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對 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734/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25 before 李家樂.

Family law – Divorce – Custody – Visitation – Leave to appeal – Daughter's wishes – Supervision order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Mother) appealed against termination of supervision order – Court held daughter's wishes paramount given her age and distress – Social welfare reports confirmed daughter's resistance and blocking of contact – Court found no bias or reliance on unilateral evidence – Appeal dismissed as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Orders made for contact details and future report – No costs order as parties self-represented

Legal issues: Standard for leave to appeal · Weight of daughter's wishes · Bias in assisting father · Reliance on aunt's statement · Supervision order necessity

Outcome: Appeal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0734/2017[2025] HKFC 17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2 Dec 2025
Judge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734 / 2017

[2025] HKFC 17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0734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内庭聆訊(書面處理)
呈請人上訴許可傳票及陳詞日期: 2025年8月26日
答辯人陳詞日期︰ 2025年9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2月2日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呈請人母親(“母親”)於2025年8月26日就本席於2025年8月13日的命令 (“該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母親現年50歲,答辯人父親(“父親”) 現年57歲。雙方育有一名14歲的女兒。

3.於2017年8月17日,母親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4.於2017年12月8日,在雙方同意下法庭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

5.於2018年1月25日,法庭頒布絕對離婚令。

6.於2022年5月17日,父親向法庭申請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批予父親。父親表示女兒一直是由他照顧。女兒出生前,父親跟母親已經沒有在一起居住。

7.根據2022年9月22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女兒出生後在社會福利署安排下,曾到不同的寄養家庭暫住。後來,父親在社會福利署社工通知及跟雙方協調下,女兒交由祖母負責照顧。

8.於2022年開始,母親因為未能跟女兒進行探視,雙方關係惡化。母親做出一連串的行為令父親、女兒及其家人感到困擾。當中包括無故報警指女兒被獨留在家、在沒有與父親商量的情況下,母親自行替女兒退學等。

9.女兒的小學輔導主任表示,女兒本來是品學兼優,性格活潑開朗的學生。然而,自2022年5月復課後不久,女兒的情緒轉差,在傾談中女兒表示不想轉校,又擔心母親要帶走她。校方曾經目睹女兒從學校門口拔足狂奔,原來當日母親在場等她放學。後來,母親沒有再現身學校,輔導主任觀察到女兒的情緒日漸平復。

10.女兒又向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輔導員表示不想跟母親一起生活,亦擔心與父親一家分離。女兒當時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表示對母親感覺陌生,希望母親不要再突然現身學校。如必須跟母親見面的話,她要求家人陪伴在側。

11.根據日期為2023年3月20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母親曾自行更改女兒的名字,令到女兒反感。女兒向社工表示不認為有需要跟母親見面。

12.根據日期為2023年9月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女兒再次向社工表示不願意再跟母親進行探視。社工建議母親繼續跟女兒進行界定探視。

13.於2023年9月14日,法庭頒令雙方獲女兒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母親獲得界定探視權。法庭亦要求社工跟進探視安排,並在6個月後提交進度報告。

14.根據2024年3月11日的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女兒向社工表示界定探視安排時間太長令她難受。女兒又表示於一次留宿探視期間,儘管已經表明不願意跟母親同睡,並要求母親離開房間。然而她醒來時,驚見母親已經進入房間,女兒認為母親不尊重她的要求。

15.女兒覺得母親在她面前只強調權力,強迫她接受及跟從。女兒明言,若她可以選擇實在不願意跟母親進行探視。

16.在一次探視過程中,社工觀察到女兒向母親表達她的需要和想法時,母親會逐一否定女兒的想法。女兒便以敵對及負面的說話回應母親。探視最終因為女兒情緒激動而需要結束。

17.根據2024年3月11日的心理報告,心理學家留意到在過去一段期間母親的種種介入及父母就探視的紛爭,對女兒造成困擾,亦令雙方關係惡化,女兒更為抗拒母親。心理學家認為如要以探視作為修復母女關係的渠道,探視需要循序漸進地進行,具體安排除了照顧母親的意願,也需要照顧女兒的需要及想法。

18.於2024年8月1日,本席頒令:

(1)  更改2023年9月14日有關女兒界定探視的頒令如下:

(i)  指示社會福利署協調雙方參加親籽會支援中心的輔導服務,以探討如何在尊重家庭子女的意願下,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跟家庭子女重啟探視,當中可包括每月1次在餐廳或酒樓的用餐探視。

