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 對 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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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081 / 2024 [2025] HKFC 1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4年第1308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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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在本判案書中,本席繼續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2.本案涉及兩名女兒,分別是13歲及4歲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的安排。 3.本席於2025年6月23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將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給予雙方、母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界定探視權。見:[2025] HKFC 100。 4.父親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5.本席在該判決書已經交代了雙方的背景,在審訊時的爭議,各持的案情及理據,證據分析及判案理由,在此不贅。 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 6.根據日期為2018年8月13日的《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新安排”) 第5段,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將其申請上訴許可的支持文件送達給另一方。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亦須於送達文件後三天內,向法庭存檔其送達誓詞。 7.新安排的第6段訂明,如申請人沒有遵守新安排的規定,便可能要冒着其申請被剔除的風險。 8.父親一直未有存檔送達誓詞,因此法庭不清楚母親到底是否知悉父親提出本申請。 9.基於父親沒有遵守新安排的規定,法庭已可以剔除其申請。不過,法庭還是考慮了父親存檔及呈交的文件以決定是否該批予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10.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1.區域法院黃禮榮法官於 劉 訴 唐 [2021] HKFC 237的判詞第16段指出,法庭是行使法律所賦予的酌情權判決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安排。 12.有關涉及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明確的法律原則是:上訴法庭一般不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對證據和證人誠信的評估及有關事實的裁斷;上訴方必須證明原審法官的評估及裁斷明顯錯誤,例如違反法律原則或完全不符證據基礎。這是非常高的門檻:見 李 對 徐 [2022] HKCA 1124 第19段。 擬上訴理由 13.父親擬上訴的理由如下:
14.父親認為既然雙方都希望得到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建議法庭按照兩名女兒過去的生活方式,不要作出任何改變。父親相信這樣的決定既能平伏雙方的心,亦能夠讓兩名女兒感到安心及安居。雙方也不會再有任何爭議。 15.簡單而言,父親要求長女由母親負責照顧及管束,而幼女則由他負責照顧及管束。父親希望一切回復到未審訊的狀態。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不實及更換社會福利調查主任 16.本席於該判決書的第29段至40段,已經就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父親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不滿的觀點作出考慮。父親不滿意本席的裁斷,並提出他的看法,但他的陳述不能顯示本席的裁斷存在明顯的錯誤、在法律原則或行使酌情權方面有錯誤之處。 17.本席於該判決書的第38段至40段說明,沒有任何理由去懷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陳姑娘的中立性。陳姑娘亦協助父親跟長女恢復見面。 18.再者,法例並沒有賦予法庭權力去指定或更換社會福利調查主任。 要求更改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19.本席在作出決定時,已經考慮了所有的相關情況及證據。父親除了不接受判決外,並未能指出本席的決定犯了甚麼法律錯誤。 20.基於上述的各項分析,父親的上訴並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撤銷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1.就訟費而言,由於母親並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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