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国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81/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anuary 2019.
2. 控方案情指出,於2018年9月25日,被告在香港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大堂準備離境時,被香港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檢查被告的背包,發現兩個網袋中找到24隻懷疑淡水龜(證物P1)。經查問後,被告聲稱一名中國男子交證物P1給他送往深圳,報酬為人民幣$500元。被告不能就證物P1出示任何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公約》(簡稱“CITES”)的出口或再出口文件。關員把被告拘捕。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2 cases
|
DCCC 1081/2018 [2019] HKDC 2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108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涉及瀕危動物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於2018年9月25日,被告在香港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大堂準備離境時,被香港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檢查被告的背包,發現兩個網袋中找到24隻懷疑淡水龜(證物P1)。經查問後,被告聲稱一名中國男子交證物P1給他送往深圳,報酬為人民幣$500元。被告不能就證物P1出示任何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公約》(簡稱“CITES”)的出口或再出口文件。關員把被告拘捕。 3.其後檢查證實證物P1是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所指的附錄I物種的標本,即24隻活體大頭龜(平胸龜科物種)。另外,其中一隻龜證實是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所指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證物P1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三萬五千七百多元。 4.根據專家的鑑定,這24隻大頭龜中,其中一隻是在香港的野外捕捉,而全部24隻龜都是從野外捕捉。 5.在案發期間,當局並未依據第586章第47條向被告或就控方證物P1批給豁免令。證物P1於出口前亦沒有根據第586章第23(1)(c)條獲發許可證。 6.案發期間,被告並沒有根據第170章第15條獲發特別許可證。 7.被告於警誡會面紀錄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8.大頭龜被國際龜類動物分類工作組列為「極危」類別,說明這個種將瀕臨絕滅。大頭龜在其分佈地區被大量捕獵,位於香港的種群相當可能是這個物種的最後盤據地。有發現指在香港三十多個棲息地中,80%棲息地的大頭龜種群遭到捕獲,而過去九年亦僅發現五個較旺盛的種群。 求情理由 9.辯方呈上一份書面的求情陳詞,亦附上有關法例和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特區訴魏彬 DCCC 680/2018)。 10.本案被告現年27歲,內地出生,小三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年幼女兒,任職地盤工人,月入約人民幣$4,000至$5,000元。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2018年9月25日被捕後一直還柙。被告聲稱他在案發當日離境時,剛巧有一名他不認識的同鄉叫被告把那些涉案物品帶過關到深圳。被告會得到人民幣$500元報酬。辯方說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1.27歲的被告以往來港澳通行證來港。控方並沒有被告的進出境紀錄,但辯方說被告在2018年曾經來港兩至三次,而今次來港是在9月22日從深圳到達香港。被告打算在9月25日離境時被捕。 12.控方提供了有關的涉案大頭龜的照片(證物MFI-1)和一份文件冊,列出有關條例刑罰被提高的背景和因由,以及一些判刑案件。 13.在法庭查問下,控方說本案是第一宗有關第7條罪行於修例後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有關第7條的最高刑罰在2018年5月開始,由第6級罰款和監禁1年大幅增加至一千萬元罰款和監禁10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本席亦注意到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8版(2018)第760至761頁仍然沿用舊條例所指的刑期。 14.本席同意,而辯方亦不爭議,有關立法會在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時所提及立法會的立場,指出「為有效阻嚇野生動植物(包括象牙)的非法貿易,並向國際及本地社會傳達明確的信息,表明政府保護瀕危物種和打擊走私野生動植物的決心,因此要加重罰則」。這亦表示在修例前的案例判刑參考作用便大大減少。 15.本案的24隻大頭龜是屬於「極危」類別,80%棲息地的大頭龜種群遭受到濫捕。在本席查問下,涉案24隻大頭龜幸運地到現在仍然生存,這自然有別於那些涉及砍斬土沉香樹而得到沉香的案件(見特區訴謝錦彬 CACC 195/2010)。 16.控辯雙方亦提及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例,即特區訴魏彬DCCC 680/2018。本席不需要跟從這宗案件的判刑。魏彬一案涉及第5條進口的罪行,而涉案的3.11公斤犀牛角的市值約為港幣八十二萬至一百七十萬多。該案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說案件「是修例後首個月內第二宗檢控,而於修例前過往判刑大多只是4星期至2個月監禁」。因此,他以12個月為起點,因為該案被告的認罪而減刑至8個月。該案在2018年10月24日判刑。控方說該案的被告並沒有上訴。 17.本案涉及出口24隻大頭龜,市值約為三萬五千多元。在法庭的查問下,控方不能夠提供涉及這類大頭龜非法進口或入口的罪行資料。 18.修訂條例大幅提高刑期十倍至10年,這反映立法會對有關罪行的不恥及認為判罰需有阻嚇作用。 19.本案是修例後第一宗因為出口瀕危動物的案件。除非上訴庭有其他判刑指引(類似涉及土沉香案件的判例),否則本席亦不能任意大幅提高判刑。 20.本席認為縱然立法會把刑期大幅提高,這亦不表示控方應該把有關罪行全部轉交區域法院審理。在一些並不涉及大量瀕危動植物的案件,控方大可考慮裁判法院的司法權限,以免影響公共資源的運用,以及被捕涉嫌人士有機會因等候在區域法院審訊而長期被扣押。 21.就本案而言,本席並不信納被告聲稱他在出境關口的廁所門口碰到一名同鄉,因而答應偷運大頭龜出境的說法。被告是收取人民幣$500元報酬,而大頭龜的裝載並沒有太大的保護。 22.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涉案的大頭龜雖然數量不少(24隻),而市值約為三萬五千多元。本席認為判刑不能單以涉案動植物的市值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法庭亦應以立法的原意,及對社會作出重要信息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是跨境犯案。 23.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被告入獄8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只涉及1隻龜,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這表示被告如果行為良好的話,理應可以很快出獄,與內地的家人團聚。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