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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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地點是九龍何文田自由道1號一棟興建中的住宅大廈,該地盤由金屬圍板圍封,有一個出入口,該棟興建中的大廈有一度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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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34/2024 [2025] HKDC 10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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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案發地點是九龍何文田自由道1號一棟興建中的住宅大廈,該地盤由金屬圍板圍封,有一個出入口,該棟興建中的大廈有一度樓梯。 3.許先生是地盤其中一個承建商的董事,陳先生是地盤的一名建築工人。 4.2024年7月31日下午5時左右,許及陳收工離開地盤。離開前,許將一些工具存放在大廈2樓及3樓房間上鎖鐵箱,陳則將他的黑色袋(內有身分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放入一個背囊,背囊放在大廈2樓房間內。 5.許離開地盤前用密碼掛鎖鎖上大廈2樓及3樓房間的木門,又用鐵鏈鎖上地盤正門。 6.2024年8月1日上午9時左右,許及陳回來工作,許發現上述兩個木門密碼掛鎖及鐵箱那個鎖都不見了,又發現房間內不見了兩把電鑽、兩把電批、一個角磨機和兩把鋸,總值港幣7,400元左右。陳亦發現他的黑色袋(內有身分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不見了,總值港幣約2,000元。 7.閉路電視和附近一個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被告人於2024年8月1日凌晨5時40分左右進入該地盤和興建中的大廈,被告人於凌晨6時14分左右離開。他離開時多了一個袋。 8.2024年8月29日,被告人被警方截查。在警誡下,他承認因為無錢而偷取涉案的袋和工具,已拿到深水埗變賣,所得的錢已花光。至於陳先生的身分證,他已棄掉。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說他把偷來的工具和袋賣了港幣1,000元。 案底 9.被告人現年53歲,1986年至2023年有十二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包括數次盜竊和一次入屋犯法。他的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3年4月,因入屋犯法罪被判囚20個月,案件編號為DCCC 234/2021;同案有另一項罪行為無依期歸押,判囚2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22個月。被告人顯然已經被關押了一些時間,所以他在2023年7月已經離開監獄。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案發地點是一棟興建中的大廈,沒有人居住,沒有人在事件中受驚,被告人亦沒有做出爆破行為或帶備工具行事。他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承認,亦在庭上盡早認罪,現已後悔。 11.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二教育程度,案發時無業,現已離婚,和81歲的母親同住,母親多病,需人照顧。 12.律師承認被告人過往有多項犯罪紀錄,包括數次盜竊和一項入屋犯法罪,但他說該項入屋犯法罪是在2020年干犯,到2023年4月才被判刑。被告人離開監獄後,超過一年才干犯本案的入屋犯法罪。 13.律師說本案的入屋犯法罪不涉及民居,一般的判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不過,他說被告人今次所犯的不算十分嚴重,事前並無精密計劃,沒有使用工具犯案,也沒有令人受驚。律師說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 14.律師引述一些案例,包括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和HKSAR v Chan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 15.律師亦引述一宗區域法院判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來 DCCC 987/2022,他指該案的案情比本案嚴重,但該位法官因為被告人犯案時沒有用上爆竊工具,便把判刑起點由30個月監禁下調至24個月。 16.律師亦引述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豪 DCCC 364/2022,律師指該位法官對一項涉及酒店地盤的入屋犯法罪僅採用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7.律師叫本席在本案盡量輕判被告,不要對他作出加刑。 判刑 18.辯方律師引述一些區域法院判案,但上訴庭已說過同級法院判案並無重大參考價值,除非案情有直接關聯。 19.每件案件的判刑應按案情作斷,而不是和相類案件比較,因為眾多同類案件中,定有的判得較重,也有的判得較輕。 20.律師提及的兩宗區域法院判案,判刑的法官有他們自己的考慮,本席不宜批評。 21.看回本案,被告人在凌晨五時多進入一個地盤,再進入一棟建築中的大廈進行爆竊,這不會是突發行動。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犯案時用上重型爆竊工具,但他必然用了一些物品,才能弄開有關的房間密碼鎖和鐵箱的鎖。 22.被告人盜去合共九千多元的財物,變賣了,他亦把陳先生的證件拋掉。 23.本席認為本案雖然沒有加重刑責因素,但亦沒有特別的減刑因素,正確的判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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