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嚴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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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一項控罪沒有小販牌照在街道上販賣之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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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37/2004 HCMA 3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小販案件2003年第284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3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一項控罪沒有小販牌照在街道上販賣之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於審訊中傳召了一名證人,是一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的供詞指,當日他穿著制服,在案發地點看見上訴人站在行人路上,背向同益街市,面向商業中心,管有一輛滿載粽子之手推車,大聲叫賣這些粽子。在這情況下,他留意到上訴人的手推車佔用之面積相當多,令致路人需要繞道而行,因此,證人便上前出示其委任證,表明其身份後,查問上訴人有沒有小販牌照,回答上訴人沒有牌照,因此證人拘捕了上訴人。 3.上訴人當時說她沒有作出任何販買,因上訴人不願意出示其身份證,故證人便報警,最終將上訴人拘捕。上訴人作供指,她當日經過案發現場,聽見有人叫「走鬼」,因當時在該處有很多無牌小販,很多人奔跑,因此她將手推車推往路旁停下來,等候人群散去才繼續前行。在此時有人拍其肩,稱要拘捕她,上訴人問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控告她販賣,上訴人說她不是販賣,只是途經事發現場。 4.基於這情況下,在審訊時,控方證人及上訴人各執一詞,裁判法官主要是考慮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法官考慮證人之口供後,認為證人是可信及可靠。但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上訴宗卷第14頁第3段,有以下的說話:
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最終不相信上訴人及考慮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他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判上訴人有罪。 5.本席在這方面,認為裁判法官在作出考慮時,他認為執法人員不會「無中生有,誣告上訴人」,採用這些詞句時可以產生一個對上訴人不公平的概念。上訴法庭曾說過,當裁判法官分析證人口供時,因為證人是一個執發人員或是有穿著制服的人員,不是可以等於在這情況下,他不會誣告其他人,這點不是可以考慮的成分。因裁判官應考慮證人在庭上所說的證供,而證供之真假,鑑於證供是否合邏輯,是否有說服力等等原因。 6.雖然陳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正當地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不是單憑證人是一位執人員,所以才相信他,本席亦同意這點。但因裁判官說了這句說話後,便會令人產生一種錯覺,因裁判法官認為證人是一位執法人員,故無可否認他所說的說話是令人相信,因此,裁判官最終會被影響到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的決定。 7.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令致裁判法官的裁決是潛有疑點(lurking doubt),故本席認為該定罪有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付罰款,可以退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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