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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53/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October 2025.
1. 原告人就本庭(CACV 353/2024)的 2025年6月4日裁決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三名被告人反對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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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53/2024, [2025] HKCA 9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53 號 (原案件:精神健康條例案件2023年第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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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CACV 353/2024)的 2025年6月4日裁決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三名被告人反對這申請。 2.原告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69條,在HCMH 64/2023 一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浩榮申請許可,讓他向三名被告人提出民事訴訟。歐陽法官拒絕給予許可,原告人就該判決在CACV 353/2024一案提交 「上訴通知書」。由於針對歐陽法官判決的上訴需要獲得許可,才可以進行。故此,原告人向歐陽法官申請許可,但被歐陽法官拒絕。原告人在CAMP 2/2025一案向本庭重新申請許可,讓他就歐陽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本庭在2025年6月4日拒絕給予許可。本庭同日在CACV 353/2024一案撤銷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 章)第22(1)(b) 條,原告人必須證明他所擬提出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才可獲得上訴許可。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內指:
4.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的附件內容簡述如下:
5.原告人在回應三名被告人的「陳詞綱要」的書面陳詞重申,由於被告人使用偽證取得法庭不公正的判決,他因此認為在此情況下:
I. 本庭的意見 6.本庭撤銷原告人「上訴通知書」的原因是他未在獲得上訴許可之前提交該「上訴通知書」。本庭在CAMP 2/2025的2025 年6 月4 日判決書內已經詳細說明不給予上訴許可的原因,在此不再複述。在這情況下,本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是必然的後果。 7.被告人依賴《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 條:
8.本庭認同《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適用於本案。由於本庭CACV 353/2025的裁決是基於CAMP 2/2025的一項最終的裁決,原告人擬就CACV 353/2024的裁決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沒有任何合理勝訴的機會。無論如何,被告人提出的理據亦不能證明他所擬的上訴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需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II. 總結 9.本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該訟費為$15,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唐天燊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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