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浩楠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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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控告10名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第四被告人、第六至第九被告人(共6名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就控罪一罪名成立, 第九被告人被裁定就控罪二罪名成立。以下判刑理由書將以D1、D2、如此類推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等的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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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78/2022[2026] HKDC 7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8/2022

[2026] HKDC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浩楠 (第三被告人)
高淇鋒 (第四被告人)
楊嘉怡 (第六被告人)
張秋瑩 (第七被告人)
周浩賢 (第八被告人)
藍紹熹 (第九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2026年4月22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雄先生,帶領陳穎欣女士,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鄧立信先生,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曾敏怡女士,帶領袁樂暉先生,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楊明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馬藻玉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李樹培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聘,及李明德先生,由馮霄﹐馮國基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訴第一至第九被告人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訴第一、第九及第十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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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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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共控告10名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第四被告人、第六至第九被告人(共6名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就控罪一罪名成立, 第九被告人被裁定就控罪二罪名成立。以下判刑理由書將以D1、D2、如此類推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等的各被告人。

2.第一項控罪控告D1至D9,罪名為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D1至D9於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陳胤煒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某些成為該等被告人的客戶(“該等客戶”)的人,即不誠實地及:–

(a)  虛假地表示該等被告人或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是金融中介機構、銀行、律師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的職員,以及他們可以:

(i)  協助該等客戶取得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ii)  提高該等客戶的信貸評分;

(iii)  協助該等客戶早些提取強積金;

(iv)  協助該等客戶合併欠債;

(v)  協助該等客戶結清欠債;

(vi)  協助該等客戶申請破產令;及/或

(vii)  協助該等客戶解除破產令;

(b)  藉此致使和誘使該等客戶向該等被告人或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支付款項。

3.第二項控罪控告D1、D9及D10,罪名為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 (6)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D1、D9和D10於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互相串謀詐騙何子鵬(下稱「PW15」),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D1、D9和D10會協助該何子鵬獲得一筆金融機構貸款,藉此致使和誘使該何子鵬向D10支付現金。

控方案情

4.本案共有15名受害人(即PW1至PW10及PW12至PW16),他們在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提及的期間,收到陌生人的來電,對方自稱為銀行或財務公司職員,並在聯繫的不同階段因應欺詐計劃的進度和客戶的情況改變,而有相同或其他不同的集團成員向事主推銷不同服務,包括協助獲得貸款、提高環聯信貸評分、進行風險評估、以提早領取強積金用以繳還欠債及藉此整合債務、改善信貸評級及借款的成功機會,阻擋追數電話、延長還款和免去利息(下稱為「擋數」)以及申請或解除破產令。在該些溝通中,相關的欺詐集團成員會向受害人表示自己屬多間不同銀行、財務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行,作出角色扮演來完善詐騙的劇本,甚至冒認該些機構開出單據,以及製造虛假的環聯信件,藉此博取受害人的信任來騙款。

5.大部份願意接受服務的客戶會被邀請與集團成員於公眾場所見面,期間會被要求簽署與服務相關的文件,或提取強積金相關的申請所需文件。在會見時或會見後客戶會被要求繳付相關服務涉及的費用。大部份客戶會見的為一名自稱為司徒或司徒卓的男子,亦即第二被告人。其後集團成員會用各種藉口向客戶表示原有的服務或計劃不能成功,但可繳付更多費用來接受另一些服務,來令原有的計劃成功,或是改變策略進行另一個計劃,假稱目的是要令客戶能夠最終獲得款項解困。而部份客戶亦在集團成員的安排下,把新獲取的貸款金額或提早領取的強積金款項交給集團成員以進行下一步。

6.客戶在上述的不同情況下付款後沒有獲得承諾的服務或貸款,大部份客戶與相關人士失聯,亦有少部份客戶因未能獲得承諾的結果,在集團成員要求其進一步付款時沒有繼續進行計劃。未有完全繳付費用的客戶曾收到追數的電話,內容涉及滋擾和恐嚇。

7.15名受害人的總損失金額為港幣529,230元(控罪一:港幣501,000元,控罪二:港幣28,230元)。另外有3名客戶因集團成員表示需要替他們接聽和處理追數電話,被騙交出手提電話,至今仍未取回,總價值為港幣4,500元。當中亦有3名客戶,因集團成員聲稱的事宜而向財務公司借款,需要負擔該些貸款的利息,其中1人無力償還申請破產。

