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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6年2 月4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是「原訴人要求推翻上訴庭在2026 年1 月7 日判決 (「2026 年1 月7 日判決」) ,該判決要求原訴人付訟費HK$33,000 元,俾被告人。」。原告人同日存檔傳票,內容是「原訴人向上訴庭申請CACV328/2024 ,在2026 年1 月7 日訟費HK$33,000 元 ,申請暫緩執行,至本案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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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28/2024, [2026] HKCA 7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8 年第 60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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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原告人的申請 1.原告人於2026年2 月4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是「原訴人要求推翻上訴庭在2026 年1 月7 日判決 (「2026 年1 月7 日判決」) ,該判決要求原訴人付訟費HK$33,000 元,俾被告人。」。原告人同日存檔傳票,內容是「原訴人向上訴庭申請CACV328/2024 ,在2026 年1 月7 日訟費HK$33,000 元 ,申請暫緩執行,至本案完結。」 II. 原告人已經提出的申請 2.根據記錄,原告人已於2025 年8 月13 日存檔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下稱「2005 年8 月13 日動議通知書」) ,要求上訴法庭給予許可,讓她就本庭上述判案書向終審法院上訴。原告人亦在同日以傳票申請暫緩執行本庭上述判決的訟費命令。 3.本庭在2025 年12 月18 日頒下判案書(下稱「2025 年12 月18 日判案書」),撤銷「2025 年8 月13 日動議通知書」及該暫緩執行傳票,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共$33,000。 4.原告人在2025 年12 月31 日再提出傳票,申請更改2025 年12 月18 日判案書作出的訟費命令。本庭於2026 年1 月7 日作出維持訟費判決的指示 。 5.原告人在2026 年1 月7 日在終審法院提出民事雜項案件2026 年第11 宗,就2025 年12 月18 日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2026 年2 月5 日,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484A章《香港終審法院規則》規則 7(1)向原告人發出傳票,命令原告人須於2026 年3 月5 日前送交書面陳詞,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 III. 法律原則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下稱「該條例」)第22(1)(b) 條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所擬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該條例提及的「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 IV. 本庭的意見 7.原告人就本庭2026 年1 月7 日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已經被本庭拒絕。申請人除了已經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外,現更作出相同的申請,這是一項毫無法律基礎的申請,亦是濫用法庭程序及浪費法庭資源,基於這理由,本庭拒絕原告人現提出的兩項申請。 8.本庭現命令原告人以彌償基準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該訟費評定為$35,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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