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順貞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78/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October 2023.

1.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278/2022[2023] HKDC 15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8/2022

[2023] HKDC 1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順貞 (第一被告人)
何湧康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出席人士: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黎灝洋先生,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

案情

2.兩名被告人是一個集團的成員。該集團於2021年6月租用了紅磡民裕街32號榮業大廈13樓G室(該單位)作為集團的電話中心,租用此單位之前,集團於本地另一個地點運作。該單位內有數人專門負責打電話給潛在客戶,主要是向這些客戶推銷與借貸有關的服務,但集團成員亦會隨着客戶的需要或客戶狀況的改變而推銷其他的理財服務。涉案的16名客戶於2021年3月至9月期間,分别收到這些推銷電話、及因應被推銷的服務與集團成員接觸及繳付費用或款項。

3.除少數個案外,有意接受服務的客戶往往會被集團成員約見,見面通常在餐廳、咖啡室或快餐店進行,期間客戶通常被與他見面的集團成員要求簽署聲稱是與提供服務有關的文件,如果客戶在見面之前尚未繳交相關費用的話,客戶會被要求在會見期間繳付,或會見之後繳付。一些客戶在就某種服務支付費用後,被告知基於某些原因,該客戶原先期待的服務或貸款不能成事,但可以再付款接受另一些服務或某一些安排。客戶付款後遲早便無法再與該些成員聯絡,而客戶所期待的服務或借貸亦最終不了了之。

4.集團推銷的服務大部份涉及聲稱是由銀行或財務公司作出的借貸,有意借錢的客戶需要支付代辦貸款申請的手續費,但客戶通常亦會被要求繳付費用,以索取環聯信貸報告,用以幫助他們更易成功獲批貸款。在相若的原因及情況下,該些客戶都繳付了費用。但他們最終都得不到貸款或信貸報告,或只收到偽造的環聯報告。

5.集團亦會隨着客戶的狀況或要求而向他們推銷其他與財務有關的服務,例如為客戶現存欠債作結清或合併。集團成員會向客戶收取費用及/或其他款項,聲稱可代其還債,或為客戶整合已欠下的貸款,或為客戶「擋數」,即是替客戶阻擋追數及替其延長還款期,或是與客戶的債主協商以致客戶只需償還本金而不用支付利息。結果,對這些客戶而言,小則只蝕了所支付的費用而現存債項沒有得到處理,大則所支付用作處理欠債的款項比原先的欠債額還多。將款項交予集團成員好讓集團代為還債的客戶所承受的損失,往往比尋求其他服務的客戶的損失為大,損失額介乎港幣15萬至20萬元。

6.如客戶表示經已破產,集團成員藉詞會替客戶解除破產令而向客戶索取費用,但最後這些客戶的破產令沒有得到解除。如客戶表示準備申請破產,集團成員則聲稱會代其申請破產而向客戶索取費用,最終這些客戶的破產申請沒有得到處理。有意申請破產的其中一名客戶因誤信集團成員聲稱若果在申請破產前借錢,破產後便不用償還欠債,而從七間財務公司取得合共港幣16萬元的貸款,最終因無力償還這些新借貸而自行宣佈破產。

7.客戶尚未能提取的強積金亦成為集團成員的目標。曾有客戶在電話推銷中向集團成員表示有興趣申請提前領取強積金,但其後又表示因準備申請破產而不需要申請提取強積金;之後該名客戶先後交給集團一名叫司徒的成員一筆現金與及該客戶成功提取的強積金以用作償還欠款;其後再將另一筆現金交予同一成員作為處理破產申請的手續費,此後便沒有再見過該成員。另外一客戶向集團成員繳付了申請貸款及信貸評分的費用後才被告知他難以再獲批貸款,但可以從強積金戶口提取金錢;為提取強積金,客戶應另一成員要求簽署了兩份文件,其中一份為「永久離港宣誓」,但約一個月後被該成員告知上述宣誓無效。

