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智曜又名林偉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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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三項洗黑錢罪。經13天審訊後,原審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2025年10月31日裁定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原本的詳情指涉及款項$170多萬,但郭法官減少了$15,000多)則成立。被告在同年11月14日被判監24個月。由於郭法官已經退休,有關訟費的申請交由本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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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3/2023 [2026] HKDC 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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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及頒下裁決理由書日期:2026年1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被告申請訟費的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被告被控三項洗黑錢罪。經13天審訊後,原審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2025年10月31日裁定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原本的詳情指涉及款項$170多萬,但郭法官減少了$15,000多)則成立。被告在同年11月14日被判監24個月。由於郭法官已經退休,有關訟費的申請交由本席處理。 2.辯方修訂他的書面陳詞第26段的總結,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命令控方支付被告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訟費(原本字句是「支付被告一半訟費」)。在查問下,本席得悉被告已經就第三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但不知案件何時排期。本席不知道為何辯方不等待該上訴的結果而就訟費作出統合的行動。就本此訟費申請而言,雙方同意本席可以書面頒布是次申請的裁決。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案情撮要 3.第一項控罪涉及被告在中國銀行的戶口,涉及款項港幣$289,000多。第二項控罪涉及實體款項港幣$451,000,在被告的住所內的夾萬檢取。(第三項則涉及在一架私家車內找到的實體現金$1,754,000)。 法律原則及討論 4.控辯雙方就有關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一般而言,成功脫罪的被告可以得到相關訟費。這涉及法官的酌情權,而在一些情況下,法官可以不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這包括被告在審訊前及過程中的整體行為表現,會否有自招嫌疑的情況,以及被告的作為和不作為會否引致控方高估成功檢控的機率。辯方屢屢堅稱被告有權行使緘默權,而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亦不需要作出任何行為協助控方的調查。被告可以靜待控方完成他們的調查,而在案件審訊的辯方案情階段時,被告可全力反擊以潰敗控方的舉證。 5.辯方引用案例,指「如控方的證據本身十分薄弱,被告人行使緘默權並不算是自招嫌疑或誤導警方之舉。反之,如控方的證據有一定的強度,而被告人又有為自己開脫的有力證據,卻選擇行使緘默權,便有可能被視為自招嫌疑或誤導警方之舉,令警方錯誤地認為其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為強」(見辯方陳詞第11段)。 6.被告在2017年11月24日被警方以搶劫罪,而不是洗黑錢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冇嘢講」。差不多3年後,在2020年8月12日,警方向被告就三項洗黑錢罪進行錄影會面。被告選擇緘默。再過2年多,在2023年3月31日,警方再次拘捕被告,控以三項洗黑錢罪。被告所經歷的拘捕流程有別於一般常見調查洗黑錢的做法。 7.辯方指控方就第一項控罪的涉案戶口接受有多筆合法存款,當中涉及文慧芝(文)(辯方第二證人)的戶口交易。控方沒有調查文的戶口,亦沒有接見文,這引致開審時要把案件押後3個月。案件在2024年11月18日開審,在2025年2月26日續審。但警方找不到文。原來辯方在2024年11月開審之前已經接觸文,以及在開審時已經錄取文的證供。 8.