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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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年3月1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53/2026[2026] HKCA 89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53/2026, [2026] HKCA 890

原案件:[2025] HKDC 1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6年第5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7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浩然
(CHAN HO Y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聆訊日期:  2026年4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4月2日

判 案 書


1.2026年3月1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2.申請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1],他否認控罪。

3.不爭的事實是,受害人確實曾被兩名男子襲擊,而遇襲時,受害人右肩上安裝了一個攝影裝置,可攝錄到遇襲的情況(「現場片段」)。審訊時,控辯雙方以「男子D」代稱其中一名施襲者。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男子D」。經審訊後,申請人於2025年11月28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原審法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6年1月15日被判監禁27個月。

4.申請人不服,於同年2月11日存檔表格XI申請定罪上訴許可,同時夾附陳述書提出上訴理由。

5.申請人的最早獲釋日期為2027年1月17日。

6.申請人提出的四項上訴/保釋理據,皆圍繞原審的主要爭議點,即申請人是否「男子D」。申請人指DNA證據未能指向他,受害人在認人程序又未能認出他,案件缺乏「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是施襲者,原審法官只「主觀性認為」他是施襲者。

7.有關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朱芬齡法官(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張國良(CACC 287/2013,2013年11月5日)䅁中解釋[2]

4.  法庭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擬提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又或是他被判的刑期很短,在上訴聆訊時,他已服畢全部或很大部份的刑期,以致在上訴期間不批予保釋是不公允的:HKSAR v Lau Man Kin [2010] 1 HKLRD 336。若果保釋申請是基於刑期很短,則申請人須証明他擬提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HKSAR v Lau Man Kin第338頁第8段。

8.這是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不是上訴許可申請的正式聆訊。本席不宜在現階段深入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但就其強弱,本席有以下的初步評估。

9.在考慮案中的身分辨認證據時,原審法官已自我提醒包括Turnbull指引以及錯誤辨認人物和單憑影像作身分辨認的風險。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包括不同時段的攝錄片段,原審法官:

(a)  認為申請人與現場片段所見的「男子D的整體外貌,包括五官的分布情況、比例、額頭形狀、濃眉起角、鼻樑鮮明、左眼較右眼大、髮旋位置、身形包括身材、體型,全是吻合及一致[3],及在

(b)  「對比過從被告人檢取的外套、牛仔褲及波鞋、外套的款式和顏色、品牌標記及位置、手袖的間條;牛仔褲款式、右前褲袋的小塊形狀、顏色;波鞋款式、形狀,包括後方的紅色位置,全部與案發當日男子D的衣著吻合及一致。[4]

10.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充分且恰當,並無不妥。

11.在現階段,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遑論極高的成功機會。

12.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楊家雄)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   亦見其他案例,如 HKSAR v Fong King-choi [2019] HKCA 487, §4 和 HKSAR v Poon Chi Keung [2025] HKCA 919, §9。

[3]   見裁決理由書第41段。

[4]   見裁決理由書第4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