8.涉案的16名客戶合共損失的款項達港幣655,430元。這些款項分別以現金、銀行入數或銀行轉數支付。有三名客戶應集團成員要求將手提電話交出,好讓成員替他們接收及處理追債來電,這些手提電話最終沒有被交還。

9.與客戶見面的集團成員,大多數都由一名自稱「司徒」或「司徒卓」的男子負責。這名男子聲稱自己屬環球財務顧問公司(環球財務),向不同客戶自稱是該公司的職員、經理、或董事。其他與客戶見面的成員包括兩名女子,一名訛稱會為客戶整合貸款進行風險評估的會計師樓代表,及一名訛稱負責收取客戶為借貸申請而繳付的保證金的律師樓代表。

10.很多時候,在這些會面中,無論客戶是打算借錢、申請信貸評分、擋數、或解除破產令,客戶均被要求簽署一份「代辦貸款申請轉介協議書」(轉介協議書),甚至有客戶就不同服務前後簽了數份同一模樣的轉介協議書。

11.對於未有繳付或付足費用的客戶,集團成員偶爾會對客戶作出滋擾甚至恐嚇。有一名已交出手提電話的客戶遭成員以她的手提電話致電該客戶的親友,藉以滋擾該客戶務求令她將款項交給成員。另一名未交足服務費的客戶在成員多次催促下仍未能支付餘款後,收到匿名來電要求還錢,來電者更威脅會前往該客戶的住所收數,該客戶因而被迫搬離住所。

12.警方於2021年9月9日前往該單位採取行動,拘捕了包括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數名人士,檢取了包括貸款申請表格、電話推銷序言和筆記簿,與及某幾位客戶的貸款相關表格。

13.第一被告人於被捕時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自己負責公司財政,公司屬Ceci及另一名男子所有。他們會致電客戶推銷貸款服務,欺騙客戶金錢。Ceci是向另一間公司購買電話號碼清單。Ceci亦會擬備與客戶溝通的「劇本」。第一被告人聲稱自己經他人介紹於2021年6月起到「環球」工作,其後又表示受僱於一間叫「卓鋒」的公司。她負責公司的會計工作,會把公司當天賺到的金錢經自動櫃員機存入銀行帳戶。有些同事、包括陳胤煒、則負責打電話推銷。她會為推銷員準備見客的文件,亦會保管及派發電話儲值卡給推銷員。每當推銷成功,她便會把客戶資料輸入電腦,並會把推銷員帶回來的款項經自動櫃員機存入銀行帳戶。該單位是她代Ceci租用的,她所繳交的租金亦是Ceci提供的。

14.第二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下承認他會致電客戶提供債務重組服務,有時也會約見客戶簽署合約及其他文件,他會收取交易佣金。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他聲稱自己於2021年6月入職,公司名稱為「環球會計」,自己叫「阿康」,並沒有别名。Ceci是他的女朋友,負責監督職員。他承認會就貸款或財務服務收取服務費,也承認已成功「做咗」約六至七名客戶。工作流程方面,當其他同事打完電話找到客戶後,他會按指示出外見客和簽約,相關的合約由其他人準備,合約內容只會寫下客戶姓名和手續費,但不會寫上合作的財務公司和借貸金額。見客時,他會表示自己公司只作中介,亦會告知客戶所提供的服務。如果客戶同意便簽約,及繳付手續費。他便會把手續費和合約交回公司同事。

