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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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3年7月19日1733時左右,警務人員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執行搜查令,突擊搜查新界大埔廣福邨廣義樓某單位(「單位」)。一名自稱是被告人母親的女子應門。當時被告人不在單位內。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322/2024[2025] HKDC 11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2/2024

[2025] HKDC 11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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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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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5年7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治瑋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9(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9(1) of Cap 586)
[2]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5(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I物種的標本(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5(1) of Cap 586)
[3] 在沒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管有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Possession of protected wild animals taken in Hong Kong without special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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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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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面對合共三項控罪,分別為:-

控罪1: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9(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1] ,涉及14隻活體大頭龜(平胸龜科所有種);

控罪2: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5(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I物種的標本」[2], 涉及4隻活體安布閉殼龜、2隻活體黃緣閉殼龜、兩隻活體亞洲巨龜,及4隻活體山瑞鱉;及

控罪3: 「在沒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管有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3],涉及14隻活體大頭龜(平胸龜科所有種)。

2.被告人承認以上全部控罪,並且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2023年7月19日1733時左右,警務人員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執行搜查令,突擊搜查新界大埔廣福邨廣義樓某單位(「單位」)。一名自稱是被告人母親的女子應門。當時被告人不在單位內。

4.經搜查後,在單位露台發現4個膠箱,載有共16隻龜(證物1至12、證物27至29及3隻沒有被檢取的龜)。單位內有一間上鎖房間(「房間」)。

5.同日2008時左右,被告人返回單位,打開上述房間門鎖。搜查人員在房內多個膠箱發現14隻龜(證物13至26)。

6.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管有狩獵工具」及「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

7.被告人在2023年7月19日的警誡會面中承認住在涉案單位,而在單位內發現的附錄I及附錄II物種的標本屬於他所有。

8.經查核後,被告人是其流動電話內所發現SIM卡的電話號碼(「電話號碼」)的登記用戶。PW6是漁護署人員,先前加入一個WhatsApp群組。PW6提供文字訊息紀錄,顯示涉案電話號碼的用戶提出售賣龜隻,並於2023年5月29日發送照片,照片中顯示一個有白色方格的膠箱,與2023年7月19日在單位露台發現的膠箱相類似。

識別龜隻

9.漁護署專家陳翰奇先生(PW11)識別涉案龜隻,結果如下:

地點 證物編號 附錄(I/II) 物種名稱
露台 證物l至4 II 安布閉殼龜
(Cuora amboinensis)
露台 證物5及6 II 黃緣閉殼龜
(Cuora flavomarginata)
露台 證物7及8 II 亞洲巨龜
(Heosemys grandis)
露台 證物9至12 II 山瑞鱉
(Palea steindachneri)
房間 證物l3至26 I 大頭龜
(平胸龜科所有種)

10.方健恩博士(PW12)認為證物13至26是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11.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並沒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發出的管有許可證,也沒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發出的特別許可證。

證物1至26的市值

12.證物l至26估計總市值港幣45,400元。估計市值的詳情如下表所示:

物種及證物編號 附錄 單價
(港幣/元)
數量 小計
(港幣/元)
安布閉殼龜
(Cuora amboinensis)
(證物l至4)
II 800 4 3,200
黃緣閉殼龜
(Cuora flavomarginata)
(證物5及6)

II
3,500 2 7,000
亞洲巨龜
(Heosemys grandis)
(證物7及8)

II
1,000
2
2,000
山瑞鱉
(Palea steindachneri)
(證物9至12)

II
600
4
2,400
大頭龜
(平胸龜科所有種)
(證物l3至26)
I 2,200 14 30,800
總計(港幣/元) 45,400

瀕危狀況

13.大頭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級別,出沒於中國(包括香港)及東南亞,因買賣野生大頭龜,這物種在全球持續面臨巨大偷獵壓力。由於大頭龜不易圈養繁殖,其買賣便以野生捕獲物為主。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8年評估,大頭龜種群數目在過去90年估計急跌逾90%。

14.安布閉殼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瀕危」級別,出沒於南亞及東南亞。野外偷獵安布閉殼龜活動頻繁,至今未止。在分布區的安布閉殼龜種群數目已大幅下降。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8年評估,安布閉殼龜種群數目在過去54年估計減少逾50%。

