諾不再駕駛。 判刑考慮 8.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9.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已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一件致命的凶器,而駕駛者必須時刻小心謹慎地駕駛,以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明顯會對傷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創傷,傷者及其家人生活上亦必因此受到影響。被告人的駕駛對別人生活造成的影響,在判刑時須予考慮。很多人往往可能忘記,駕駛汽車如達不到規定標準,是可以奪去或殘害生命的。故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10.辯方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廖國鎮) [2011] 1 HKC 70,上訴法庭指出,危險駕駛的罪責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別:其中一類為意外發生屬駕駛者的一時判斷而導致;而另一種則為駕駛者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他乘客的安全,或在駕駛時有某程度的魯莽,而後者是較為嚴重的類別。 11.在廖國鎮 案中上訴法庭考慮了英國案例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在Cooksley案判詞的第15段提到,法庭可以考慮一些就着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加刑因素,包括車輛超速、駕駛時出現可以避免的分心、過往的交通違例紀錄,尤其涉及不良駕駛態度等。於該案中,英國的上訴庭就此控罪的判刑以犯罪性高低分為四大類別,分別為: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刑期為12至18個月監禁、中度罪責的刑期為兩至三年監禁、高度罪責的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及非常嚴重的罪責的刑期為六年以上監禁,當時英國有關控罪的最高判罰為10年。故上訴庭在廖國鎮案中,亦建議法庭在判刑時可參考及核對Cooksley案中相關的判刑類別。這些加刑因素,及以犯罪性高低的分類適用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唯不同類別的刑期需要作相應調整。 12.辯方又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2020] 1 HKLRD 771,上訴法院指一般情況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應以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認為適當的判刑考慮是先要衡量被告人的罪責,以釐定涉案行為的客觀危險程度及被告人的道德罪責。此外,法庭也要考慮受害人受到的傷害及影響,之後再考慮有否加刑因素,包括:
13.金巴利道西行線的車來自涉䅁路口,路口隨時有車轉出。被告人因等候良久未見前車前行,才駛過雙白線逆線前行。行車紀錄儀拍攝的片段所見,對方一路上斜坡時應看見前方金巴利道東行線上停了一列的士,有兩輛的士先後駛過雙白線逆線前行,路口有讓線,但對方卻在讓線直出左轉,之後遇上逆線而來的被告人。碰撞發生在離開路口約兩個的士車身的行人過路處上。 14.辯方指被告人見對面線沒有車便駛過雙白線,是一時錯誤判斷。被告人在未確定沒有對頭車的情況下駛過雙白線逆線前行無疑是危險駕駛,然而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加刑因素。辯方又援引多個區域法院的判處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判刑䅁例,指本案被告人同屬罪責較輕一類,本䅁各傷者的傷勢亦相對輕。本席同意被告人的罪責及所引致的傷勢相對輕,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 15.另一方面,本席需要考慮對被告有利的減刑因素。上訴庭在廖國鎮 案的判詞第39段中,亦列出了一些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的求情因素,包括被告沒有前科、被告即時認罪、被告有真誠的悔意、被告的年紀(但限於缺乏駕駛經驗)及駕駛者本身是否有在意外中也有嚴重受傷等。 16.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至6個月。他沒有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持有駕駛執照逾55年,是一名職業司機,2018年至今只有6次定額罰款,整體駕駛紀錄尚算良好。他雖已年過76,老弱多病,仍須為生活工作。今次事故源於他一時誤判,有真誠的悔意,重犯機會極微。考慮後認為可以緩刑24個月處理。 17.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考慮到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認為本案沒有特別理由不跟隨法例的要求,及為了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另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命令 監禁6個月,緩刑24個月;取消駕駛資格2年,和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由今日起兩年內,你若在香港干犯另一可懲處監禁的罪行,令日判處的6個月監禁刑罰將按法例予以執行,否則該刑罰不得予以執行。 另由今日起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直至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被告人須於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修習和完成該課程。 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即時監禁,所以在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能夠抱著僥倖之心返回駕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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