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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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1月6日,被告持內地護照從巴基斯坦經多哈抵達香港。被告在海關入境A大堂被截停。當時被告攜有一個背包和一個行李箱。被告向關員承認行李箱屬於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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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0/2019 [2019] HKDC 1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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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9年1月6日,被告持內地護照從巴基斯坦經多哈抵達香港。被告在海關入境A大堂被截停。當時被告攜有一個背包和一個行李箱。被告向關員承認行李箱屬於他所有。 3.關員搜查被告的行李箱,找到總共223隻活體龜及0.02公斤穿山甲鱗片。這些活體龜及鱗片其後經控方專家作出以下的鑑別:證物P1是178隻活體龜,屬於附錄II品種;證物P2是42隻活體龜,屬於附錄II物種;證物P3是2隻活體龜,亦屬於附錄II物種;證物P4是1隻活體龜,屬於附錄I物種;證物P5是0.02公斤穿山甲鱗片,屬於附錄I物種。 4.有關的獸醫經過檢查被告行李箱活體龜狀況的照片,認為活體龜包裝方式殘酷,而且運載情況有欠缺通風,以及運送姿態並非自然,再加上裝載在可致脫水的惡劣環境下,使正常活動因為頭部及四肢只可有限度伸展而受制等情況,認為這會導致該等動物受到不必要和原可避免的痛苦。 5.被告在2019年1月7日作出2份警誡供詞,當中陳述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6.控方專家認為,有關證物的估計市值如下:
求情理由 7.辯方準備了一份求情文冊及一些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8.被告現年24歲,內地出生,高中程度,已婚,有一名1歲兒子,辯方說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辯方說被告一早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9.辯方說被告原先到巴基斯坦去找尋做民宿生意的機會。被告在巴基斯坦的30歲朋友葉濤叫被告帶一個行李箱到香港。在抵達香港機場後,會在香港機場交付給另一人。被告得到人民幣$2,000元利是,而被告亦打算同日在香港搭乘火車返回內地。辯方說被告知道行李箱內有烏龜,但不知道牠們是瀕危物種。 10.被告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辯方同意由於法例的刑罰在2018年大幅提高,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控方所提供的判罰圖表,只能作為參考之用。辯方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1.辯方亦援引IUCN(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的小冊子(求情文件冊第三項文件)有關瀕危類別的分界,而辯方亦說控方並未能夠就一些活體龜提供進一步的細分。 判刑 12.現年24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自稱是蔬菜批發商,月入人民幣大約為$5,000至$10,000元。辯方說被告飛到巴基斯坦找朋友,找尋開民宿的機會,而被告姓葉的朋友則提供機票給被告返回香港,而不是返回廣州。 13.姑勿論那$2,000元人民幣是給被告的兒子或是被告自己,被告是有收取酬勞把這件行李帶到香港,而這件行李亦在機場交付給另一人。被告從巴基斯坦經多哈到達香港。他的行李箱亦只有這些涉案標本,大部分是烏龜。本席並不信納被告所講那些有關旅程找民宿生意的說法。事實上以被告而言,如果那所謂在巴基斯坦的朋友在行李箱內暗藏大量毒品,被告豈不是要負上更重的刑責,在監獄中虛耗更多的青春? 14.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在巴基斯坦的朋友叫被告幫他管理民宿生意。被告在巴基斯坦留了3天。他不知道這些烏龜是受保護物種。被告被捕後使妻子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壓力。被告說他第一時間認罪,對香港法例無知,感到自責和內疚,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亦承諾不會再犯。 15.有關法例的罰則在2018年大幅提高,目的是要有效地阻嚇野生物植物的非法貿易,以及打擊走私這些野生動植物的決心。修例下的判罰大幅提高至十倍之多,而涉及附錄I和附錄II的受保護動植物的罰則則有所不同,最高刑罰分別是10年和7年。 16.在查問下,本席得知涉案的烏龜大部分(即182隻)已經死去,而只有41隻屬於附錄II仍然生還(見MFI-5)。這是可惜和可悲的。 17.被告並不是第一次來港,從2017年10月至被捕時總共4次來港,以往都是即日離港(見進出口紀錄MFI-1)。 18.就第一項控罪涉及進口附錄I物種,包括涉及一隻活體龜和0.02公斤穿山甲鱗片(證物P4和P5),涉案物種的金額並不高,總共不超過一千多元。 19.本席考慮到特區訴凌國富 [2019] HKDC 277、特區訴魏彬 DCCC 680/2018和特區訴林金豹 DCCC 24/2019。考慮到所有因素後,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4個月。 20.就第二項控罪涉及附錄II物種,本席不會以前述IUCN的界別來區分,而會依賴控方如何把有關的物種歸類。第586章的條例第2條釋義和有關附錄都有仔細地界定有關物種。辯方並沒有爭議控方把有關物種歸類為附錄I或附錄II的物種。 21.就第二項控罪,涉案烏龜(活體龜)達到220隻之多,市值最高達約$790,000元(見控方的案情撮要第5段涉及證物P1和P3的市值)。考慮到所有因素,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10個月。 22.就第三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本席認為本案案情涉及走私活動,而不是一般的虐畜罪行。從相片冊可見,有關人士是把這些223隻活體龜如何包裝。在考慮所有案情,就第三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 23.另一方面,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認為不能因被告非法進口越多物種反而得到越多的刑期扣減。這是一個錯誤的信息。由於第一及第二項的控罪涉及兩種附錄的物種,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判刑的2個月與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另一方面,第三項的判刑則和所有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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