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家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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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76/2026 [2026] HKCFI 23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26年第47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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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根據2026年1月19日存檔的呈請書,Mega Capital Enterprises Limited (“呈請人”) 要求法庭對李家明先生(“債務人”) 頒發破產命令。 2.牽涉此破產呈請的債務是基於法庭於案件DCMP 178/2023所判定的欠款(港幣1,793,515.97)連同利息,以及所作出訟費命令(港幣35,000、港幣28,000、及港幣450)。 3.簡言蓋之,呈請人 (以承按人/貸款人的身份) 及債務人(以按揭人/借款人的身份) 於2022年10月28日就一所物業(“該物業”) 簽訂按揭。由於債務人未能根據該按揭的條款還款,呈請人於DCMP 178/2023對債務人展開訴訟。 4.於2024年1月4日,區域法院聆案官何浪前裁定債務人敗訴,並命令他(a) 向呈請人支付港幣1,793,515.97,連同利息;(b) 向呈請人交回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及(c) 向呈請人支付訟費港幣35,000。 5.於2024年6月11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撤銷債務人所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並命令他向呈請人支付訟費港幣28,000。 6.於2024年6月25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梁少玲撤銷債務人所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並命令他向呈請人支付訟費港幣450。 7.於2025年11月25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根據上述法庭判令支付港幣2,383,691.86。 8.由於債務人一直未有還款,亦沒有撤銷上述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呈請人於2026年1月19日提出此破產申請。 9.於Re Tam Kwok Hung Johnson [2024] HKCFI 1573第11段至第13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指出:
10.呈請人針對債務人所提出的破產呈請是基於法庭於DCMP 178/2023所作出的判令,而這些法庭判令是有效及可執行的。 11.事實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已經撤銷了債務人的逾期上訴申請,而債務人亦沒有進一步申請許可,要求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12.然而,於庭上債務人強調呈請人以及發展商的附屬公司是有關連的,而該物業存有結構缺陷的問題,但發展商沒有進行復修,違反買賣合約。 13.於2024年6月11日的判決書([2024] HKDC 867) 第26段至第30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就債務人所提出的投訴作出了詳細及有力的分析。正如劉法官指出,呈請人及發展商的附屬公司均為獨立的法律實體,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呈請人利用公司架構作出欺詐或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法庭不能將另一法律實體的責任(如有) 歸咎於呈請人。 14.本席認為劉法官的分析正確無誤。 15.再者,債務人不能於破產程序中就法庭於DCMP 178/2023已處理了的議題重新訴訟,嘗試推翻法庭已作出了的裁決。 16.債務人亦於庭上說於劉法官席前所進行的聆訊有不公平的地方。他說於2024年5月17日的聆訊當天,呈請人的律師向劉法官提交了一封信件,但他沒有機會參閱其內容。 17.本席不接納債務人的投訴。 18.首先,債務人未能於誓章中交代事件的來龍去脈,只是於庭上才姍姍來遲提出控訴。本席認為這做法不公平。由始至終,呈請人沒有機會就指控作出回應。 19.不論如何,從2024年6月11日判決書的內容可見,劉法官的判決並不是建基於一封由呈請人律師於庭上所提交的信件。在此基礎上,本席認為儘管債務人的說法跟事實相符,他亦沒有蒙受不公。 20.就這點,若果債務人所提及的信件對案件有關鍵性的作用,他理應馬上向劉法官提出投訴,但正如債務人於庭上承認,他當時並沒有這樣做。本席不認為2024年5月17日的聆訊是在一個不公平的情況下所進行。 21.縱觀上述分析,債務人沒有基礎反對呈請人的破產申請。 22.本席對債務人作出慣常破產命令,並命令呈請人於此破產呈請的訟費給評定,並從債務人的產業中支付。 23.本席感謝劉健大律師為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呈請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劉健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律師 陳旻炫先生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