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逸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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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3/2024 [2025] HKDC 1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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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共涉及 26.52 克可卡因及 88.57 克草本大麻。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當日凌晨時分,警員在南昌街巡邏,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行近停在路邊的一部私家車,警員截停被告人查問,被告人表示準備駕車回家。 4.在搜查該車時,在車內不同地方,發現多個袋、多個可再封小膠袋和煙盒內藏有涉案的毒品,同時在司機位下的暗格發現一個帶刮刀的金屬研磨器,內藏有一些草本大麻。 5.警員拘捕被告人。在其身上搜獲一部手提電話,現金4,150元及一條車匙,在車內發現另一部手提電話。被告人是該車的登記車主。 被告人的背景 6.他現年 43 歲,中六程度,他多年來從事工程管理工作。他曾結婚,但已離婚,育有一名 9 歲兒子,他們一起與父母同住。 7.辯方求情稱自疫情開始,工作受影響,面對經濟壓力,加上婚姻破裂,情緒開始低落。2024年初開始濫用大麻,更接觸到一些毒販,被誘使參與販毒活動。 8.他紀錄良好。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0.本席也考慮了以下 3 宗案例:-
11.根據 Rojas 及 Lau 兩案,販運 10 至 50 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 5 至 8 年,本宗涉及 26.52 克可卡因。根據指引,在按比例計算下,是 74.8 個月。 12.而根據 Nguyen 一案,販運 2,000 克的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為 16 個月或以下。本案涉及 88.57 克草本大麻,按比例計算是 0.7 個月。 13.由於本案涉及草本大麻的分量較低,在衡量過本案的情況後,本席以 75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4.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定為 50 個月。 15.本席考慮過,被告人再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 判刑 16.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 5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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