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07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21 before 黃禮榮.

Family law – Divorce – Custody – Leave to appeal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Discretionary power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Appeal standard – 上訴許可 – 管養權 – 照顧及管束權 – The court dismissed the father'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the custody arrangement which split the two daughters between the parents.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social welfare report was one of several factors and the judge exercised discretion properly without error of law or fact. The eldest daughter is still a minor requiring care. The appeal lacked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No order as to costs was made.

Legal issues: Reliability of Social Welfare Report · Change in Role of Grandmother and Eldest Daughter · Best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FCMC 5078/2020[2021] HKFC 23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Nov 2021
Judge黃禮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078/2020

[2021] HKFC 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20年第50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內庭聆訊(非公開)
答辯人的申請及陳述書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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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書面處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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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離婚訴訟涉及兩名女兒,大女兒將近15歲,二女兒11歲。

2.本席在本判決書會繼續稱呼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3.大女兒由三歲開始便與祖父母在香港生活,由祖母照顧。現大女兒與父親、祖父母及大伯(父親兄長)一同生活;二女兒則一直在外公協助下由母親照顧。

4.母親在審訊時的立場是同意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陳女士的建議,即她可獲得二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則獲得大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父親雖然同意與母親共同管養兩名女兒,但他一直堅持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5.經審訊後,本席在2021年9月14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將大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給予父親,而母親可得二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本席亦平均給予雙方女兒在週末及假日的時間作留宿探視,盡量給兩姊妹有共聚的機會。

6.父親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7.本席已在該判決書交代了雙方的背景,在審訊時的爭拗,各持的案情及理據,證據分析及判案理由,不擬在此重複。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8.《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

「63A上訴許可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的成功機會必須是個合理 (reasonable) 機會而非僅僅屬於遐想 (fanciful),但又無須達到極大機會 (probable)的程度。上訴人無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不單只有可爭辯 (arguable) 之餘地,而且具有勝算的條件而因此需要開庭審理 (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

擬上訴理由

10.父親擬上訴的理由是本席的判決並未顧及或忽略以下事實:

(1)  不依據事實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不能作為司法審判證供;

(2)  祖母和大女兒的角色已不同往日;及

(3)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重要性。

11.本席就以上三點逐一作出討論︰

(1)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2.父親質疑調查報告的可靠性。他指不依據事實的調查報告並不能作為司法審判的證供。父親重複了他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陳女士撰寫報告的模式的抨擊。此外,他亦抨擊陳女士建議將兩姊妹分開會限制她們相處的時間、對母親對待兩名女兒的消極行為態度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將他本人描繪得如同隱形,好像一切照顧女兒的事都由祖母負責、甚至指社會福利調查主任作出虛假陳述,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13.值得留意的是,父親同意,本席在該判決書第42至53段以客觀的分析做出分開兩名女兒的判決,但他認為由於本席是採用了陳女士的虛假陳述、不盡不實的調查報告作為重要資訊來源,以致誤判。

討論

14.父親對陳女士的投訴並不是什麼新論點,他在審訊時已提出,本席亦在該判決書第30至31段作出處理。本席將該兩段列出:

30.  父親在對陳女士盤問時表現出對陳女士有很多的不滿。父親質疑陳女士誤解了大女兒對是否同意與法官會面的立場,質疑陳女士是否已考慮了他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質疑陳女士就管養、照顧及管束的建議是否受制於最初第一位社工的建議。父親亦批評陳女士撰寫報告的模式。他不滿意陳女士並沒有恰當地在報告中提及他單方面向陳女士提交的文件證據及材料。父親指相比母親,他向陳女士提交了很多的材料,但報告的篇幅卻是父親與母親的相約,這對他不公平。

31.  本席必須強調,父親不應該這樣做。社會福利調查主任是替法庭作出調查,作為法庭的「耳」及「眼」,與訟雙方不應該有消費者的心態。本席必須指出,除非在社會福利調查的主任的邀請下或因應法庭的指示,否則任何一方不應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提供任何文件、誓章或資訊。