15.曾任職於環球財務的陳胤煒表示,他於2021年8月26日到該單位見工,司徒為他進行面試期間,向他重申他的工作將涉及打電話,翌日開工時會有人教他怎樣做。面試期間他曾填寫一份有着環球財務的公司抬頭的入職表格。Ceci向他提供培訓,並叫他於工作時不要用自己的真名。Ceci亦拿了一本筆記簿,告知他致電客戶時應說的說話,包括推銷有關「擋數」、「清數減息」、「洗TU」及「攞強積金出嚟備用」的服務,並叫他介紹自己來自「安基」或「WeLend」,亦應該把客戶詳情記錄在稱為「雞紙」的紙張上。他的日常工作包括按收到的電話名單打電話,該處一名叫Mandy的女同事給他一部工作用的流動電話,當打完一張名單上的電話後,Mandy會給他另一張名單繼續打電話,他事後會將雞紙交給Mandy、司徒或Ceci。

16.陳胤煒在一個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一被告人為Mandy。

17.第二被告人被三名客戶認出是與他們見面、分別自稱為「司徒」或「司徒卓」的男子。另一名客戶認出第二被告人是與他見面的不知名男子。

18.檢取自第二被告人的電話的內含紀錄顯示,他曾以「司徒」的名稱致電給五名客戶。該電話亦載有若干相片,顯示着:

(i)  一張環球財務「司徒卓」的名片;

(ii)  一張發給一名客戶的收據,日期為2021年3月17日、金額為港幣一萬元,作為「信貸評級收費」;

(iii)  一張發給該名客戶的收據,日期為2021年4月1日、金額為港幣四千元,作為「信貸評分收費」;及

(iv)  一張該名客戶的身份證及有着該客戶資料的環聯「更改個人資料表格」。

19.商業登記顯示「卓鋒理財顧問公司」自2021年3月17日起停止運作。

20.環球財務則沒有任何商業登記紀錄,亦與環聯資訊有限公司無關。

被告人的背景

第一被告人

21.第一被告人現年38歲,曾接受等同於中五程度的教育。她曾於銀行及財務公司任職推銷員。她未婚,生長於單親家庭,由祖父母養育成人,案發時與祖父母同住於秀茂坪。

22.她於2016年就一項串謀詐騙罪被處以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第二被告人

23.第二被告人現年29歲,中五程度,曾任職售貨員、倉務員及廚師等。他的父母親分別於數年前先後因病及因意外過身,兩名姐姐亦已出嫁,有着自己的家庭。第二被告人於父母過身後孑然一身,但父親的心臟問題卻遺傳了給他,他因而需要到醫院複診。

24.他沒有案底。

求情

第一被告人

25.代表第一被告人的蔡順昌大律師援引了 HKSAR v Tsoi Shu & Ors [2005] 1 HKC 51 案及 HKSAR v Lai Kin Hang Edwin DCCC 312/2016 案,前者是一宗本地倫敦白銀騙案,後者是一宗財務中介騙案。根據 Tsoi Shu 案,一般來說,這類案件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如果涉及極為複雜的計劃的話,刑期可以高達6年。蔡大律師指出,整體來說,以犯案者人數、受害人被騙的總金額及複雜程度,Lai Kin Hang Edwin 案均較本案嚴重。

26.第一被告人知道串謀詐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個較長的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她作出適時認罪及同意相關的案情撮要,表示出她真誠的悔意,亦節省了法庭時間。

27.第一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集團中擔任較高層的角色,但她並非主謀。雖然涉案的16名受害人總共損失金額達港幣655,430元與及三部共值港幣4,500元的手提電話,但其中小部份受害人在第一被告人於2021年6月加入前已被騙去共港幣64,000元的款項,因此她應負責的應該是餘下的港幣591,430元。

28.第一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受朋輩影響下因貪念而犯案,但對一己之錯已作深切反省,並在羈押期間修讀會計及英語課程,增值自己,希望日後靠知識及努力,貢獻社會。她聲稱自己亦從宗教信仰獲益良多。

29.第一被告人的父親、祖父、祖母、嬸母及堂妹分别致函法庭,他們對第一被告人的人品均作出正面評價,在他們眼中第一被告人為人善良、顧家、勤奮、有責任感及樂於助人,他們亦異口同聲說被告人已知錯,明白要努力工作、做個好人,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第二被告人

