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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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年7月1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命令原告人須於28  天內繳存法庭 $270,000作為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倘若原告人未能滿足上述條件,原告人的上訴便會隨即被撤銷,法庭毋需再作任何命令。由於原告人在28 天內沒有履行該條件,本上訴已被撤銷。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328/2024[2025] HKCA 113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28/2024, [2025] HKCA 1138

原案件:[2024] HKCFI 1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8 年第 60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孫麗鶯 (SUN LAI NGUN)  
   
被告人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OF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 2025 年 12 月18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2025年7月1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命令原告人須於28  天內繳存法庭 $270,000作為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倘若原告人未能滿足上述條件,原告人的上訴便會隨即被撤銷,法庭毋需再作任何命令。由於原告人在28 天內沒有履行該條件,本上訴已被撤銷。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5年8 月13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原告人亦於同日以傳票申請暫緩2025  年7  月16  日判案書的訟費命令。

3.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在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兩項申請。

II.  原告人書面陳詞及書面回應陳詞的內容

4.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內容簡述如下:

1)  她有醫療報告證明自己因是次交通意外導致身體永久受損[1]

2)  事發當日撞傷原告人的的士因為是營業車,所以必然有第三者保險[2]

3)  該找不到的的士車輛所買的保單,便是該賠償的保單 [3] ;

4)  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身為賠償機構的被告人(即MIB),有責任賠償原告人[4]; 及

5)  原審法庭不應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應批准原告人補充或修改[5]

5.原告人的書面回應陳詞內容簡述如下:

1)  本案處理的議題涉及香港所有涉及「沒法找到肇事司機」撞傷受害人又不顧而去的權益,這是關乎公眾重要性[6]

2)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及合約,原告人有權向被告人申索[7];及

3)  如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有不足之處,法庭有權根據實務指示 2.1》,命令原告人擬備一份適當的動議通知書 [8]

III.  法律原則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重點強調)

7.原告人必須證明她所擬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傳票、書面陳詞和書面回應陳詞只是重申她的立場,重提她的案情等論點,完全未能顯示她就本庭命令她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擬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9.《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未能顯示她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10.本庭亦察覺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此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2.本庭亦拒絕原告人的暫緩申請。申請暫緩執行命令最起碼的條件是,上訴人具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倘若沒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法庭毋需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暫緩執行有關命令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原告人根本毫無合理理據上訴,更遑論具有任何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

13.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她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為 $33,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1]  書面陳詞第1頁;

[2]  書面陳詞第2頁;

[3]  書面陳詞第2頁;

[4]  書面陳詞第7頁;

[5]  書面陳詞第8頁;

[6]  書面回應陳詞第3頁;

[7]  書面回應陳詞第4頁;

[8]  書面回應陳詞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