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瀅)陳鈺蘭(以及家庭嬰孩兒其本人) 對 九龍城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案件編號(家庭嬰孩兒)(Kcjp29/2018) Kcjp122/2018(及kcjp49/2016)於2018年10月26日惡意行事、惡意審判的裁判官黃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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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陳海瀅不服在2016年及2018年期間,九龍城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頒下照顧及保護她外孫K的命令,並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K的法定監護人,在2016年及2018年間在高等法院分別開展了共12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都被撤銷。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KCJP 29/2018[2026] HKDC 1022
Court
KCJP
Date12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7586/2024

[2026] HKDC 1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7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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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瀅)陳鈺蘭
(以及家庭嬰孩兒其本人)
原告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案件編號(家庭嬰孩兒)(KCJP29/2018) KCJP122/2018(及KCJP49/2016)於2018年10月26日惡意行事、惡意審判的裁判官黃國輝 WONG Kwok-fai, Raymond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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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原告人書面陳詞呈交日期: 2026年2月4日、2026年3月13日及2026年3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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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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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陳海瀅不服在2016年及2018年期間,九龍城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頒下照顧及保護她外孫K的命令,並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K的法定監護人,在2016年及2018年間在高等法院分別開展了共12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都被撤銷。

2.相距6年多後,在2024年,原告人向當時處理上述案件的其中一位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開展本案,向他索償。

3.在2025年3月12日,聆案官命令剔除本案。

4.在2025年6月2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2025] HKDC 1041),駁回原告人對聆案官命令的上訴,並以暫准方式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

5.在2025年9月19日,本席頒下判決書([2025] HKDC 1576),撤銷原告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及上訴許可的申請,並以暫准方式,命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他這2個申請的訟費,以簡易方式評定。在2025年12月17日,本席以簡易方式,評定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的該兩項申請的訟費為港幣4,000元。

6.2025年12月8日,本席頒下判決書([2025] HKDC 2055),拒絕原告人申請逾期更改在 [2025] HKDC 1576裏頒下的暫准訟費命令。由於被告人沒有參與該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7.現在,原告人以日期為2025年12月22日的傳票:

(a) 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本席在2025年12月8日頒下的判決,及上訴本席在2025年12月17日作出的港幣4,000元訟費簡易評定;及

(b) 申請本申請之訟費,由被告人及本法官支付原告人。

(分別稱為「本上訴許可申請」及「本訟費申請」,共稱「本申請」)

8.以支持本申請,原告人在2025年12月22日存檔了2份誓詞。在未得到法庭准許下,原告人亦存檔了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20日,2026年1月22日,2026年2月4日,2026年3月13日及2026年3月19日的多份誓詞。上述原告人的誓詞,內容基本上十分相似。

9.原告人在2026年2月4日呈上書面陳詞,在2026年3月13日及2026年3月20日呈上回答陳詞。被告人則呈上2026年2月27日的簡短信件,表示原告人的申請毫無合理機會得直,被告人不打算呈交書面陳詞。

10.原告人的誓詞及書面陳詞,都是不斷地重複她同樣的指控,指被告人由律政司律師代表無任何道理,違法,邪惡等,指被告人回避原告人的陳詞,指當時2016及2018年,被告人惡意、特意、故意安排法庭程序,掠奪撫養權,等等。

11.本席在上面提及的多份判決書,已經多番處理原告人這些指控,在此不再重複。

12.本上訴許可申請,擬上訴的,是本席在2025年12月8日頒下,拒絕原告人申請逾期更改在 [2025] HKDC 1576裏頒下的暫准訟費命令的決定。該決定涉及定斷訟費的酌情權,亦涉及是否讓原告人逾期申請的酌情權。

13.原告人現在只是再次重複她一貫及上述提及的指控。原告人的擬上訴毫無得直機會。本席拒絕該上訴許可申請。

14.原告人的本訟費申請,毫無理據,本席亦拒絕該申請。

15.基於被告人沒有呈上陳詞,亦沒有申請訟費,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陳錦泉)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邱可勝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