15.本席必須指出,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陳女士的證供及建議,只是本席就兩名女兒在雙方離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作出決定時的其中一些考慮因數。歸根究底,父親所不滿的是陳女士沒有在她的調查報告對父親所提供的證據及資料多加着墨,給予多些比重,這正正是本席對父親的批評。

16.在作出決定時,本席當然知悉父親所提及將兩名女兒分開生活的壞處及母親對待女兒的態度及父親的角色。本席是在考慮了所有相關的情況,作通盤考慮後才作出決定。法庭是行使法律所賦予的酌情權判決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安排。有關涉及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明確的法律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否則上訴法庭不會作出干預。再者,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1)《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1》一書第1冊第1199頁第59/0/54段也述明如下:

“……There are many authorities for the proposition that an appeal will not be entertained from an order which it was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make, unless it be shown that he exercised his discretion under a mistake of law…… or in disregard of principle…… or under a misapprehension as to facts……; or that he took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matters…… or fai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or the conclusion which the judge reached was ‘outside the generous ambit within which a reasonable disagreement is possible…”

17.㧪要的中文翻譯是:除非法官行使其酌情權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mistake of law) 或忽視了法律原則 (disregard of principle) 或錯誤理解事實 (misapprehension as to the facts) 或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 (took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matters) 或沒有行使其酌情權 (fai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或在行使其酌情權時得出的結論超出了可能存在合理分歧之寛大尺度 (outside the generous ambit within which a reasonable disagreement is possible),否則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法官在其酌情權範圍內所作出的命令。

18.關鍵的問題是,父親並沒有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如何犯了以上所述的錯誤。在此情況下,本席實看不到父親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2)祖母和大女兒的角色

19.父親指大女兒已今非昔比,由以前的被照顧者逐漸成為現在能主動照顧別人的照顧者,因此祖母參與協助的機率也自然大為減少。

2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 孔及蘇 [2021] HKCA 133; CAMP 148/2020 (判案書日期2021年2月3日) 一案的第11至13段道出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

11.  本庭必須首先說明一些上訴庭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a)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在上訴中上訴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及(b)考慮上訴的議題,上訴庭一般祗是按照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証據及已提交的文件來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

12.  上訴也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程度主要是原審法官的責任,在上訴程序中上訴庭一般的情況下不會重新聽取證供。所以,上訴庭要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他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參考: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3 HKLRD 1;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CACV 11/2015,2015年11月27日;及曾春段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對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CAMP 37/2017,2017年12月7日。

13.  因此,如果上訴理由是關於事實裁斷,論點綱要應簡述根據甚麼理由認為法庭可以干預有關的事實裁斷。單單覆述案情或證供,不能協助法庭審視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21.父親所提及大女兒的角色也不是新論點。父親重覆他的論據無助他的上訴申請。

22.姑勿論大女兒是否一如父親所讚許能夠擔任種種家務,客觀的事實是大女兒現時才將近15歲,從任何角度來看,她仍然需要有合適的居住環境及獲得適當的照顧。

23.同樣地,父親並沒有指出本席在作出將兩名女兒分別由父親及母親照顧及管束的決定如何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

(3)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重要性

24.父親指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母親忙於工作,疏於陪伴二女兒。此外,法庭未有顧及(1)父親及母親爭取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的態度,(2)母親是否稱職為人母親及(3)母親自我為中心,唯我獨尊的思想。

25.如上文所指,將兩名女兒分別由父親及母親照顧的決定是本席對案情作出通盤考慮後才作出的。父親必須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在行使酌情權時得出的結論是明顯錯誤。從這個角度來看,父親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機會成功。

命令

2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撤銷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7.就訟費而言,雖然本席撤銷了父親的申請,但由於母親並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沒有訟費命令。

  (黃禮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劉女士 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  唐先生 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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