8.部份集團成員向受害人表示自己屬於環球財務顧問公司(下稱「環球」)。在13G室內檢獲相當多以環球為名的文件,而不同的受害人亦表示曾收到聲稱是環球職員的人士來電作財務服務的銷售。在13G室內沒有環球的標示。所有的受害人亦從未得知13G室的存在,而他們與涉案人士進行金錢或文件交付均並非在13G室進行。

9.在本案所有相關時間,環球並沒有商業登記記錄或公司註冊記錄。而涉案地點13G室是由D1以卓峰理財顧問公司(下稱「卓鋒」)名義租用,租約期為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根據卓峰的商業登記記錄,D1並非卓峰的註冊經營者,而卓峰已在2021年3月17日起停止運作。卓峰並沒有公司註冊記錄。

10.在2021年9月9日,警方突擊搜查13G室,在進入時發現被捕人士在單位內。13G室面積大約1,000 平方呎,除了大廳還有2間房間。在大廳有14張工作枱;而在其中一間房間內有1張枱,另一間房間則有梳化和一些白板。

11.在單位內的不同位置,警方檢取了大量證物,當中包括:-

(a)  數千頁文件;

(b)  電腦5部;

(c)  USB快閃儲存記憶體6支;

(d)  34部智能流動電話;

(e)  196張電話SIM卡;及

(f)  32張銀行卡(包括D8的中國銀行銀行咭)。

12.此外,警方亦檢取安裝在單位內的4個閉路電視鏡頭所拍攝的錄影片段,覆蓋的期間為2021年7月12日至9月9日,當中拍攝了單位內之人士的活動情況。被捕人士向警方指出自己在該單位內的工作枱位置。

13.警方在13G室內,從各被捕人的工作枱或活動地方所檢取的數千頁文件,上面涉及或載有部份上述受害人的借貸及個人資料,包括:-

(a)  印有虛假人名的「環球」名片(D1、D2和另一名女子);

(b)  印有卓鋒及「Szeto Cheuk (司徒卓)」的虛假名片;

(c)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部份填上本案一些受害人資料)「環球」代辦貸款申請轉介協議書;

(d)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環球」客人個人資料聲明;

(e)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借貸文件/表格;

(f)  接近900張,包括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部份填上本案受害人資料),被稱為雞紙的表格;

(g)  載有多個人名和電話號碼的電話紙;

(h)  強積金文件;

(i)  內有手寫財務相關的名詞、記錄或流程的筆記本;

(j)  虛假的「環聯」信封;

(k)  印有「卓鋒」(涉及被捕人)的薪俸結算書;

(l)  涉及被捕人的職位申請表;

(m)  涉及被捕人的佣金表;

(n)  個人資料及財務借貸狀況文件副本;及

(o)  部份上述文件以電腦檔案形式儲存在單位內的5部電腦及6支USB內。

14.警方在13G室內及被捕人士身上所檢取的34部智能流動電話內所擷取的儲存內容中,亦發現涉及或載有部份上述受害人個人資料的文件、「卓鋒」商業登記註冊的情況、成立13G室的事前準備、被騙受害人作出存款的情況等。而警方在該單位內檢取的223張電話SIM卡,大部份為儲值卡及沒有登記擁有人和任何資料,當中涉及曾經聯絡部份上述受害人的3個電話號碼,而其他登記人士為不知名人士。各受害人均是透過手提電話號碼發出的來電或WhatsApp訊息與相關涉案人士聯繫。

15.而警方在13G室內所檢取的多張銀行卡,涉及不同人士和不同銀行的帳戶。一名上述的受害人之銀行帳戶亦曾被用作其他受害人存入被騙款項的帳戶。

16.曾有受害人委托進行提升環聯信貸評級的程序,但收到虛假的環聯回覆信件,而與該虛假信件相關的文件(虛假偽造的環聯信封)亦在單位內起回。

各被告人與13G室的工作

17.從2021年7月12日至9月9日的13G室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至D9在大部份甚至所有工作天均出現在單位內(除了D8和 D9分別是直至2021年8月20日和8月23日)。片段亦可見他們在單位內主要逗留及工作的位置。

18.D3和D7明顯是經理級或同級,他們(尤其D7最為頻密)在每天的早會上作為講者。D3在大廳的C區和D區沒有自己的工作枱,經常在B房內活動。D7則經常坐在大廳的一張特大工作枱,從她的日常動態和活動明顯顯示她負責監督和指導其他負責致電的被告人。