30.代表第二被告人的黎灝洋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於干犯本案前兼職倉務,因所屬貨倉生意不景,以致被告人的收入不斷減少,因心急賺錢才鋌而走險犯下本案。但被告人於還押期間不斷反省,痛定思痛,決心修讀心理學及相關課程,以便出獄後能學以致用,貢獻社會。

31.雖然犯了錯,但他勇於承擔責任,於答辯階段已經表示承認控罪,顯示其真誠悔意,亦大大節省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給他充分的減刑折扣。

32.黎大律師指出,控方案情顯示整件案件的犯案時間約為六個多月,大部份受害人個別損失金額由數千到數萬元不等,損失最嚴重的兩名受害人各自失款高達19萬元。集團份子亦曾使用偽造的銀聯信貸報告,及要求個別受害人簽署看似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代辦貸款申請轉介協議書」等。

33.以第二被告人而言,他曾使用印有「司徒卓」的卡片,及要求客人簽署看似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如「代辦貸款申請轉介協議書」,雖然他在會見受害人時曾自認是某人的「上司」,或是某公司的「經理」或「董事」,但他實際是一名前線員工,並非是主腦或發施號令之人,集團電話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二被告人曾在中心「聽訓示」。案情亦顯示他犯案手法粗疏,要求客人就不同服務分別簽署同一款的文件,即是「代辦貸款申請轉介協議書」。

34.黎大律師亦指出,雖然控方的案情撮要透露有10名受害人與自稱為「司徒」的人會面及/或向其繳付費用,但當中只有四人認出此人為第二被告人,因此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餘六人所接觸的「司徒」是這名被告人,就算這名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提電話的使用紀錄顯示他曾與某些受害人通電話,與及該電話載有某些相片,沒有證據顯示該電話只由第二被告人使用,所以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人自2021年4月起便開始干犯本案,況且,這名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說自己是2021年6月才入職。故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對於第二被告人的角色作出對他較為有利的考慮。

35.黎大律師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英揮及其他人 DCCC 581/2019;[2021] HKDC 155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繼峰及其他人 DCCC 581/2019;[2021] HKDC 16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谢伟权及另一人 DCCC 273/2020;[2020] HKDC 957 供法庭參考,並把本案案情與該些案件之案情作比較。本席不擬在此詳述相關的比較,因為各案件案情縱然某些方面有相近之處,亦有其他方面有相異之處,故此難以單從比較中作出適合本案被告人的量刑。

36.第二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對自己的行為作深切反省,發現自己實在錯得嚴重,十分對不起受害人,自己感到甚為羞恥。他在羈留期間善用時間,修讀遙距心理課程,及參加宗教及協助新院友的活動,令他重新認識何為責任,希望有機會為社會出一分力。兩名姊姊在他羈押期間仍抽空探望他,對他不離不棄,令他覺親情可貴,並打算出獄後與其中一位姊姊同住,希望法庭輕判,好讓他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

判刑考慮

37.上訴法庭在 Tsoi Shu 案指出,因這類的詐騙涉及騙取輕信他人的人士之積蓄的無良行為,故此應判以具阻嚇性的重罰。法庭通常會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這並非是一成不變的規律,最終刑期可能要視乎各種因素如被告人的角色及參與程度、欺詐的時段、受害人的損失等而有所增加;主腦人物、扮演超過一個角色或參與程度較大的被告人會被處以較重的刑罰。

38.本案是一宗藉財務中介的名義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案,詐騙手法雖然與 Tsoi Shu 案所涉手法不同,但兩者均涉及騙取容易受騙的人士之金錢的無良行為。Tsoi Shu 案的量刑指導亦適用於本案。