(ii)  指示社會福利署為家庭子女提供合適輔導服務或相關的服務以協助家庭子女梳理面對持續訴訟及親子關係緊張的壓力。

(2)  頒下爲期12個月的監管令,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須於第11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19.根據日期為2025年6月1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母親在2024年8月1日的頒令後,儘管社會福利署社工曾多次致電母親,但是都未能夠成功取得聯繫。社會福利署亦按照母親所提供的地址寄送邀請函邀請她到辦事處會面,但是母親並沒有出席,而信函亦被退回。

20.女兒向社工表示過去一年母親沒有要求與她見面,她反而感覺鬆一口氣,沒有壓力。女兒坦言已經封鎖母親給她手機的訊息。對於日後的安排,女兒希望維持現狀。女兒表明若母親再次要求與她見面,她會拒絕,因為不想讓母親打擾她的日常。

21.社工表示自從法庭於2024年8月修訂探視安排後,母親偶爾會透過電話發訊息、使用支付平台給女兒金錢,或透過快遞寄送禮物給女兒。但是女兒持續表現抗拒態度,不願意查閱母親的訊息、封鎖母親電話,並拒絕接收其金錢及禮物等。

22.社工建議雙方接觸可先以電話聯絡為起點,並在女兒願意的情況下,母親每月可與女兒一次在餐廳或酒樓進行用餐探視。社工認為鑒於女兒照顧安排穩定,而母親目前未有跟女兒進行探視,因此建議不需要延長監管令。

23.法庭於2025年7月4日頒令將2024年8月1日的命令安排更改如下:

(i)  母親與女兒接觸可先以電話聯絡為起始,並在女兒願意下,母親可與女兒每月一次在餐廳或酒樓進行用餐探視;

(ii)  終止監管探視令;

24.母親於2025年7月14日提出申請,反對終止監管令。

母親的申請理由

25.根據母親存檔的誓詞,她表示不同意終止監管令。母親表示因為疏忽大意忘記通知社會福利署她的新地址,才導致收不到信件。母親又指社工一直沒有致電給她。

26.母親又表示向女兒轉賬了3,000元,女兒也接收了。母親不認為女兒抗拒她。

27.母親堅持要求法庭維持監管令,理由是若沒有監管令,她將無法跟女兒見面。母親又認為法庭不應只考慮女兒的意見及感受,倘若女兒一直不願意跟她進行探視,是否她便不能跟女兒見面。

父親的立場

28.父親認為母親有責任自行聯絡社會福利署跟進探視安排。再者,母親並非初次參與訴訟,過去她亦會自行通知法庭和社會福利署更新聯絡資料。父親認為母親指稱因為疏忽及大意而忘記向社會福利署更新聯絡方式只是藉口而已。父親對母親一再提出無理訴訟感到無奈。

29.父親表示女兒今年已經14歲,正值青春期和反叛期,有自己的決定和思想,因此女兒是否願意跟母親見面,需要時間作出調解,不能強硬脅迫,以免弄巧反拙。父親要求法庭維持終止監管探視令的決定。

30.至於母親的3,000元轉賬,父親表示女兒已經全數捐贈出去了。

分析

31.本席於2025年8月13日聆訊後,撤銷了母親的申請。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1)  在過去一年間,法庭已經透過頒下監管令給予母親協助。法庭原意是讓社工跟進探視的進度,以協助母女修復關係。然而,母親並沒有珍惜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2)  母親以社會福利署社工沒有致電給她及她因疏忽大意而忘記通知社會福利署她更改了地址為由,要求法庭再次頒下監管令,本席認為這個要求並不合理;

(3)  本案已經持續了好一段時間,母親既然懂得通知法庭她更改了新地址,又怎可能遺漏了通知社會福利署。倘若母親如此重視跟女兒重建關係,理應主動聯絡社會福利署;

(4)  根據社工的調查,女兒現階段仍然非常抗拒跟母親有任何接觸。本席認為既然母女根本無法進行探視,再次頒下監管令並不合適,亦浪費了寶貴的資源;

(5)  法庭已經在可行的情況下,為母親提供合適的協助,希望母女二人最終能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恢復見面。可惜女兒對母親有很深的負面印象,法庭不能勉強女兒跟母親見面,畢竟這樣完全無助母女二人重建正面的關係;

(6)  因此,本席拒絕再次頒下監管令。

32.本席於2025年8月13日頒令如下:

(1)  母親須於14天內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提供最新的聯絡方式;