15.黃緣閉殼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瀕危」級別,出沒於中國及日本,受到非法偷獵及棲息地變差的威脅。黃緣閉殼龜在台灣及日本的種群數目維持偏少但穩定,在中國內地卻被視為極危。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00年評估,中國內地的黃緣閉殼龜種群數目在過去100年內估計減少逾90%。

16.亞洲巨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級別,出沒於東南亞,受到偷獵及棲息地喪失的威脅。亞洲巨龜在大多數分布區被視為十分罕見。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21年評估,亞洲巨龜種群數目在過去110年相信減少逾80%。

17.山瑞鱉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物種,出沒於中國、老撾及越南,持續受偷獵及棲息地喪失的威脅。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8年評估,山瑞鱉種群數目在過去50年內估計消失了80%。山瑞鱉是外地引入的物種,在香港已愈來愈歸化,並在野外建立繁殖種群,惟數量稀少。山瑞鱉的香港種群對於物種的存活十分關鍵。

加刑申請

18.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向法庭提出加重刑罰的申請,並呈交3份文件,盼能藉此令法庭關注到因最近發生的指明罪行,即控罪1「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9(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3份文件分別為嶺南大學科學系副教授Jonathan Fong在2024年2月8日所撰寫的專家報告,以及2份由2位漁護署一級及二級農林督察就有關指明罪行提供由2019年至2025年首6個月期間,涉及該指明罪行的案件數字和被檢取的大頭龜數字。

19.代表被告人的邱大律師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的基礎,但希望法庭能夠採用一個有限度的加刑幅度。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20.被告人今年43歲,香港出生,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五。被告人已經有多年沒有與父親聯絡,被告人母親現年75歲,家庭主婦,因年紀老邁導致不良於行。另外,被告人現時有一名任職售貨員的女朋友。被告人分別與前女友和現任女友各自育有一名兒子,長子現年10歲,就讀小五,而次子現年6歲,就讀幼稚園三年級。兩名兒子現在是與被告人母親同住一個處所,並由被告人照顧和供養。

21.被告人擔任吊運信號員多年,每月收入約為港幣40,000元。2024年4月,他於工作期間不慎墮入地盤一個坑渠,導致膝蓋半月板及十字韌帶撕裂,傷勢嚴重。辯方呈上被告人手術後的傷勢照片顯示傷勢非常嚴重。同年11月,他接受第二次手術,及後需接受長期物理及職業治療。由於傷患持續影響,被告人無法從事長時間步行或搬運重物等體力勞動,並因此一直未能復工。公司僅向他支付原薪金的五分之四。當被告人向公司提出民事索償後,公司隨即停止支付任何薪金。此意外令被告人陷入財政困境,家庭生計頓受重創。他需照顧家中一名長者及兩名年幼兒子,現全家只能依靠有限的積蓄維持生活,而該筆積蓄亦即將耗盡。

22.就刑事定罪紀錄方面,被告人過往有3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5項控罪,全部與本案性質不相同,最後一次是在2022年,因為盜竊罪被法庭罰款1,500元,及賠償400元。然而,被告人有兩項涉及漁護署的傳票定罪紀錄,一項是在2016年,犯下一宗與本案控罪1相類同的罪行,即根據第586章第9(1)條的「非法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樣本」,被法庭罰款40,000元 (這是在2018年5月修例之前的罰則),另外是在2021年因一項「非法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而被判罰款。

輕判請求

23.代表被告人的邱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自小為一名飼養烏龜的愛好者,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有養龜的習慣,至今有20多年養龜的經驗。期間,被告人認識很多養龜的同道中人互相交流,分享養龜的心得。最初被告人所養的是一些普通龜種。其後,養的龜種愈來愈多,慢慢接觸不同種類的烏龜,當中涉及瀕危物種的龜。