辯方說第一項控罪極為薄弱,而控方沒有盡力調查,根本不應提出檢控。因此,被告行使緘默權並沒有自招嫌疑或誤導警方。同樣地,辯方認為第二項控罪亦極其薄弱,根本不應提出檢控。辯方亦質疑律政司的檢控質素。被告曾在案發前合法地從銀行提取$628,000,這已超越第二項控罪的$451,000。辯方說那$451,000是$628,000的一部分。被告行使緘默權並沒有自招嫌疑,亦沒有誤導控方以為案情較強。辯方認為案件審訊約有一半時間是處理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以原先辯方要求一半訟費。辯方亦準備了審訊的時序表,把每條控罪所佔用的時間細分。 9.首先,本席強調控罪書是整體性。法庭難以人為地把審訊時間因控罪的數目而斬件。而有關這兩項控罪的訟費計算,如果批准的話,理應留待計算訟費時處理跟進。 10.但前提是法庭要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批准或不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這便要看看被告在調查期間,審訊前和過程中的處理方法。 11.辯方在其陳詞附上審訊時序表,由第一天2024年11月18日開始,至第13天2025年7月18日。明顯地,辯方忽略了審視被告的作爲或不作為的時段遠超開審的第一天。 12.洗黑錢罪大多涉及銀行戶口的提存及頻密度。本案的第二及第三項則涉及在被告家中及私家車內的實體現金。被告在相關時段(2016年至2019年)並沒有呈交稅務文件。這是承認事實。在審訊時,辯方傳召被告及三名辯方證人出庭(梁老闆、文女士及張先生)。明顯地,在2024年11月開審時,辯方已經準備就緒,取得所有辯方證人的口供。而本席相信開審時,控方對辯方證人的名稱及相關內容都一無所知。但辯方在手中有辯方第二證人文的口供時,竟然批評沒有找文及要求控方接觸文,要求向文取口供。辯方甚至說文「正等候警方」的接觸,間接指文願意協助警方,只是「被動」地等候警方的前來。明顯地,辯方是在舞弄策略。如果文已經成為辯方證人,那麼何來文會變成控方證人?而且辯方從沒有告知控方他們已經成功接觸文,以及取得其口供。這亦表示文已經答應辯方會出庭作供。案件發展是在開審時辯方同意控方押後聆訊,好讓警方尋找文。結果便明顯不過,警方找不到文。本席可以想像辯方團隊在警方忙碌尋找文的時候,正在竊竊而笑,胸有成竹,靜靜等候辯方出擊的時機。 13.在辯方聲稱文女士「正等候警方」時,警方試圖接觸文,而有關記錄如下:—
14.案件在2025年2月26日再審,辯方亦是等候控方主動找文女士。 15.本席強調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亦有保持緘默權利。但這並不表示被告打從一開始便不可以作出辯解,提出理由解說。這特別是在被告得到法律意見之後。 16.被告在2017年11月24日被警方以搶劫罪拘捕,後來在2020年8月1日警方轉以洗黑錢罪進行錄影會面。被告當然可以保持緘默。2023年3月,警方以洗黑錢罪正式落案控告被告。本席相信被告在簽署警方所準備的控罪書時並沒有提出任何辯解。 17.由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不會不知警方所指的黑錢是甚麼。被告亦要到裁判法院過堂。在2023年7月4日首日在區域法院出現,那時被告已經有律師團隊代表。一直至2024年11月18日開審,被告和律師團隊都沒有用不同方法試圖說服控方撤銷第一及第二項這兩項辯方認為「極其薄弱」的控罪。直至2025年2月續審時,辯方便把「皇牌」打出來攻擊控方案情。 18.尤有甚者,辯方在其認為極其薄弱的證據基礎下的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並沒有任何中段陳詞。郭法官裁定3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這變相要被告和文女士要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出庭,作出有關的證言。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不作出中段陳詞是辯方的步著和策略。本席相信辯方亦沒有在文女士作供完畢後,再次要求控方撤銷控罪。 19.在一般洗黑錢案件中,如果被告沒有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辯解,控方會很難去進行有利被告一方的調查。這正正是上訴庭在HKSAR v Rahman Md Sheikh Mojibur [2020] HKCA 53,第13頁第25段的重點。 20.由於洗黑錢罪行的性質,被告使用緘默權並不在於控方的指控是強或是弱。舉證責任在控方但另一面辯方需要提出一些辯解,在相對可能性之下,說服法庭被告並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是黑錢。 21.被告在管有他們認為有利及強而有力的辯解而刻意留待案件中段之後,在提出辯方案情時才出牌,這種「突襲式」策略是值得商榷的。這亦明顯使控方的估計有錯誤和過高的定位。本席亦要指出警方首次拘捕被告時,是以搶劫罪名行事(2017年11月),後來在2023年3月改以洗黑錢罪拘捕被告。 裁決 22.在考慮被告的作為及不作為,本席毫無置疑地認為這使控方高估其對被告的成功指控的機率。在整體環境考量下,本席決定不批准有關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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