(2)  在尊重女兒意願的前題下,母親可先透過電話跟女兒聯絡,並在女兒願意的情況下,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跟女兒重啟探視,當中可包括每月1次在餐廳或酒樓的用餐探視;

(3)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可安排親職共享中心為母親及女兒聯絡一事負責協調及溝通;

(4)  解除監管令;

(5)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須於第24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及

(6)  就母親於2025年7月14日存檔的傳票的訟費,法庭不作命令。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33.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4.區域法院黃禮榮法官於 劉 訴 唐 [2021] HKFC 237的判詞第16段指出,法庭是行使法律所賦予的酌情權判決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安排。本席相信亦適用於探視的安排。

35.有關涉及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明確的法律原則是:上訴法庭一般不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對有關事實的裁斷;上訴方必須證明原審法官的評估及裁斷明顯錯誤,例如違反法律原則或完全不符證據基礎。這是非常高的門檻:見 李 對 徐 [2022] HKCA 1124 第19段。

擬上訴理由

36.母親在其上訴許可申請的陳述花費大量篇幅列出對父親及法庭的不滿,法庭不會對無關宏旨的論述作任何的分析。因此,本判決中未具體回應的擬上訴理由,可被視為不符合上訴許可標準而被駁回。

37.母親擬上訴的理由,綜合如下:

(1)  法庭給予女兒的意願過分的比重,亦沒有為母親提供足夠的協助,以促使她跟女兒進行探視;

(2)  法庭故意協助父親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

(3)  法庭依賴女兒的姑媽單方面論述,斷定是女兒主動封鎖跟母親的聯繫,並拒絕跟母親見面是錯誤的;及

(4)  要求增加探視及將進度報告提交日期縮短至12個月。

父親對母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立場

38.父親對於母親的纏訟感到無奈。父親指母親只是不斷舊事重提,重複其個人觀點,根本沒有任何理據。

39.父親指母親只是不停地將個人怨恨,透過訴訟來宣洩,對父女二人造成極大的困擾,亦浪費公帑。父親懇請法庭拒絕接受呈請人的申請。

上訴理由  (1)  法庭給予女兒的意願過分的比重,亦沒有為母親提供足夠的協助,以促使她跟女兒進行探視;

40.首先,法庭是行使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需要以監管令的形式跟進這個家庭的情況。法庭於2024年8月1日,曾經頒下相關命令,但是最終證明根本無助本案的家庭。母親亦沒有重視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41.再加上考慮到日期為2025年6月16日的社會福利進度報告的內容及案件的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既然女兒仍然非常抗拒跟母親接觸,再次頒下監管令要求社工緊貼監督探視進度並不合適。

42.本席認為上訴理由(1)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  (2)  法庭故意協助父親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

43.父親並沒有提出相關的申請。母親的說法,並無事實基礎,不可能構成可接納的上訴理據。

上訴理由  (3)  法庭依賴女兒的姑媽單方面論述,斷定是女兒主動封鎖跟母親的聯繫,並拒絕跟母親見面是錯誤的

44.根據日期為2025年6月16日的社會福利進度報告第23段,社會工作主任報告如下:

社會工作主任曾向女童給予輔導,嘗試讓女童明白母親可能面對的困難,減低女童對母親的抗拒以能重建母女關係的可能性,但女童向社工明確表示沒必要改變她的想法。且她重複形容母親是個很煩人的人,以前見面時總是在她耳邊吵吵鬧鬧,有時甚至聽不懂母親在說什麼。雖然姑媽會轉達母親的訊息給她看,但女童表示對母親的事完全沒興趣,不想理會也不願看,她坦言已封鎖母親給她手機的訊息。…

45.女兒向社工表明是她封鎖母親給她手機的訊息。法庭並沒有誤解社會福利進度報告的內容。

46.母親的說法,並非事實,不可能構成可接納的上訴理據。

上訴理由  (4)  要求增加探視及將進度報告提交日期縮短至12個月

47.女兒現年已經14歲。她向社工表明不願意跟母親見面亦表明沒必要改變她的想法。女兒甚至對於過去一年母親沒有要求跟她見面,感覺鬆一口氣。

48.從本案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母女的關係重建需時。本席需指出頻繁的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對改善雙方的關係並沒有任何裨益。

49.本席於2025年8月13日的頒令已經指示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可安排親職共享中心為母女聯絡一事負責協調及溝通。這是法庭按照本案現時的情況,認為合適的指示。

50.本席認為上訴理由(4)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結論

51.基於上述分析,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

52.由於雙方都是親自行事,本席就此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