24.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瀕危物種龜隻在他飼養之前尚未列為瀕危物種。他多年來有飼養附錄II物種的烏龜,一些是由他本人購人,一些則是朋友移民而轉贈給他,但他仍將牠們「視為己出」。就附錄I物種的烏龜,被告人是從其他人處購入,而並非由被告人野外捕捉,他不清楚附錄I物種的來源。被告人不惜自費設置一些設施協助養育及孵化幼龜,令龜隻的生命得以延續。因此,警方在搜查單位時發現龜蛋與孵化設備。案發時,由於家中的烏龜數量增加,包括有幼龜孵化,需要佔用更多空間,被告人因此將部分烏龜轉售予他人,事件因而被揭發。

25.邱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持有烏龜並非以獲利為主,調高售價只是為了彌補養龜成本。他因失去多年飼養的烏龜而感到極大打擊。被告人已坦白承認控罪,並表示未來若再飼養任何龜隻,將會事先申請相關許可,確保符合法規後才進行飼養。

26.辯方呈上一封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顯示部份被充公的烏龜已飼養7至8年,絕非刻意買賣牟利。被告人為單親父親,需獨自撫養兩名幼子,希望能盡早回家履行家庭責任。此外,辯方呈上另一封由拯救遺棄寵物中心有限公司所發出的信件,當中提及被告人有近20年飼養寵物的經驗,自2019年起加入機構的義工行列,為狗隻沖涼及清潔狗舍,屬於一名對動物極有愛心的人,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27.本席感謝邱大律師呈上3宗關於瀕危龜隻的案例給本席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凌国富 LING Guofu [2019] HKDC 27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罗勇[2019] HKDC 115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肖松进[2019] HKDC 1173,全部均是2018年5月加重刑罰之後頒下的判刑例子。邱大律師明白上述3宗案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但具參考作用。凌国富一案涉及出口屬於附錄I物種的24隻大頭龜,估計市值約35,700元。法庭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另就一項輸出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罪,採納3個月為量刑起點。罗勇一案涉及進口一隻活體印度泛棱背龜,屬附錄I物種(控罪1),與及209隻活體泛棱背龜屬物種,屬附錄II物種(控罪2),估計市值最少約為570,000元。法庭就控罪一採納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就控罪二則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

28.邱大律師所援引的判刑例子均是關於被控出口或進口附錄I或者附錄II物種的標本,當中不乏有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因此,該些罪與本案涉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第9條或第15條的罪行並不相同。因此,刑罰最終須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而定。

29.就控方的加刑申請,邱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昌杰[2010] 2 HKLRD 636一案,請求法庭考慮作出有限度的加刑,並顧及案中三項控罪的性質相若,發生的時間相近,希望法庭能夠全部或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以免過重刑罰為被告人帶來過於嚴苛的後果。

判刑考慮

30.控罪1為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9(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一經從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罰款10,000,000元及監禁10年。

31.控罪二為「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5(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一經從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7年。

32.控罪三為「在沒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管有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第6級,即是100,000元及監禁1年。

33.上訴庭並沒有就上述三項控罪頒布量刑指引。以控罪1為例,該罪行的罰則已由2018年5月之前的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年,大幅提升至現時的最高罰款10,000,000元及監禁10年。由此可見,相關修訂足以反映該控罪的嚴重性。

34.本案是一宗獲搜查令入屋搜查的案件。警方在單位內發現總共29隻活體烏龜,當中只有3隻屬於非受保護龜隻,另外有14隻是附錄I物種的大頭龜,12隻是附錄II物種的龜隻,共值45,400元。

35.就辯方所指稱,因被告人住所空間有限,故將烏龜轉讓予他人,以避免牠們在不良環境下死亡,並強調被告人持有龜隻並非以謀利為主要目的。本席對此說法不予認同。根據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人曾多次於群組內發佈出售附錄I及附錄II龜隻的信息,可見該行為並非單一事件。此外,被告人分批購買共14隻附錄I烏龜,每隻價格約3,000元,並與賣方達成協議,若成功售出可獲取佣金。最終,因未能出售上述烏龜,被告人遂自行飼養。儘管本席可理解被告人對龜隻有濃厚興趣,但同時亦不能否認他透過出售龜隻以獲取利益之事實。

