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630/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26.
1. 在2020年9月24日,原告人以母親徐燕萍 ( “ 母親 ” ) 的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親自行事,開展本案,向被告人追討港幣3,897,715.47元,聲稱是被告人託管母親財產的總值,主要包含存在母親與被告人聯名銀行戶口內的所有現金及股票。原告人亦聲稱在2009 年6月母親在屯門醫院召開的家庭會議裡,達成了一份有關遺產安排的口頭合約 [1] 。
Cites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