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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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二),是危險駕駛罪(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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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1/2023 [2025] HKDC 8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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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二),是危險駕駛罪(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案情 背景 2.本案涉及一宗交通意外(「意外」),2023年1月1日1715時左右在將軍澳康城路CE1398號燈柱附近發生,涉事車輛是被告人駕駛的雙層新巴(「巴士」)。 3.康城路的涉案路段是四線雙程直路。意外時,天氣良好,能見度佳。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交通流量中等。現場沒有剎車痕。意外地點前的行人過路處前有「慢駛」道路標記及「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的警告標誌。 意外 4.意外前不久,被告人所駕駛的涉案巴士載著約30名乘客,沿將軍澳康城路第一線駛向環保大道方向。巴士路線為796P,由康城站前往尖沙咀東。 5.2023年1月1日1715時左右,涉案巴士駛至將軍澳康城路CE1398號燈柱位置(「意外地點」)時急扭向左,剷上行人路。巴士撞到燈柱,之後向左翻側。 6.消防處人員從涉案巴士救出共30名乘客及被告人。意外導致14名乘客受傷,政府財物(包括兩個交通標誌、一個消防栓、一支燈柱及30米圍欄)損毀。 警方調查 巴士的行車記錄儀及黑盒 7.涉案巴士的行車記錄儀於2023年1月1日拍攝到意外經過,巴士的黑盒則記錄了案發時巴士的車速。
作。被告人戴著口罩, 左手掩鼻。
巴士沒有在「慢駛」道路標記位置減速 8.涉案巴士的行車記錄儀顯示,於時間標記17:15:24,在意外地點前的行人過路處前有一個「慢駛」道路標記,而被告人的視線沒有受阻;巴士的黑盒則顯示,巴士在「慢駛」道路標記位置(時間標記17:15:24)的時速約42.36公里。當巴士駛過該行人過路處時再加速,由時間標記17:15:26的時速43.26公里加速至時間標記17:15:29的時速46.87公里。被告人沒有在意外地點前的行人過路處前的「慢駛」道路標記位置減慢巴士的車速。 汽車檢驗意外報告 9.2023年1月13日的汽車檢驗意外報告顯示,涉案巴士沒有發現故障。被告人在現場進行檢查呼氣測試及快速口腔液測試,結果均為陰性。 巴士上的受傷乘客 10.意外導致以下14名乘客受傷。除了控方第十三證人其後向私家醫生求診外,大部份乘客都到將軍澳醫院(「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在14名乘客中,控方第四及第六證人留院3天,其餘乘客則於同日接受治療後出院;控方第四至第六證人獲轉介接受進一步物理治療。
11.據控方第三證人所述,涉案巴士案發時向左轉,剷上石壆,並直接撞向燈柱。意外時,巴士沒有減速。 拘捕及警誡被告人 12.2023年1月1日2300時左右,被告人被拘捕,罪名為「危險駕駛」。 定罪紀錄 13.被告人無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亦無任何交通定額罰款紀錄。 背景及求情 14.被告人現年57歲,已婚,兒子及女兒已經成年,被告人一直為家庭盡心盡力,除了必要開支外,其薪金全交家庭作為開支之用及供養子女。 15.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職業巴士司機,每月薪金約26,000元。自本案後,他已沒有繼續從事司機的工作。被告人獲得駕駛執照超過20年,沒有任何定罪紀錄,由此可見,被告人作為一名職業巴士司機的駕駛態度一直是十分良好。 16.被告人一生循規蹈矩,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7.被告人於2016年患上高血壓,及約於2021年後患上高膽固醇的情況。 18.辯方呈上被告人妻子及兩名同事撰寫的求情信。綜合來說,求情信內容主要顯示:(i) 被告人對於是次意外事件感到非常內疚,他自問一向盡心盡力及小心謹慎地為大眾服務,但最終使車上多名乘客受傷,亦因此被公司解僱,不能繼續成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使生活負擔加重,內疚亦使自己經常失眠。他承諾以後必定會更加小心謹慎;(ii) 妻子及兩名同事給予被告人的為人處事(不論是家庭、工作及社會上的不同層面)非常正面的評價,見到他為事件自責,經常祈求傷者早日康復,走出陰影。被告人承受身心的折磨及失去工作、經濟的苦果。他們有信心被告人日後必能奉公守法、小心謹慎、避免意外,繼續為國家、社會貢獻。 19.被告人曾為國際熱愛大自然促進會賣旗籌款。 20.辯方指出:(i) 控方的專家確認,經他的檢查後及有關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被告人由17:01時開始駕駛,直至約17:15時發生了一連串打噴嚏動作,便失去知覺,被告人當時是患上reflex syncope(反射性昏迷);(ii) 該片段顯示,該一連串的打噴嚏動作之後的較後時間發生了是次事件的意外。法庭亦可參考獲承認的案情,被告人是約於17:15:30失去了知覺。