39.本案受騙人士大部分原先已是經濟拮据,有些甚至瀕臨破產,或經已破產,欲借錢週轉或解困,卻因受騙而陷入更深及更急切的財困。某些受害人更接二連三地被遊說接受及支付不同的財務服務,解困的希望一次又一次被集團成員的欺詐所戳破。為增加其說服力或威信,集團成員向某些客戶假稱及假扮律師樓或會計師樓代表。對某些不願意或沒有能力繳交費用的客戶,集團成員甚至對其作出直接或間接的滋擾或威嚇。

40.涉案的詐騙活動為時約六個多月,受害者達16人,他們一共損失了65萬多元的款項,連同三部手提電話的價值,損失達66萬元。

41.雖然未必是主腦,兩名被告人在案中均各司其職地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一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

42.第一被告人承認自己負責公司財政及會計工作,將推銷員每天帶回來的款項存入銀行帳戶。她一定深受集團負責人的信任,才被委以處理騙取回來的款項之重任。她承認除此之外,她還會為推銷員準備見客的文件,亦會保管及派發電話儲值卡供推銷員使用,與及把推銷成功的客戶資料輸入電腦。她甚至願意以自己名義租用用作集團的電話中心的單位。

43.根據其中一名電話推銷員陳胤煒所說,他的日常工作包括按收到的電話名單打電話,第一被告人給他一部工作用的流動電話,當打完一張名單上的電話後,第一被告人會給他另一張名單繼續打電話,他事後會將記錄着客戶詳情的「雞紙」交給第一被告人、司徒或Ceci。

44.就算如第一被告人所言,她自2021年6月才加入該犯罪集團,及如蔡大律師所言,第一被告人因而只應對總損失額中的58萬多元承擔責任,以第一被告人三個多月的參與,這個損失額仍算不少。

45.考慮到案情、第一被告人參與的時段、參與期間所涉的受害人損失,與及她所扮演的多重及重要的角色,加上今次已非是她第一次干犯同類型罪行,本席採納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

46.三名客戶認出第二被告人就是與他們見面、簽署文件、收取他們的付款及自稱「司徒」或「司徒卓」的男子。除這些顯示第二被告人就是「司徒」的直接證據外,其他指向被告人就是「司徒」的證據包括約干電話紀錄 -- 從這名被告人檢取的手提電話紀錄顯示他曾以「司徒」之名致電給約干客戶;該電話亦載有一張「司徒卓」名片的相片,與及包括兩張顯示日期分別為2021年3月17日及2021年4月1日發給同一名客戶的收據的相片。

47.陳胤煒亦說他見工時由司徒面試,期間司徒向他說明他的工作將涉及打電話,翌日開工時會有人教他怎樣做。在他正式投入工作後,他會在完成打電話後將「雞紙」交給第一被告人、司徒或Ceci。

48.沒有任何跡象顯示,集團成員中,除第二被告人外,還有其他成員自稱為「司徒」。

49.從上述手提電話紀錄及陳胤煒有關司徒的說法,唯一合理的推斷是,在外與客戶接觸時自稱是「司徒」及在電話中心內與陳胤煒接觸時自稱是「司徒」的都是同一人,都是被數名客戶認出的第二被告人;而他至少早於2021年3月17日已開始在會面中向客戶收取費用。

50.本席不接納這名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聲稱自己於2021年6月才入職,及自己只得「阿康」這個别名的說法。本席認為他在會面中避重就輕,沒有坦白及全面地將真相說出。

51.案情撮要顯示,第二被告人在整個串謀時段都有的參與其中,對外而言,他曾與10名客戶見面推銷、簽署文件及/或收取款項。對內而言,是他負責向陳胤煒進行求職面試及解釋工作性質,他亦是收取「雞紙」的負責人之一。從他的參與程度及時段,本席不單止不接納他只是一名前線的推銷員,還認為他就算不是主腦,亦必然是一名骨幹成員。就算今次是他初犯,本席認為4年6個月監禁作為第二被告人的量刑起點是為恰當。

兩名被告人之最終判刑

52.除認罪外,兩名被告人都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各被判監禁3年。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