19.至於D4、D6、D8和D9則各自有工作枱在C區和D區,負責對外致電。D4在片段中亦見負責雜工的工作。

各被告人(包括D3、D4、D6、D8及D9)在串謀的團隊合作模式

20.在各負責致電的被告人之工作枱上,除了他們負責致電的客人之「雞紙」(上面標注着「salesman」的名稱),亦有數量不少由其他人士負責的客人「雞紙」。在每天早會上於眾人齊集的情況下由不同職員作出負責個案的匯報,並非純粹是讓職員之間產生競爭心態,而是要在會上讓所有職員了解不同個案的階段。而會議的頻繁程度是要確保在同一個案由不同職員處理時(不論是職員主動接手處理還是客人突發聯絡),職員可依據之前發生的事情來作「角色扮演」欺騙受害人,而不會出現牛頭不搭馬嘴的情況。

各被告人(包括D3、D4、D6、D7、D8及D9)對業務合法性的認知

21.D3、D4、D6、D7、D8及D9均清楚知悉:-

(a)  單位沒有環球或任何公司的名牌,而單位在2021年6月簽署租約,但在9月9日仍然沒有名牌,亦沒有把位於九龍灣舊地址的名牌(若有名牌)在紅磡單位展示;

(b)  單位從沒有客人到訪;

(c)  公司沒有任何固網電話線;及

(d)  所有對外聯繫均使用流動電話卡,在電話卡的儲值額用完後便需交還經理更換。

22.這些情況明顯顯示,該公司並非以合法的方式營運,而是以一切方法避免讓客人掌握公司地址和名稱,來防止客人作出追討。這正是最典型的財務服務欺詐案件手法,當中必然會涉及不誠實手段,以及必定令受害人有可能蒙受經濟損失或風險。

D3

D3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23.D3現時35歲。他與70多歲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的父親同住。他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並須獨力照顧父親。本席考慮了D3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24.D3在警誡下表示他在該處工作,負責打電話向他人推銷借貸,是「肥妹Mandy」聘請他的。另外,有1名高個子叫「亞康」負責管理他們,而該處是「無牌借錢公司」。根據D3的表示而檢取的iPhone內的電話卡之電話號碼曾經用作聯絡PW7。PW7表示,有一名姓曾的男子,透過該電話號碼聯絡他。事實上D3亦是姓曾。而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3曾任早會的講者。他的角色明顯地除了致電客人外,亦包括管理的職責。即使他在警誡下提及另一各人士管理他,不代表他並非管理層或同級,管理人員亦有不同級別。本席認為他較其他負責作出致電的前線人員之角色更為重要,但證據上他較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稍為次要。考慮了D3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後,適當的量刑基準為4年3個月監禁。

25.辯方表示,D3在另一宗案件,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明及曾浩楠(DCCC 651/2022)中承認一項欺詐罪,在2024年被判處2年3 個月監禁。在本案審理期間,D3正在服刑中,由於行為良好,於2026年3月6日被釋放。DCCC 651/2022的干犯日期在2015及2016年,而本案則在2021年3月至9月干犯。辯方陳述兩案性質相同,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繼峰(DCCC 964/2022)裏區域法院法官因該案與被告人當時正在服刑的案件之控罪性質及犯案手法相似和犯案時間重疊,在考慮總刑期原則下,命令該案刑期35個月的18個月與正在服刑的案件分期執行。即使D3已服完DCCC 651/2022的刑期,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原則,對本案的判刑作出扣減。

26.本席必須表明,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對本席沒有約束性。法庭並不認同辯方的說法,即D3已服完另一宗案件的刑期,已收到阻嚇作用,故此法庭應考慮減低本案的刑期。法庭認為判刑的目的並非只是對被告人收到阻嚇的作用,亦要向社會大眾表達法庭對這類案件不容姑息的信息,以及為受害者取回公道。加上被告人更生的角度,以上均屬法庭判決時需要考慮的事項。

27.而且,D3對另外一宗案件承擔應有的懲罰,不應成為對本案的求情理據。當然,法庭在適當的案件中,會考慮一名被告人若在兩宗案件合併處理時,將因總刑期考慮而獲得部份刑期扣減,但D3在DCCC 651/2022承認控罪,在本案中卻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不認罪的被告人有7名,審訊長度為30多天),他不能投訴兩案並非同時作出判刑。而且,DCCC 651/2022的干犯日期與本案沒有重疊,兩者相差數年;加上就該案的檢控延誤,D3亦已獲相關減刑。法庭不能同意求情陳詞所述,若非該案之檢控延誤,D3便不會干犯本案。每個人均有自由意願,把自己犯罪的責任推向他人,只會強化法庭對D3不認罪所顯示的毫無悔意觀感。