故此,辯方希望法庭不會把意外後引致乘客受傷歸咎於被告人的駕駛態度。 21.就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而言,案情顯示有關路面的速度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案發時,被告人並無超速。至於獲承認案情顯示,被告人沒有根據行車線上「慢駛」標誌減速,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到那時被告人正在連續打噴嚏的情況。 22.這次案件並不屬於最嚴重的不小心情況,被告人沒有超速、沒有衝紅燈等情況,只是因打噴嚏令到一時分心及沒有專心、沒有遵從交通標誌慢駛下來。 23.被告人在是次事件中也有扭傷及揮鞭式創傷、右邊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頸部、膊頭、腰及腿等等),而他清醒後也有幫助救助乘客。 24.辯方呈上案例[1]給法庭參考,邀請法庭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方式判罰被告人。 判刑 25.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大律師提出的書面及口頭求情陳詞。 26.本席亦小心檢視過是次意外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呈上的行車記錄儀鏡頭分布位置草圖及相關截圖。 27.不小心駕駛罪行的最高刑罰是二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正如辯方指出,上級法庭並無定下量刑指引,判刑則需視乎每宗案件的案情,包括不小心駕駛的程度,以往案例顯示,可從最輕案情以罰款處理至最嚴重的短期監禁,甚至作出停牌令。 28.控方的立場是,約於17:15:22時,在被告人的視線無受阻的情況下,理應見到意外地點前的行人過路處前的「慢駛」道路標記,而被告人無在意外地點前的行人過路處前的「慢駛」道路標記位置減慢車速,故被告人是不小心駕駛,這也是辯方的認罪基礎。 29.案發時,被告人是新巴的巴士司機,駕駛公共車輛,接載著約30名乘客,責任重大。事件導致14名乘客因意外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傷勢,包括個別受傷的乘客需要留院、獲批病假及/或出院後需作出跟進治療,故案情嚴重。但綜合片段及控方的專家報告來看,意外最終發生的成因是與被告人打噴嚏導致短暫地失去知覺有關,故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人根據路面上的「慢駛」標誌而減慢車速,意外的發生看來仍是無可避免。當然,若被告人見到「慢駛」道路標記時已開始作出減速的動作,本席認為,他以較慢的車速行駛自然亦理應有機會減輕所造成的財物損毀、乘客受傷包括程度。 30.雖然意外的後果嚴重是判刑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案例清楚顯示,最主要的量刑考慮應是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方式,即他在事件中的罪責。 31.根據片段,本席認為,約於17:15:22至17:15:23期間,被告人理應見到「慢駛」道路標誌,但正如案情顯示,他於17:15:22至17:15:23期間無減速,而約於17:15:23至17:15:24期間,被告人先出現頭部舂向前的動作,之後於17:15:24:976 25出現他左手掩鼻動作,換言之,可說是相對緊接他應見到「慢駛」道路標誌後,他便開始受到打噴嚏的影響。本席認為這些整體而言,反映他於相關短暫時間內的駕駛態度是無適當的謹慎、專注,而打噴嚏亦進一步使他分心、無專注,以致他沒有遵從交通標誌慢駛,他的不小心駕駛程度不是最嚴重類別,但也不輕微。 32.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正面,與辯方的求情方向相符。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包括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採納報告建議是合適的。辯方表明被告人願意亦同意完成任何法庭認為合適的社會服務令時數。為了反映案情的嚴重性,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 33.控方也邀請本席向被告人作出短期的停牌令,辯方無提出異議。 34.雖然被告人過往有良好的駕駛紀錄,但被告人案發時是公共巴士司機,掌握乘客的生命安全,他的不小心駕駛程度並不輕微,對他本人、乘客以至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實在的風險,故本席認為有必要判罰他停牌一段時間,把他短暫抽離路面以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及收阻嚇之用。本席命令他停牌三個月。 35.被告人在停牌令期間不可申請或持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有違反便屬違法,可招致監禁刑罰。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 Jie俞潔 CACC33/2022, [2023] HKCA 9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 DCCC706/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瑞志 DCCC823/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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