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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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21/2024 [2026] HKCFI 3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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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案情顯示被告人喺涉案嘅單位𥚃面發現有五包嘅毒品,經化驗下證實為內含2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9.1克晶狀固體。被告人過往有兩項嘅刑事定罪紀錄,喺2002年係有一項盜竊罪嘅定罪紀錄,佢當時被判處感化令,2009年係有一個與賭博相關嘅定罪紀錄,當時係罰款作處罰。兩項刑事定罪紀錄係同本案已經相距有十六年多,而且呢兩項嘅定罪係同本案嘅性質不同。 根據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嘅陳詞,被告人現年係39歲,扎根喺香港,佢嘅父親已故,母親現年係67歲,係家庭主婦,佢有一個姐姐同埋兩個弟弟,現年係30至40歲,佢哋都係居於香港,由2008年開始,被告人一直居於天水圍天耀邨耀民樓相關嗰個涉案嘅單位,而佢本人係自2014年離婚之後,就同兩名兒子,現年19歲同埋17歲嘅兒子同住,並且據佢所說係照顧兒子。而被告人嘅前夫亦都係定居香港,並每月係會向被告人支付大約6,000元嘅贍養費。喺2023年,被告人嘅大仔就透過職學嘅計劃獲得一個工作機會,據稱係月入大約12,000元。呢啲就係關於被告人嘅家庭背景,同埋佢就住佢財務方面嘅狀況一啲相關嘅資料。 根據上訴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楚迪 [2001] 1 HKC 261,如果所涉嘅危險藥物嘅份量係一名真正吸毒者一般會管有嘅一啲份量,則量刑起點一般會介乎12至18個月嘅監禁。但係該案亦指出,呢一個並不表示係唯一合適量刑嘅起點,法庭亦都要考慮相關危險藥物嘅份量,而呢一個亦都係主要嘅一個因素。法庭亦都需要考慮存在風險嘅因素及程度,亦都不能以純數學嘅方式計算嚟量定量刑嘅準則。有關考慮嘅因素包括犯案人是否無業,毒品存放嘅地點,能否輕易被其他人接觸,犯案人是否有干犯販運危險藥物嘅定罪前科,同埋相關涉及嘅毒品嘅份量,法庭必須衡量風險嘅整體情況。 而根據莫楚迪一案嘅判詞,縱使一名被告僅屬管有危險藥物,法庭仍需要就涉及嘅潛藏散發毒品嘅風險,英文「latent risk」予以考慮。本席亦都考慮過辯方提供嘅一啲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瑋麟 HCCC 318/201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子輝 HCCC 186/2019,兩案均為原訟法庭一啲判刑嘅相關判詞。本席亦都考慮咗辯方嘅陳詞,但係本席認為被告人喺本案所涉及數量嘅毒品,所牽涉嘅潛藏散發嘅風險係屬於不低嘅水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潛藏散發毒品嘅相關風險嘅因素會包括涉案「冰」毒嘅數量達到27.4克,而「冰」毒嘅純度高達百分之94,被告人喺單位𥚃面檢獲--或者喺被告人嘅單位𥚃面係檢獲數百個透明可再封嘅膠袋,呢啲膠袋其中可以用作嘅用途係分拆「冰」毒,以及被告人整體嘅背景,包括佢嘅職業同埋每月嘅收入。 綜合上述嘅一啲情況,雖然被告人喺案發嘅時間有案中嘅證據顯示佢正打算外出,而當時身上並沒有任何嘅毒品。而所涉嘅毒品喺室內,單位內,係存放喺一個鐵盒入面。但係基於上述嘅因素同埋種種嘅情況,法庭認為被告人潛藏散發毒品嘅風險係屬於不低,甚或係一個較高嘅水平。 考慮本案整體嘅案情,同埋上述嘅討論,本席會選擇12個月作為判刑嘅起點,而基於被告人潛藏散發毒品嘅風險,本席另外再加6個月,所以呢項控罪喺未扣減三分一之前係18個月,而因為被告人係認罪,所以經扣減之後最終純粹係依嗰個案情同埋案中所涉毒品嘅份量,一個合適嘅即時監禁嘅刑期應該係12個月。而以呢一個合適嘅一個監禁刑期嘅長度去計,亦考慮到懲教署署長係有權因囚犯嘅良好行為而將刑期減去三分一嘅情況,實際如果係法庭判處一個咁樣長度嘅刑期,需要服嘅刑期係為8個月。 法庭以呢一個假定嘅刑期嘅長度去作以下嘅考慮,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本庭係必須要取得戒毒所報告,以決定被告人是否適宜接受治療及康復嘅護理,先至可以去作一個即時監禁嘅判刑。但係本庭面對一個實際嘅困難,就係被告人已經係羈押咗一段長時間,而呢一個困難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沛和 CACC 146/201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志德 CACC 96/2017,兩案均有詳細討論。就住第一件案例黃沛和係會附加番佢嗰個英文嘅一個案例嘅名稱,同埋佢匯報嘅一個citation,就係[2018] 5 HKLRD 424。呢兩個案例亦都係由控方主動提出,兩個案例顯示法庭喺咁嘅情況底下係可以考慮判處上訴人以非拘留式嘅刑罰,亦即係罰款去處理本案較為特殊同埋例外嘅情況。如果要還押被告人羈留,以準備一份戒毒所嘅報告,個時長可以達三個星期。喺本案,被告人係喺2023年5月30日被捕,佢被還押至2025年嘅4月17日,以此計算,佢已經係等同已經服咗22.5個月嘅判刑。喺咁嘅情況底下,如果要再拘押被告人等候戒毒所嘅報告,實在係不切實際,亦都係對被告人不公平。 本席亦都考慮咗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嘅陳詞𥚃面述及喺還押嘅期間,被告人完全沒有機會接觸毒品,而且喺2025年嘅4月被告人獲得法庭保釋之後,被告人亦沒有再接觸毒品,據稱係重投社會及照顧家人。因此法庭係會考慮喺本案種種特殊因素同埋例外嘅情況底下,以罰款作懲處本案嘅被告人。尤其係本席考慮到被告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而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嘅情況底下,若然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被告人被還押嘅日子很大機會會超過法庭可能判處嘅監禁嘅刑期,而喺咁嘅情況底下,再拘押被告人等候戒毒所報告會對被告人帶來實際嚴重嘅不公平。 所以總括而言,以本案嘅特殊情況,法庭認為適當嘅做法就係就該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嘅定罪,係判處被告人罰款港幣20,000元,呢個係一個公平、公正,亦都係一個平衡嘅判刑嘅選項。被告人係有擔保金,嗰20,000元可以係從佢嘅擔保金嗰度扣除。 好,呢個就係我嘅判刑,妳係被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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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