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28/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ly 2025.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梁法官」)在2024年7月10日頒下判決書,作出以下命令:1) 撤銷原告人就聆案官命令的上訴。聆案官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她對被告人的訴訟 [1] 及2) 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120,000 [2] 。原告人不服,就梁法官的該判決提出上訴 [3] 。2024年9月20日,被告人存檔傳票,要求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4]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CACV 328/2024, [2025] HKCA 6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8 年第 60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引言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梁法官」)在2024年7月10日頒下判決書,作出以下命令:1) 撤銷原告人就聆案官命令的上訴。聆案官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她對被告人的訴訟[1] 及2) 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120,000[2] 。原告人不服,就梁法官的該判決提出上訴 [3]。2024年9月20日,被告人存檔傳票,要求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4]。 2.經考慮雙方存檔的資料後,本庭認為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 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II. 背景事實 3.原告人稱她在2015年7月在馬路上被一輛的士撞倒及拖行,因而受傷,司機在意外後不顧而去。警方調查後找不到肇事的士司機。原告人指該司機不小心駕駛引致意外,並聲稱該司機必定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原告人又指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她因是次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由於該司機不顧而去,因此應由被告人向她賠償[5]。 4.原告人曾提出傳票,申請修改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被告人亦提出傳票,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6]。聆案官撤銷原告人的傳票及剔除其「申索陳述書」的理由是,她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聆案官裁定原告人須付被告人訟費,經簡易評定為 $200,000 [7]。 5.梁法官撤銷原告人上訴的原因是,若果原告人未能尋獲肇事司機,提出申索和獲得法庭裁決,被告人是沒有責任賠償給原告人的。雖然它有權考慮恩恤處理,但它是根據自行規定的條件去考慮行使酌情權,而並非由法庭裁斷。梁法官裁定:
III. 法律原則 6.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的原則可見於陳生對陳國,CACV 137/2015 (2015年9月8日);
IV. 申請理據 7.被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據是原告人欠缺經濟能力支付訟費[8]及原告人的上訴欠缺訴訟理據[9]。2024 年12 月16 日,本庭接獲法律援助署通知,得悉原告人於本上訴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10]。被告人稱原告人沒有償還多項訟費命令[11]的原因,似乎只是基於她認為案件正在上訴,但原告人事實上並無申請擱置執行法律程序[12]。另外,被告人通過土地註冊處的調查,發現原告人並非她現報稱住址的業主[13]。被告人稱原告人沒有披露她的職業和收入狀況[14]。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支持原告人的財政狀況。被告人亦就原告人欠交的 $340,000 訟費,向原告人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被告人認為如果原告人上訴失敗,被告人執行訟費命令會遇到困難[15]。 8.原告人不否認她未有支付被告人任何訟費,但稱被告人對她發出的「法定償債書」應作廢,因為案件正在上訴,和訟費金額未確定[16]。 V. 本庭意見 9.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提供證據反對被告人指稱她有經濟困難之說。本庭裁定原告人若上訴失敗是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訟費及被告人在強制執行訟費命令時,有相當可能會遭遇到困難或延誤,或要承受過度的費用來追討訟費。 10.本庭繼而審視有沒有抗衡因素,致使不應命令原告人繳付訟費保證金。如上文所述,常見的抗衡因素,就是上訴有極大的勝算機會。原告人存檔的「上訴通知書」、「補充上訴通知書」和宗教式誓章內容只是重複其立場及針對梁法官判決書中的事實裁定,或是已被梁法官裁定為沒有任何訴因的陳述。另外,原告人在2025 年3 月14 日存檔一份傳票申請,列出三項要求,分別是:1) 補充證物;2) 反對被告人的剔除傳票申請;及3) 補充案例。 11.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提交的理據可以證明她的上訴具有極大的勝算機會。 12.本庭現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至於上訴訟費保證金金額方面,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 $191,820的保證金(其中 $90,000是大律師費用)[17]。至於本傳票申請的訟費,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更新「簡易訟費陳述書」,要求金額為 $117,924(大律師費用為 $48,000)[18]。 13.本庭認為上訴訟費保證金應包括本申請的費用。本庭裁定總金額為 $270,000,這包括本庭以簡易程序評核本申請的 $100,000訟費。 VI. 命令 14.本庭作出命令如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1] 判決書第1段; [2] 判決書第55-59段; [3] 申請文件冊第1頁; [4] 申請文件冊第25-27頁; [5] 判決書第5-6段; [6] 判決書第4, 8, 9段; [7] 判決書第11段; [8]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7-9段;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 6‑10段; [9]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10-14段;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 4-5段; [10] Folio 11; [11]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8-9段; [12] 被告人回應陳詞(24.1.2025)第1-2段;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 7 段; [13]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6段;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 8 段; [14]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7段;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 8 段; [15]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8段; [16] 原告人2025年2月25日誓章,第2頁; [17] Exhibit NPY-1, page 1-3; [18] Folio 13;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