28.本席認為唯一有力的考慮,是D3在2026年3月剛就另一宗案件出獄,與本案裁決的日期相距不遠。若在本案判刑之時D3仍未完成就另一宗案件的服刑,一般情況下會獲得少部份刑期以同期執行處理,故本席酌情把本案的刑罰進一步扣減6個月。現判處D3 3年9個月監禁。

D4

D4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29.D4現時31歲。他與女朋友育有一名5個月大的兒子。他在被捕至等侯判決期間經營佛舍。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他在2012年有一項搶劫罪的定罪紀錄。

30.辯方陳述D4在事發後作出正面改變,成家立室,積極工作及藉佛舍的工作對他人作出正面的影響。

判刑考慮

31.D4承認涉案工作為財務產品的電話推銷員。他說服他人借錢,安排客人與司徒在公司以外的地方見面,藉此欺騙金錢。他知道公司名稱為卓峰,但需對外自稱是環球會計職員。他知道該處並非合法財務公司或銀行。D4承認向外宣稱自己來自另外一間公司來進行財務服務銷售,目的是要欺騙他人,在對方成為客戶後,更難在有問題時追尋涉案人士。D4在入職2至3天後被安排負責開門和雜務,及編寫「財務醫生」網站。

32.本席接納辯方所述,雖然D4曾作出欺騙他人的致電,但只維持了2至3天,其後他的工作只牽涉雜工和清潔,角色較其他致電的被告人輕微。考慮了所有求情,以及他的兒子剛出生不久,本席決定採納3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本席認為沒有其他因素可致進一步減刑。D4被判處3年6個月監禁。

D6

D6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33.D6現時25歲。她與父母及姊妹同住。D6及姊姊是家中經濟支柱。在案發時,D6的父親進行手術後需要休養,而D6的母親亦患上抑鬱症。D6擔心自己的收入不能支持家庭的經濟需要,故此當朋友提及電話推銷員的工作後,D6感到興趣。D6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34.D6在警誡下表示「我知道呢間公司係非法嘅,係八月尾, Mandy同司徒請我返嚟叫我自稱環球會計呃人借錢。」本席認為D6在公司的角色相當重要,單從她大部份的收入從佣金得來,某些月份甚至佣金高達$20,000多至$30,000元,顯示她積極活躍地參與銷售及欺騙客人的工作。

35.D6在2021年7月及8月收取了關於PW12及PW13的佣金。D6曾以某種方式聯繫PW12及PW13。在D6的工作枱發現寫着曾被用作與PW12及PW13聯繫的電話號碼SIM卡套。D6的工作枱上亦發現寫有PW12的「雞紙」(上面寫上「Salesman:Yoyo」)及PW13資料的「雞紙」。

36.D6必定知道公司的業務牽涉詐騙及不誠實手段。辯方在求情時聲稱D6的部份佣金可能來自合法的服務,法庭不敢苟同。既然需要使用虛假的公司名稱作推銷,而就作出電話推銷的工作性質而言,佣金之高令人咋舌,D6亦承認僱用她的目的是要欺騙他人金錢,根本不可能牽涉任何合法的服務。

37.本席認為,考慮了D6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後,就D6在該集團的前線人員角色而言,適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認為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降低刑罰,故此判處D6 4年監禁。

D7

D7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38.D7現時31歲。她與父母同住。她的父親患有腎病、糖尿病、黃斑、高血壓及骨骼退化,每天須接受腹膜透析治療,亦需每月定時複診,每次均由D7 陪同。疫情期間她從內地回港,一直未能找到穩定工作,直至同學D2介紹本案之工作。D7表示從未接觸任何受害人或向他們推銷金融計劃,她的工作涉及文書。D7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39.D7工作的座位擺放位置特殊,是放置於面向大部份負責致電的職員工作枱。加上在閉路電視中可見,D7負責大部份早會講者的角色,而與會人士會在白板上寫字,她必定要對各人負責的公司業務有一定的理解。在片段中看見她狀似監管其他職員的行為,她的角色必定是管理級人員,縱使與D1及D2的工作範圍不同,但角色之重要性相同。故此本席考慮了D7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後,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為4年6個月。法庭認為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降低刑罰,故此判處D7 4年6個月監禁。

