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逸豐

Case No.DCCC 903/2024[2025] HKDC 12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3/2024

[2025] HKDC 1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逸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7月18日
出席人士:  江建嬅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共涉及 26.52 克可卡因及 88.57 克草本大麻。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當日凌晨時分,警員在南昌街巡邏,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行近停在路邊的一部私家車,警員截停被告人查問,被告人表示準備駕車回家。

4.在搜查該車時,在車內不同地方,發現多個袋、多個可再封小膠袋和煙盒內藏有涉案的毒品,同時在司機位下的暗格發現一個帶刮刀的金屬研磨器,內藏有一些草本大麻。

5.警員拘捕被告人。在其身上搜獲一部手提電話,現金4,150元及一條車匙,在車內發現另一部手提電話。被告人是該車的登記車主。

被告人的背景

6.他現年 43 歲,中六程度,他多年來從事工程管理工作。他曾結婚,但已離婚,育有一名 9 歲兒子,他們一起與父母同住。

7.辯方求情稱自疫情開始,工作受影響,面對經濟壓力,加上婚姻破裂,情緒開始低落。2024年初開始濫用大麻,更接觸到一些毒販,被誘使參與販毒活動。

8.他紀錄良好。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 26.52克可卡因和 88.57克草本大麻;

(2)  辯方的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10.本席也考慮了以下 3 宗案例:-

(1)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3)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HKCA 103

11.根據 RojasLau 兩案,販運 10 至 50 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 5 至 8 年,本宗涉及 26.52 克可卡因。根據指引,在按比例計算下,是 74.8 個月。

12.而根據 Nguyen 一案販運 2,000 克的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為 16 個月或以下。本案涉及 88.57 克草本大麻,按比例計算是 0.7 個月。

13.由於本案涉及草本大麻的分量較低,在衡量過本案的情況後,本席以 75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4.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定為 50 個月。

15.本席考慮過,被告人再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

判刑

16.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 50 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