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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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年3月1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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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53/2026, [2026] HKCA 890 原案件:[2025] HKDC 1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6年第5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7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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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2026年3月1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3.不爭的事實是,受害人確實曾被兩名男子襲擊,而遇襲時,受害人右肩上安裝了一個攝影裝置,可攝錄到遇襲的情況(「現場片段」)。審訊時,控辯雙方以「男子D」代稱其中一名施襲者。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男子D」。經審訊後,申請人於2025年11月28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原審法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6年1月15日被判監禁27個月。 4.申請人不服,於同年2月11日存檔表格XI申請定罪上訴許可,同時夾附陳述書提出上訴理由。 5.申請人的最早獲釋日期為2027年1月17日。 6.申請人提出的四項上訴/保釋理據,皆圍繞原審的主要爭議點,即申請人是否「男子D」。申請人指DNA證據未能指向他,受害人在認人程序又未能認出他,案件缺乏「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是施襲者,原審法官只「主觀性認為」他是施襲者。 7.有關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朱芬齡法官(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張國良(CACC 287/2013,2013年11月5日)䅁中解釋[2]:
8.這是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不是上訴許可申請的正式聆訊。本席不宜在現階段深入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但就其強弱,本席有以下的初步評估。 9.在考慮案中的身分辨認證據時,原審法官已自我提醒包括Turnbull指引以及錯誤辨認人物和單憑影像作身分辨認的風險。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包括不同時段的攝錄片段,原審法官:
10.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充分且恰當,並無不妥。 11.在現階段,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遑論極高的成功機會。 12.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 亦見其他案例,如 HKSAR v Fong King-choi [2019] HKCA 487, §4 和 HKSAR v Poon Chi Keung [2025] HKCA 919, §9。 [3] 見裁決理由書第41段。 [4] 見裁決理由書第43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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