D8

D8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40.D8現時27歲。他與父親同住。D8及父親在疫情時失業 ,於是他接受涉案的工作,在警方行動前已離職。其後他從事不同行業的散工,在拘押前為倉務散工。D8的父親現時64歲,患有糖尿病,現時為倉務散工。D8的母親52歲,為接待員。D8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41.D8在錄影會面紀錄表示與朋友D9在2021年6月找到招聘電話推銷員的工作。公司裏的人物包括Mandy、Ceci、司徒和Yoyo。公司的老闆是Mandy。

42.他表示每天上班時各職員(包括D9)到會議室開會。在會議室內會「跟單」,即談及那些個案成功約了客人外出見面,並會由職員把客人名字和個案階段的資料寫在會議室的白板上,亦會跟進個案的進度。訓練時間會教導如何作出銷售,包括電話中的對話內容,以及向電話的另一方以其他公司的名義,即銀行,或一些貸款或財務公司(例如環球信貸財務公司),並詢問對方是否需要低息貸款、信貸評級提升和強積金相關服務。

43.Mandy把1部手提電話及電話名單交給D8。若客人同意外出會面,他需要記錄客人的個人資料在表格上,然後把表格交給Mandy處理。他並不負責與客人在外面見面。於2021年7月及8月的薪酬結算書之佣金表上寫上他在這2個月的客戶名稱。他在清楚知道公司以不正常手法營運後仍然把自己的中國銀行銀行咭及密碼交給Mandy。

44.本席認為,考慮了D8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後,就D8在該集團的前線人員角色而言,即使他在警方行動時已離職,但他所提供的銀行咭及密碼仍然可被用於集團的犯罪行為,離職對他的刑責沒有任何影響,故此適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認為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降低刑罰,故此判處D8 4年監禁。

D9

第九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45.D9現時25歲,學歷為中學三年級。他有一名3歲的女兒,但並不同住。本席考慮了D9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46.D9於警誡下表示在2021年6月找到一份招聘電話推銷員的工作,月薪約港幣8,000元。辦公室沒有任何公司名稱的標示。他知道公司是財務公司或財務中介。

47.他提及每天各職員(包括D9)會到會議室開會。由阿楠、司徒、Ceci或Mandy輪流主持約1小時的會議,向每名成功向客人銷售的職員詢問個案進度,並由成功銷售的職員在白板上寫上自己的暱稱和客人的名字和資料,亦會講解資料上的內容。Ceci及Mandy在早會的訓練中教導他和其他新入職同事如何作出銷售。

48.Mandy提供手提電話作銷售借貸的致電用途。Mandy及Ceci亦向職員提供電話名單。若客人同意外出會面,他需要告訴Mandy或Ceci,讓她們取回手提電話與客人商討及處理;之後Mandy或Ceci會交給司徒或阿楠與客人在餐廳會面。在公司搬到13G室後,除了致電推銷,他亦需要負責清潔工作。

49.司徒和阿楠在出外會見客人時從客人收到金錢後,會立刻要求其他同事(包括D8及D9)不要接聽該客人的電話或在WhatsApp上封鎖該客人,令該客人不能找到公司的職員。

50.本席認為考慮了D9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後,就D9在該集團的前線人員角色而言,適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認為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降低刑罰,故此判處D9就第一項控罪 4年監禁。

第二項控罪

51.關於第二項控罪,D9在警誡下提及,「銘浚」攜帶着公文袋單獨進入餐廳內與另一名人士交談,期間D9在餐廳附近等候。後來「銘浚」與D9一起到紅磡,「銘浚」把公文袋及裏面的金錢交給D9,要求D9轉交Mandy。D9與Mandy在紅磡廣場附近見面,期間他把公文袋及裏面的金錢交給Mandy。D9知道公文袋裏面是現金。法庭認為D9知道公司在從事欺騙客人的行為,以及知道前往灣仔的目的是收取從客人騙來的金錢。

52.本席認為,考慮了D9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以及所有求情後,就D9在第二項控罪的跑腿角色而言,適合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降低刑罰,故此判處D9第二項控罪3年6個月監禁。

53.本席亦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決定就D9的判刑,第二項控罪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6個月監禁。

總結

54.法庭作出以下判刑:

(a)  D3:3年9個月監禁;

(b)  D4:3年6個月監禁;

(c)  D6:4年監禁;

(d)  D7:4年6個月監禁;

(e)  D8:4年監禁;及

(f)  D9:第一項控罪4年監禁,第二項控罪3年6個月監禁,總刑期4年6個月監禁。

( 黃雅茵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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