36.警方曾在被告人家中查獲疑似狩獵工具。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親自捕獵附錄I或II的龜,購買這些龜隻同樣支持了非法捕獵行為,被告人的行為變相助長了瀕危物種的非法捕獵。無論被告人是捕獵者還是非法飼養者,法庭都應杜絕此類行為,因此罪責不應與實際捕獵者有太大區別。另外,本席詢問過涉案龜隻被發現時的狀況,控方回應指當時牠們看似沒有任何異樣。從單位環境的相片可見,本席認為衞生程度尚可,否則,被告人有機會被加控殘酷虐待動物的罪行,又或是進一步加重案情的嚴重性。

37.被告人並非第一次干犯這一類罪行,他在2018年修例之前,曾在2016年違反與控罪1性質相同的罪行被法庭罰款40,000元。當時的最高罰則遠遠低於現時的最高罰則。惟被告人未有從過往經驗中汲取教訓,仍再次違法,在其住所內非法飼養涉案龜隻。他甚至在Whatsapp群組出售受保護龜隻,存在誘使他人犯法的風險。本席認為,以被告人過往的個人經歷,他必然清楚知悉此類罪行的嚴重性。

38.本案涉及14隻附錄I的大頭龜和12隻附錄II的龜隻均是「瀕危」物種的龜隻,附錄I更是「極危」品種。本席獲告知早於2013年,這一類大頭龜已經由附錄II升格為附錄I的物種。因此,牠們正面臨滅絕的威脅。為了遏止以「瀕危」物種牟利的情況,法庭有責任加強打擊這一類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防止他人干犯同類罪行。

39.本席明白被告人被判處入獄,對家庭造成沉重打擊,但對被告人過往已經有相類同案底的人來說,犯案之前必然預計得到這是犯罪的結果或有可能引起的結果。上訴庭已經有案例清楚表明,對於嚴重的罪行,家庭或經濟理由只可以解釋他們犯罪的原因,而並非構成減刑的理由,見HKSAR v To Yiu Cho(杜耀祖) [2009] 5 HKLRD 309。因此,被告人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40.考慮了相關案情,包括涉案龜隻屬於的物種和數量、邱大律師的輕判請求,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作出以下判刑:-

(a) 控罪1: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年,即是24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故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6個月。

(b) 控罪2,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因被告人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0個月。

(c) 就控罪3,本席採納4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3個月。

41.控罪1的刑期是本席在考慮控方加刑申請之前的刑期。

控方的加刑申請

42.本席考慮過控方提交的3份文件,認為其內容準確,給予絕對比重。方副教授的專家報告詳述關於香港特有的「瀕危」大頭龜的生態特性,保育現狀及其面臨非法捕獵的威脅。另外,方副教授在報告中提及到這類大頭龜的成長較緩慢,成年後繁殖率低,捕獵主要集中在成年龜隻個體,導致族群復甦困難,增加滅絕風險。報告另提及到一個比喻來描述物種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就是生態系統好似一架飛機,物種是飛機的螺絲。物種滅絕就如移除了螺絲一般,後果嚴重,有機會令飛機無法運行。另外,大頭龜在香港的生態系統中扮演種子散播的角色,有淨化水質的作用。牠的消失影響森林及水質的情況,降低生態系多樣性和穩定性。方副教授認為須要加強阻止非法獵捕行為,以保護香港或全球大頭龜的種群,維護生態及社會福祉,避免這一類獨特物種滅絕。

43.漁護署農林督察分別呈上2019年至2023年,以及2024至2025年1月至6月有關涉及第586章第9條罪行的案件數字。數據顯示就檢獲大頭龜的數字,在2019年有5隻;2020年有1隻;2022年有11隻;與及2023年有15隻。雖然2024年檢獲大頭龜的數字下降至1隻,但是整體而言,考慮了專家報告的內容,本席認為法庭有責任維護這一類物種在本地或全球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及其滅絕將對自然環境及人類社會帶來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現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決定就控罪1的刑期加刑25%,即是四分之一。因此,就控罪一,經認罪之後的刑期本應是16個月,加刑25%之後刑期上調至20個月。

44.本席現總結如下,控罪1,20個月監禁;控罪2,10個月監禁;及控罪3,3個月監禁。

45.下一步要考慮總量刑原則。考慮到三項控罪性質相同及源自同一事實背景,本席認為三項控罪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20個月。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9(1)及(2)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5(1)及(2)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8(1)(a)及第18(1)(a)(i)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